試用期長短的問題
簽約違約1.24W
1、試用期長短應如何掌握?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2、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程式?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予辦理。
3、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本條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屬於以上二、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2、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程式?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予辦理。
3、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本條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屬於以上二、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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