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時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
入職前求職者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於勞動合同你瞭解多少?
籤合同的時候可要慎重,認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條款,讓合同充分表達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你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不少求職者心理上把自己定位為弱方,用人單位一出具合同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樣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遼寧省就業網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部長劉嘉佳提醒求職者:“求職時,要把自己定位為合同平等的一方,應該明確自己有權提出問題,更有權利‘討價還價’。”
合同中包括權利和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對等的,一方享受到權利,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比如,用人單位享受到了使用勞動力的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給付薪酬和福利的義務。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如果發現合同的條款都是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而義務沒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確,或是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勞動者,在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約定了數額過大的違約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膽地提出來並協商修改。
容易誤讀的地方一定要搞清楚
簽訂合同時,哪些問題是容易引起糾紛、容易誤讀的呢?且看本報採訪的專家為您解讀。
問題一:勞動合同即將終止,恰遇員工生病,合同法定順延,那麼順延期間是否需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不籤,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不籤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劉嘉佳: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説明。42條45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才能終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屬於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情形。所謂順延,是指勞動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內容再履行一段時間,由於是法定的順延,即相當於再順延一段時間,也是在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用承擔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問題二: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保存?
劉嘉佳:很多人都忽視了這一點,覺得離職後原來的勞動合同就沒什麼用了。其實《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問題三:建立勞動關係後,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遼寧省就業網勞動保障維權服務中心張金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經簽訂,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雖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對合同無效的規定,但合同的一個最重要特徵就是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也沒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廢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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