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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產生、特點、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市場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是鄧小平理論體系中極具創新意義的組成部分,是對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發展。依據這一理論,黨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進行了社會主義發展史上前無古人的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商品化的商品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競爭性和開放性等一般特徵。它是實現優化配置的一種有效形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產生、特點、作用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範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是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興法律部門,在當前我國已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為改革目標模式的情況下,進一步探討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中的作用及其與民法的關係,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一、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產生,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從而出現了某種新的經濟關係,而且這種經濟關係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主要矛盾,採用原有的   法律方法無法調整的結果。

在建國初期,我國社會經濟執行完全照搬蘇聯模式,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對所有產品都統一實行計劃管理,從採購、生產到銷售,全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市場在經濟執行中起不到任何作用。

在1979年實行改革開發方政策以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不再束縛經濟的執行,而是積極的鼓勵和發展市場經濟。市場在社會經濟執行中發揮的作用與日俱增,原有的社會經濟模式被打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證市場在社會經濟執行中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又要克服市場本身的不足,國家要在巨集觀上對市場進行調整和干預,這樣,我國的經濟法就順應時代的發展,產生並迅速的發展起來了。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核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發展,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也不斷走向深入,特別是關於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的研究相當活躍。一些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核心問題進行了闡述,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其中,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經濟合同法說、計劃法說、企業法說、巨集觀調控法說和競爭法說。

(1)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和核心,建立充分而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是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有效競爭是能夠實現的資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應是一種有效競爭,它以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企業自由為條件,以平等、公平和有序為標誌[17].任何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對市場主體自由意志的過度壓制和經濟優勢以及競爭自由的濫用,均會造成對有效競爭的破壞。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和國家干預的基礎、方式雖然各不相同,但其功能、作用和目的卻是一致的,均是為了促進有效的市場競爭,使稀缺的經濟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使社會資源效用最大化和社會成本最低化。在市場機制條件下,市場主體以意思自治為基礎,根據價值規律的要求,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開公平有效的競爭。然而由於市場交易過程中機會主義的存在和競爭導致壟斷的極大可能性,致使完全的市場調節對自由競爭形成扼制而導致市場機制的失敗。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其目的是為彌補市場的缺陷,恢復經濟主體間的有效競爭。

  (3)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就其範圍和力度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干預不足,指國家對社會經濟干預的力度不夠,不能有效克服和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無法管制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經濟優勢和競爭自由的濫用;
第二、干預過度,這種干預限制了市場主體充分發展的合理空間,國家權力過度干預市場,形成對市場主體自由意志的限制,從而最終導致了對公平競爭的扼制;
第三、干預適度,指國家干預既能充分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又能保證市場主體的自由發展和有效競爭,即真正實現了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有機結合。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干預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應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

判斷國家干預的合理性即其適度性,我們不能從國家干預本身得出結論,而應從其作用的物件和目的進行分析。如前所述,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的目的均是為了促進有效的市場競爭,使稀缺的社會經濟資源得到最優配置,因此,國家干預的適度性,應以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競爭為標準。在市場調節下的公平有效競爭的理性範圍內,主要由市場進行調節,通過公平有效的競爭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和企業的優勝劣汰;
而一旦超出公平競爭的範圍,出現不公平競爭或壟斷的後果或可能時,市場自身對此已經無能為力,必須由國家進行干預,以恢復有效競爭。只有充分保證公平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國家干預,才是適度的國家干預。因此,國家干預的範圍應僅限於市場缺陷領域,並以克服和彌補市場缺陷、恢復經濟主體間的有效競爭為度。

  國家干預是經濟法的基本特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形式即是以經濟法為主體的法律規範。上述關於國家干預的目標、範圍、力度的分析,也即是對經濟法的目標、範圍、力度的分析。因此,經濟法的核心即為建立和維護規範的市場體系,規範經濟主體的行為,建立和維護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

