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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注意事項

1.問:有個同學去年12月簽了一個單位,今年7月畢業。檔案應該是由學校發到單位了,前天去單位報到上班,第二天就發簡訊嚷嚷著要毀約,說單位又破又爛,他被騙了上當了。現在問題是:第一,單位會不會把他的檔案退給他?第二,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另外是否還有其他問題需要注意?

毀約注意事項

答:不知道有沒有約定試用期,如果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現在是試用期的話,提前三天打個招呼,不用管合同就可以走;如果不是試用期,那就麻煩一點,要是能證明單位在籤合同的時候有欺騙行為的,比如說福利、待遇、工作環境、安全保障等等,那也可以走,不用負違約責任。還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單位出錢給你專項技能培訓這一種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所以,同學不需付違約金!

2.問:簽了一個單位,三方協議已經簽完了,但由於這是個人事派遣制的,又有點不太想去了。如果今後找到更好的工作,可以單方面毀約麼?協議中沒寫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這樣的話還用負什麼責任?)會不會出現無論交不交違約金原單位都不退三方協議的情況呢?

答:第一,要出具毀約申請,交到原單位(如果單位不要的話,口頭要求毀約也可以),然後從原單位要回與其簽訂的就業協議。

第二,拿上保留的那份就業協議和原單位還的那份就業協議,到學校就業分配主管部門,要求協議作廢,重新換取一份新的空白協議,就可以和新的單位簽約了。一般來說,學校為了防止學生頻繁毀約,也可能會收一部分毀約金,但是數額不大。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其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亦稱人才租賃,即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和工資待遇,由派遣機構通過市場招聘等方式搜尋合格人員,把篩選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係。簡單地說,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所以,如果今後你找到更好的工作,可以運用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就可以單方面毀約,不過要以犧牲經濟補償為代價。

至於會不會出現無論交不交違約金原單位都不退三方協議的情況,是不會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一種強制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3.問:剛到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仍然處在試用期階段。但不想幹了。這種情況下毀約,要不要交違約金或者還有其他什麼應該注意的。

答:合同上有這方面註明的,一定會有條款,可以仔細看,而且還有些高手會寫出一些隱藏條款,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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