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員工指什麼
摘要:三期女員工假期都有哪些你知道嗎
所謂“三期”是指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三個特定時期。懷孕期、產期我國法律並無規定,只能根據醫學、日常知識進行判斷,哺乳期在勞動法63條有表述:一般理解為從嬰兒出生到一週歲期間。
二、可以享有哪些假期產前假、產檢假、流產假、護理假等,當然男性員工還有陪產假~(ps: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女職工提前結束產假喲~)
產前休息時間——懷孕7個月以上,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休息時間,例如上海,廣東,1小時工間休息。不得安排夜班,加班等;
產檢假——無統一規定,通常3-4個月,1次;4-7個月,每月1次;7-9個月,兩週1次;9-10周,一週1次;每次半天;
流產假——不滿4個月,15-30天;滿4個月,42天。有些地方已經細化;
護理假——無統一規定,上海3天,廣東10天等;
產假——12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
具體的全國假期表超人小編已經準備好啦
三、都有什麼錢能報銷(一)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需要在分娩前連續繳納滿9個月,生育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和生育津貼3項內容均可報銷。
如果不滿9個月,則先報銷產前檢查、分娩等生育醫療費,產假工資由公司墊付。在產後繳滿12個月,可以在單位申請補支生育津貼。若員工在12個月內離職,則產假工資由單位墊付。
生育津貼=上一年企業人均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二)營養津貼
目前參照員工繳費工資的標準,根據員工的年齡、生育情況發放。
(三)生育醫療費
1.員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各地詳細專案略有差異);
2.員工生育後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3.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注意:北京地區現在男方只有陪產假,如果女方沒有繳納生育保險,男方的生育保險是不能給女方報銷的。
四、勞動關係如何處理(一)“三期”女職工是否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呢?
法律連結: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不論是因女職工個人的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如:不勝任工作或主動提出調整工作崗位),還是因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如:部門被撤消),三期女職工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
當然,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有嚴格完善的工資管理制度,那麼與工作業績相掛鉤的績效獎金、銷售提成,與出勤天數相掛鉤的全勤獎金,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
五、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女性員工在三期內不會被經濟性裁員,無過錯裁員。
因此不少管理者和員工都出現誤解,導致出一系列麻煩。實際情況是,對女性員工的保護,僅限於勞動合同法40條和41條。如果出現39條的情況之一: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期內的女員工可以被解除合同,同時用工單位並不支付補償金。
六、違法解僱或者調崗“三期”女職工有什麼後果?違法解僱主要有經濟性裁員、非過錯性解除等。
(一)員工要求支付三期工資和補償金,且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但是,絕大多數的地區的司法實務認為,單位支付工資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在女職工未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至三期結束時的工資待遇,不應支援,故只支援了違法解僱的賠償金(2N)。個別地區除了支付賠償金之外,也支援被解僱之日到哺乳期滿的工資待遇,但這只是極個別地區。
(二)不要求賠償金,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這樣,一旦支援該訴求的,則女職工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從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工資損失。一個勞動案件,從勞動仲裁到一審、二審,接近一年的時間,故單位需要支付女職工差不多1年的工資。所以, 一旦女職工選擇繼續履行的,則單位需要支付近一年的工資。(文章來源:HR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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