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需謹慎,謹防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瞭解的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考察瞭解勞動者是否符合招收條件,能否適應所從事的工作等。剛從學校畢業來到職場求職,大家常常會遇到各種形形色色的公司和招聘信息,入職了新公司,用人單位和新人之間也總是需要有一個互相瞭解的過程。對於試用期,你瞭解多少?怎樣去辨別公司的招聘信息是不是靠譜,自己拿到的offer是不是優質呢?光看薪水是不夠的,還需要注意一些試用期“陷阱”。
陷阱1
延長試用期
不少人職場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面試時説好了試用期間,可到期不給轉正,又延長時間。實際上,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次是延長後累計的試用期限是不能超過法定期限的。即使是要調整崗位,或是轉正,用人單位依舊無權要求二次試用。所以,在試用期開始前,一定要提前瞭解試用期間的具體時間規定,別稀裏糊塗讓自己陷入試用期的循環往復陷阱裏。
陷阱2
試用期到期就“扔”
試用期間,如果公司不滿意員工,可以用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個別用人單位正是利用這一點,在試用期剛到,即將轉正的時候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轉正卻被辭退,打了許多求職者一個措手不及。對此,不少職場人只能自認倒黴,另尋出路。但實際上,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並非隨便一個理由就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很有可能就會被認為違反勞動合同,求職者應主動維護自身權益。
陷阱3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很多公司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轉正後才開始繳納”,然而這樣的行為實際上是不合法的。公司之所以會這樣做,目的也十分簡單,試用期不繳社保是降低公司用工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並且非常省錢。然而,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保的繳納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在這裏是不能區分“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的,統一的標準就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的30日之內。
建議畢業生入職前一定要“惡補”試用期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遇到上面最常見的三個試用陷阱時要敢於維權,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權。最後祝大家都能順利在工作崗位上轉正,實現自己的職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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