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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崗位責任查糾制度兩篇

企業崗位責任查糾制度兩篇

企業崗位責任查糾制度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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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崗位責任查糾制度一

1、目的:

為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提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2、定義: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責任人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者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發展或經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的制度。

3、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3.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3.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3.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3.6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書面檢查、扣罰月度績效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降職、調離崗位或扣罰全年度績效獎等處分。

4.1計劃負責人不認真掌握所管物資庫存資訊,對基層需求計劃應利庫而未利庫造成重複採購併產生積壓的;或造成積壓物資超過20萬元的。

4.2計劃負責人不按規定流轉計劃,造成計劃流轉遲誤或計劃丟失導致物資供應不及時出現使用單位投訴的或造成生產單位停產事故的。

4.3採購負責人在選擇供應商時,未嚴格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選擇供應商,造成不同等級供應商同臺參與競爭的或導致採購物資質量下降給生產造成嚴重影響的。

4.4採購負責人在詢價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採購管理細則”詢價補充規定》程式開啟報價,採取私自開啟密封報價或向供應商透露報價資訊等行為的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4.5採購負責人未按《物資採購管理細則》規定,擅自決定採購方案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6採購負責人在招標過程中,未按《招標管理辦法》履行招標採購程式,或在招標過程中未盡應履行義務,導致招標工作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4.7供應商管理負責人未按規定程式履行供應商評審而擅自將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名錄中的或在社會上或集團範圍內產生不良影響的。

4.8物資驗收專案負責人在物資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合同、協議(審定單)約定的物資不上報,擅自出具驗收合格手續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9催貨專案負責人在催交未到貨物資時,未按規定程式向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彙報,擅自對供應商提出的處理意見或承諾進行答覆,影響物資供應的或造成停產事故的。

4.10合同承辦專案負責人在承辦合同審批過程中,對申辦合同資料沒有妥善保管登記,造成資料遺失、丟失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11公司效能監察和績效考核專案負責人未認真履行監察、考核義務,對查出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4.12信訪人員違反信訪有關規定,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或造成群體上訪等嚴重後果的。

4.13各業務專案稽核責任人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未盡到稽核義務,對稽核的事項未予認真審查,草率簽字造成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4.14部門領導未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審批職責,對超出自身職責範圍的審批許可權違規違章辦理有關審批事項的或產生嚴重後果的。

4.15負責參與公司各類評審、審議會議的相關管理人員,對評審、審議的相關事項存有異議或對評審、審議的相關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不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的。

4.16經公司辦公會或公司領導督辦的重要事項,承辦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辦事拖拉或壓案不辦的或對已

4.17公司員工違反規定,接受供應商吃請和禮品禮金的;或利用職權向供應商吃、拿、卡、要或索賄受賄的;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或違反規定,向供應商透漏商業資訊等行為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4.18各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對下屬工作人員效能低下、作風惡劣、違章失職的問題不聞不問,長期失察,或管理鬆懈、糾正措施不嚴的;或袒護下屬,設法干擾調查取證、設定障礙,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四、凡屬違反集團黨紀政紀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報請集團按黨紀政紀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所作出的處分決定,要形成書面文字材料,整理歸檔,載入個人檔案。

六、責任追究,一把手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總的監督、查處職能由公司紀委書記負責,紀檢委員和公司管理部部長、辦公室主任配合並負責具體的追查工作。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並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

不執行或者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程序或工作效率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責任到人,堅持持之以恆,從嚴考核,處罰兌現的原則,並把工作責任

追究制度作為員工對於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範疇,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範疇。

第四條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著眼防範,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落實,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門負全部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對職

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部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六條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應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瞭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研究制定公司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上層決定決議的事項,並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範圍內工作和實際情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四)以公司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

(五)履行監督,考核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核,並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按照職責分工和許可權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層反饋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誇張虛浮或者瞞報、遲報,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洩露公司商業機密,損害公司利益;

(七)熱愛公司,團結同事,協作共贏

第七條一般員工在工作中應承擔以下工作責任:

(一)真實有效的貫徹公司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決議;

(二)真是履行崗位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崗位工作,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並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三)規範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管理制度,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事宜,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熱愛公司,廉潔奉公不得損公肥私,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洩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三章責任追究原則

第八條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秉承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三)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四)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四章責任追究與執行

第九條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核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行政部門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工作責任主要分為: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酌情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二)違反公司人事、財務、採購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三)擅自更改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資料材料、辦理有關事項或者做出明確答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五)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或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拖著不辦、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對不屬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七)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巨大的;

(八)工作時間或者值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空崗,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對應該參加的會議和學習,隨意遲到、早退或者未經請假無故缺席的;

(九)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第五章責任承擔

第十二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稽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三條稽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稽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四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做出錯誤的指令或決定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一)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採取糾正措施的;

(三)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或加重處罰:

(一)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第五章責任追究的方式與種類

第十七條種類

(一)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留用察看、停職;

(四)調離崗位、降薪、降職、撤職;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以及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酌情二者可以並用,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制定公司經營決策和公司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堅持己見,擅自做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並與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罰款;

(二)對製造範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藉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職責範圍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以5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範圍內發生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10000元以內的,處以500--10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10000--50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處以1000--2000元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並出2000元以上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以權謀私,挪用資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當事人警告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挪用資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當事人辭退或開除處分,勒令嫌棄退回資金,並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

(六)洩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並處2000—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檢視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檢視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檢視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並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並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以1000-2000元罰款。

(六)洩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00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追究程式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可由相關人員提出,人力資源部、企管中心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人力資源部落實。責任追究的查處可由下列途徑提起:

1、上級領導的指示、批示、意見、建議。

2、上級部門的相關工作通報;

3、站領導批辦事項落實情況及站領導的意見;

4、工作檢查及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5、管理或服務相對人的舉報;

6、其他可發現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途徑。

第二十一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二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2天內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七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順利實施,保障專案的安生生產,有效地防範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

第一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範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接受職工監督,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3.各部門的負責人和職工是第一負責人,要對每個人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製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處分;

5.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部門領導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瞭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詢事故原因,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生產檔案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宣傳和教育工作。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後,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並將整改結果上報。

第二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執行者;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

4.安全文明生產無人負責,對專案部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5.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6.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7.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8.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事故發生後,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消除隱患;

9.違反事故處理程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10.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察不力責任的;

第三條行政追究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降級降薪

6.撤職調離崗位

7.留用檢視

8.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9.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