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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聯絡電話:________
  買受人:
  身份證: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買受人自願購買甲方開發的商品房,位於淄川經濟開發區眉山小區,第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室,該商品房用途為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輔房
  [儲藏室車庫]_____單元____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最終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二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並據實調整合同總價款。
  第三條:房屋計價方式及價款。
  1.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元;輔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______元。共計總房款為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水電無開戶費,暖氣開戶費以供暖部門標準,望釀村村委負擔20%。
  3.除上述商品房價款外,甲方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代收下列費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該商品房的全部房款。
  共計人民幣拾____萬仟佰拾元整(¥:)。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5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該商品房封頂時再支付總房款4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再支付總房款1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其他款項付款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分期付款的時間(封頂、交付使用)界定以甲方的通知為準。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滯納金。
  1.逾期超過十五天時,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並自動放棄購房權,乙方按總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
  3.購房客戶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後悔約的,已收取的房款將作為違約金被甲方沒收。
  如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交付期限。
  本工程竣工日期為年月日,甲方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交付日期可予以順延。
  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
  2.受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影響而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時;
  3.其它經建築部門認可的不可預見因素時;
  4.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設計變更導致工程延期;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付房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八條:交接。
  1.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屆時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
  2.若在合同期限內,乙方仍沒按要求付清相應款項的,導致商品房不能辦理交接,按乙方違約處理,可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九條:保修責任及期限。
  1.甲方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規範、質量標準施工,經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2.甲方在交房時需向乙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但屬於乙方未按《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從而造成意外損壞,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協助維修。
  第十條: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時間的承諾。
  交房時達到水、電通的基本要求,必須保證客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產權及使用權約定。
  1.乙方所購房屋交付使用後,產權等由經濟開發區及望娘村委統一辦理。
  2.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乙方按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和土地部門規定提交所有有關登記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不能及時向甲方提供產權登記手續及相關費用而導致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延遲或不能辦理,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選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時,責任方除負擔對方實際經濟損失外,另外負擔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望娘村委一份),合同副本送有關部門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自行終止。
  出賣人(簽章)
  經辦人
  年月日
  買受人(簽章):經辦人年月日
  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二)
  出賣人:成都忠捷臵業有限公司
  買受人:徐俐身份證號:
  鑑於買、賣雙方已於2009年4月9日簽定《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作如下補充約定。本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一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前述合同與本補充協議有牴觸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第一條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五條補充約定如下:
  買受人選擇下列第一種付款方式。
  一、買受人採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
  買受人於本補充協議簽訂的同時(即2009年4月16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購房款,本補充協議約定房價總款為1155360元(大寫: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叄佰陸拾零元整,含已付認購定金伍元)。
  二、買受人採用銀行按揭貸款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
  1、買受人於本補充協議簽訂時一次性向出賣人支付按揭購房的首付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認購定金×元),餘款:×佰×拾×萬×仟元,買受人以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2、按揭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須於主合同簽訂後3日內(即2009年4月12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銀行的要求,將辦理按揭手續所需的相關檔案交到按揭銀行,用於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
  2)買受人承諾在簽訂主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到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式,並同意根據所購房屋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承諾書》。
  若買受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仍未辦理完畢按揭貸款手續的(以與按揭貸款銀行簽署《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為準),則視為買受人違約,此種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在書面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行使合同解除權,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總購房款5%的違約金。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
  約金由出賣人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扣除買受人應承擔的違約金後剩餘部分,由出賣人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金額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金額與買受人申請的金額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並由買受人在銀行批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逾期付清,則視為買受人違約,出賣人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總購房款5%的違約金。
  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由出賣人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扣除買受人應承擔的違約金後剩餘部分,由出賣人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第二條關於房屋交付事項的補充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賣人有權抗辯買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請求,直至買受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1)買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應付款或應承擔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與出賣人辦理完畢房屋面積補差(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之間的誤差)協議的簽訂及房款找補手續之前;
  3)按揭付款的買受人未向出賣人提交代辦權屬證書的資料和費用的。
  2、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簽署後,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政命令、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政策變更等)、專案施工片區停水、停電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賣人可據實延期交房而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3、房屋達到主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時,無論買受人是否接到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買受人均應按主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前往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出賣人對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則按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規定的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買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房並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逾期未簽署房屋交接清單的,其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後一天作為該房屋實際交付時間,房屋的毀損、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過錯,未能按期交付,應視為出賣人已按時交付,房屋的保修期開始計算,與商品房有關的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維修資金、全部稅費及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出賣人領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時,應由買受人本人自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若買受人本人確實無法在主合同約
  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可以公證委託的方式委託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續,委託代理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於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
  5、房屋交付時,買受人應按成都市有關規定將所購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出賣人代收代繳至房產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管理銀行,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按時交納上述費用的,買受人應每日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同時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責任;
  6、買受人承諾按照主合同對房屋用途的約定使用房屋,不做商業、辦公使用或出租給他人做商業、辦公使用;
  7、出賣人有權將主合同附件六中約定的裝飾、裝置更換為同檔次的裝飾、裝置,並不視為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十三條補充約定如下: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的,據實結算房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不退房。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面積誤差比=(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100%。
  第四條關於附帶花園或露臺的約定:
  1、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區劃範圍內,與底層房屋直接毗連的花園或露臺使用權由出賣人統一分割,並授權相應的底層房屋買受人專有使用,非該相應底層房屋買受人自願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綠地的共有使用權;
  2、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所在樓宇附帶有屋頂花園或露臺的,由出賣人統一分割,並授權購買該房屋的買受人專有使用,對出賣人統一分割,非該頂層房屋買受人自願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的使用權,不得主張任何權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附帶花園或露臺的房屋的買受人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並遵守物業管理的相關管理規定,並不得改變和損害花園或露臺的隔離方式及其內設臵和相關的公共設施,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用途,不得建造構築物;
  4、上述附帶花園或露臺的大致位臵和形狀、範圍、面積,由出賣人在銷售時展示給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買受人,但其實際的位臵、形狀、範圍、面積可由出賣人根據修建地點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買受人不得因實際狀況與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異議或者要求出賣人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本補充協議項下商品房房屋產權證的,買受人須全力配合辦證事宜並向出賣人出具委託手續,在出賣人向其交付本補充協議項下的商品房時,須向出賣人支付按國家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各種稅、費並提交相關全部資料。
  出賣人應在商品房所在專案所有物業的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之日起2年內協助買受人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國土管理部門。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出賣人支付上述費用並提交相關資料,由此導致權證辦理延遲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同時應賠償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雙方約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補充協議之外的任何檔案或資料均不對買賣雙方具備約束力,也不作為雙方交房、驗收、退房等事項的標準及條件,其內容僅供參考。
  第七條買賣雙方在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無任何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下單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的購房總款的15%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後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買、賣雙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並導致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5日內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到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的撤銷手續,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退還買受人購房款。
  第八條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待相對人在履行合同時的通知、告知事項,如因重大事項需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則應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相對人,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成都市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3日視為送達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寄發特快專遞後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後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在本協議簽訂後,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電話等通訊及通訊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均應以書面方式2日內告知對方。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後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出賣人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前已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示範文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預售許可證(或者城市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件及檔案,買受人已瞭解並知悉上述法律法規、示範文字和證件所表明的內容,出賣人還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向買受人明示了《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予以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遵守該《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出賣人已對《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及本協議中所有作黑體字標識的條款對買受人進行了充分說明,並對其他條款根據買受人的重述進行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無異議。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買受人:徐俐
  授權代表: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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