確立經濟法中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對我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經濟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確立經濟法的競爭法核心,有利於將政府的巨集觀經濟調控行為和企業的微觀經濟執行行為有機結合起來。實際上,社會經濟執行是一個包括巨集觀和微觀的有機的、不可分割的統一的整體。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都離不開政府,政府已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家的巨集觀經濟行為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並且其中的一些經濟指標已成了社會經濟執行的晴雨表。但巨集觀經濟的執行依賴於微觀經濟,作為巨集觀經濟指導的巨集觀經濟政策來源於微觀經濟領域,巨集觀經濟行為的承受者是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和個人,其效果也只有通過微觀經濟領域才能體現出來。因此,以確認和規範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為任務的經濟法,必須立足於微觀經濟領域,通過對經濟主體意志和行為的考察和對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規範和維護,實現國家的巨集觀經濟目標。經濟法恰能體現經濟法的此種特點與要求,它通過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意志和行為的描述和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狀態的追求,構建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和發展的巨集觀經濟環境,將微觀經濟和巨集觀經濟有機結合起來,有效克服了企業法論和巨集觀調控法論所導致的“兩張皮”現象。

  其次,確立經濟法的競爭法核心,有利於構建科學的經濟法框架體系。當前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框架被設計得過於龐雜,不僅包括了環境法、勞動法、經濟合同法和工業產權法,還包括了商事法的許多內容,如企業法、票據法、保險法等,認為應在淨化中把握經濟法,將經濟合同法和工業產權法歸於民法,商事法、環境法、勞動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如前所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範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建立和維護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之法,經濟法的核心是競爭法,以此為標準,我們可以建立以競爭法為核心的經濟法律體系。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作用

  (一)保障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的多種經濟成分協調發展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體,是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其他經濟成分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

我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對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成分、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公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憲法沒有結合各個部門、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形式的具體情況作具體規定,也沒有規定對侵犯權利行為的具體處罰內容。經濟法把憲法的有關原則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例如明確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和個體生產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確定各經濟主體對社會主義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許可權和職責,規定他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建立經濟法律關係的各種權利和義務,怎樣做好以責任為中心的權、責、利相結合,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懲制度。對於各種違反經濟法規,損害國家、集體財產的違法活動,經濟法規定了明確的經濟制裁辦法,刑法及某些經濟法則規定了打擊那些嚴重經濟犯罪行為的具體條款,從而有力地保護了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促進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生產關係不斷鞏固和發展。

  (二)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增強經濟活力

  企業管理是搞好微觀經濟活動的根本措施,是我國國民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經濟法規定的經濟核算制是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業必須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儘可能少的勞動消耗,取得儘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同時,規定了必須合理安排和科學地組織生產,掌握現代化的科學管理方法,在生產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使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對於企業不計成本、不計消耗、浪費嚴重,造成損失的現象,以及在履行經濟合同中的違法情況,還規定了經濟制裁。總之,經濟法要求企業一切經濟工作都要把經濟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種生產經營責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認真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和勞動生產率。

  (三)促進對外經濟聯絡,發展國際經濟合作

  在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時,堅定不移地實行對外開放的經濟政策,是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戰略方針。當代科學的進步,生產專業化和協作的日益發展,促使各國在經濟上的聯絡不斷加強,任何一國,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在考慮發展本國經濟時,都必須著眼於國際關係的總體。我國經濟法是正確體現對外開放政策的具體法律規範,它調整我國利用外資和外國技術過程中與外國政府、外商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我國已經公佈了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一系列對外經濟關係的法律、法規,在維護國家主權,堅持平等互利與外國政府、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交流科學技術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今後隨著對外經濟往來的擴大和需要,還要逐步制定更多的對外經濟關係的法律、法規,使其成龍配套,不斷健全。將合理利用外資,吸收先進科技成果,以及發展商品出口業務,促進民族經濟的發展等涉外工作,進一步引向社會主義法制軌道。

總之,經濟法與民法一樣,也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原因在於,當代發達的市場經濟、以及我國所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不是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經濟法的存在就是要規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秩序,它對於實現經濟體制調整,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發展社會主義上層建築,對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