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白用期,大學生職場闖蕩小心三大陷阱
記者昨日從南京市勞動部門瞭解到,8月份有關試用期勞動糾紛的投訴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僅舉報企業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便開始試用期的投訴,就佔到了總投訴量的20%。對此,市勞動監察支隊綜合科科長戴登凱提醒初涉職場的畢業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警惕掉進“試用期陷阱”。
陷阱一:先幹活再籤合同
畢業生小王找工作很順利,3月份就被一家不錯的電腦錄取,簽訂協議的時候,和公司的人事主管談好了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每月工資1000元,試用期結束後簽訂勞動合同。7月離開學校進了後,一切按照當時的約定進行,公司沒有違反承諾。小王現在鬱悶的是,這樣一來的話,自己明年的合同到期日就變成了10月,而不是7月。
解析:“先簽合同,再幹活!”戴登凱提醒勞動者要牢記住這個順序。在這裏要區分兩個概念“協議期”與“試用期”。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在試用合格後。
陷阱二:試用期都是3個月
今年7月,南師大畢業生小李受聘於某廣告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他看到合同上標明試用期為3個月,合同期為1年。他不明白,為什麼身邊的同學簽約3年,其試用期才90天,而自己的合同期僅1年,就要試用3個月?
解析:戴登凱説,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
陷阱三:見習期不同於試用期
“盼望着,盼望着,眼看三個月的試用期將滿,可是單位卻説試用期過了之後再加1年的見習期,”應屆大學畢業生小華的熱切期盼被這盆涼水潑了下來。他納悶,為什麼經歷了試用期後,還要有見習期,而且試用期間單位沒付任何工資。
解析:見習期和試用期有着本質上的不同,見習期是國家對應屆畢業生到單位工作實行的一種制度,見習時間一年,見習期內未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辭退畢業生。而試用期是勞動用工的一項制度,試用期長短可以由勞動雙方協商,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法對大學畢業生是否實行見習期沒有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如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合同期限不少於1年,其中見習期為6—12個月,合同中不再另行設定試用期。另外,畢業生試用期應執行南京最低工資620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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