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最低薪資標準是什麼?
實習生,作為企業挖掘的優秀人才羣體之一,也是有效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方式。因此,很多企業都會招聘實習生來填補自己的崗位需求,因而也出現了不少的薪資糾紛,那麼,實習生最低薪資標準是什麼呢?
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通常認為,實習生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並非勞動關係。因為實習生屬於在校學生,行為受到學校的限制,其實習目的是為了完成學校的教學培養任務或者勤工助學,而非獲得勞動報酬以謀生。而且,用人單位提供給實習生的崗位、對實習生的管理方式等都有別於普通勞動者。1995年人社部(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明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實習生不適用勞動法。
但是在實習生以就業為目的進行實習,與用人單位構之間的關係確實具備了人身、組織、經濟從屬性的特徵,實習生的確向用人單位提供持續不間斷的勞動,用人單位亦對該實習生實施勞動管理並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此時可認定構成勞動關係,可以受到最低工資保護。
關於實習生最低薪資標準的規定
在國家層面,教育部、財政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6年教育部、人社部等部門發佈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教職成(2016)3號)第十七條規定:“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不過,以上法規只適用於校、企、學生三方簽訂協議,進行實習的情形,前者適用於所有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和研究生勤工助學行為,後者只適用於中高等職業學校學生的頂崗實習(所謂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對在校生經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加跟崗實習、認識實習,以及私自在校外兼職等自行進行實習時的工資標準,法律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這為用人單位留下了協商的空間。
在地方層面,一些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實習生的工資標準做出了規定。例如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企業在聘用實習生時,應當遵守國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規,與實習生協商確定實習報酬。
綜上,關於實習生最低薪資標準,要根據企業的規定而制定,而企業的規定則應當遵守國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規,並在與實習生協商確定後進行落實。因此,如果實習生的權益受到了危害,大家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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