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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的徵管難點對策及審計思路調研報告

目前,我國總分支機構稅收徵管所涉及的政策規定主要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__]185號)、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__]802號)、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__]1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__〕28號)等。這些規範性檔案雖然對總分支機構的納稅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但由於總分支機構管理的複雜性,徵納雙方容易發生爭議。本文通過對總分支機構徵管中存在問題的分析,探討管理對策,並提出審計思路。

總分支機構的徵管難點對策及審計思路調研報告

一、總分支機構稅收徵管中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稅法遵從意識不強

自身重視程度不夠

主要表現有①不主動及時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②辦理稅務登記後不申報納稅,或者雖申報納稅但申報資訊不真實;
③一些總機構利用自身的財務人員或與稅務代理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合謀,針對稅收徵管漏洞,為其總分支機構經營進行不合理的納稅籌劃,以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
④造假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甚至由分支機構直接向購貨方收取貨款,並截流提成款,私設小金庫,直接造成稅款流失;
⑤不按規定提供“總機構已彙總納稅的證明”等。

2、稅務機關日常監管不力

管理重視程度不夠

主要表現為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忽視分支機構的稅源潛力,管戶人員缺位,日常監管措施薄弱,不能經常、有效地對分支機構實施實地巡查,對分支機構是否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是否存在涉稅異常變化等具體情況不清楚;
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也難以全面掌握分支機構的真實經營狀況,管理上是“有心無力”。

3、徵納稅雙方資訊不對稱

稅收管理處於被動地位

一是設立環節,分支機構遍佈各地,是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納入屬地管理是分支機構稅源管理的薄弱環節。空掛、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分支機構數量多,且“消亡”得比較隨意,管理部門對其缺乏約束、缺少制約,分支機構管理呈現隨意性。尤其是在異地設立生產車間而不辦理證照登記的分支機構“黑戶”更是難於控管。

二是經營環節,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納稅人異地移送貨物的真實經營情況,在資訊掌握不全面的情況下,難以區分判斷,進而確定其銷售收入的真實性。

三是登出環節,一些“掛名”的分支機構,其與總機構間是“鬆散型”聯絡,總機構鬆散管理甚至是不進行管理,這些分支機構是否建賬、納稅、購票等,總機構均不過問。部分分支機構在申請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時,自身不建賬,帶來管理上的漏洞。

4、稅法尚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管理缺乏有效措施

一是對分支機構資料管理缺乏明確規定。二是對分支機構的具體問題難以有效掌管。主要包括分支機構資金物流的真實狀況、總分支機構間轉移流轉稅稅負、控制所得稅稅負問題等。三是對分支機構提供的彙總納稅證明亟須進一步加強管理。現行的彙總納稅證明填寫的專案較少、內容不多,不能提供稅收徵管所須的足夠資訊。對彙總納稅證明的真偽情況,也有必要採取措施予以核實。

5、缺乏有效資訊共享機制

部門協調不力

一是目前使用的稅收徵管軟體還難以對徵管資訊進行全面處理;
二是國稅與地稅之間、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之間、稅務與銀行海關工商等部門的資訊共享機制尚未建立,無法及時有效互通訊息,致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收支狀況、納稅申報真實程度的監控非常有限,對異地資訊更是難以準確掌握。

二、徵管對策及建議

1、完善現有稅收法律體系

明確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對不同核算方式,本地或異地的分支機構和總機構,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何種相關情況證明資料,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及徵管辦法;
建議對分支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適用何種徵收率、分支機構獲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後的建賬要求、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稅收管轄權、總分支機構來往費用的判斷(可要求總機構提供有關來往費用證明)、無法提供彙總納稅證明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方法等政策進行明確以方便操作。

2、健全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機制

一是抓好稅務登記環節。應由總機構出具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詳細資料,使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掌握總公司的投資情況、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產品及服務專案等情況,特別是對分支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和賬務往來更能清楚瞭解。二是嚴格執行納稅申報制度。分支機構必須在期限內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資料,在經營地納稅。三是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分支機構需加強發票管理,建立發票的購買、使用、結存、報繳制度,責任到人,並定期檢查使用情況。

3、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調聯絡

稅務部門應定期到工商部門瞭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及時掌握所轄責任區內戶籍變動情況,對新辦分支機構及時納入稅務管理範圍,對吊銷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及時登出稅務登記,做到“管戶清”。

4、建立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協調機制

一是明確分支機構在向總機構申請彙總證明時,由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經費開支、費用分攤等影響利潤的因素進行認真審查,簽署意見,出具有關收入資料申報情況的證明,以利於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展彙算工作;
再由總機構據以開具所得稅彙總納稅證明。

二是明確分支機構不能提供證明的,在責令限改期滿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予以徵稅,並且其交納的稅款不得在總機構彙總報稅時抵減。

三是增加總機構納稅彙總證明的填寫內容,以利於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展日常的徵管工作。

四是建立總機構責任連帶追究機制。對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稅收義務的,當然應由總機構承擔責任,可以考慮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依據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的合乎法定程式、法定依據、違章事實清楚的處理、處罰決定對總機構實施處理、處罰,並將結果反饋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三、對總分支機構跨區域審計的思路

1、建立有效的跨區域聯合審計的稅收管理模式

開展聯合稅務審計工作能加強稅務部門內部橫向和縱向的聯合,規範稅務機關間的協作配合,使稅務審計人員開拓思路、提升質效。實行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應建立聯合稅務審計領導小組,在工作上實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選戶、統一審計、分別處理的“四統一分”原則,強化內部管理與協作,以有效遏制多頭下戶現象,降低納稅遵從成本,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2、改變跨區域聯合審計總分機構同步開展的方法

在統一審計所屬時間的基礎上,實行先總後分或先分後總的審計安排,其要點是將已審計的總(分)機構的案頭審計報告、案頭審計底稿、預繳所得稅涉及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及其確定的分攤比例等資料,報省(市)局稽核同意後,轉分(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開展下一步審計,從而有利於總、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資訊共享,有助於把握稅收政策和審計口徑的一致性。

在物件選取上,以所得稅彙算清繳資訊資料為依託,兼顧行業分類、經營規模、虧損盈利等情況,結合日常徵管工作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重點挑選收入額較大、但稅負偏低的企業,或者在近23年期間銷售收入不穩定的企業,或者因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而被處罰過的企業作為稅務審計物件。

具體實施時,可以分成三個層次實施第一層次是省局安排審計企業;
第二層次是市局安排審計企業;
第三層次是簡易審計企業。第一、第二層次嚴格按照稅務審計規程的程式與要求規範實施審計,第三層次採用簡易辦法靈活實施審計。

3、針對重點環節實施聯合審計

一是針對稅務登記環節,重點審計有關總機構出具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詳細資料,掌握總公司的投資情況、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產品及服務專案等情況,掌握分支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掌握總分機構的賬務往來與資金往來情況。

二是針對納稅申報環節,重點審計總分支機構的納稅申報情況,主要關注申報資料是否齊全、申報的專案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邏輯關係、是否涉及納稅調整等,尤其是繳納稅款數額較大、連續虧損、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財務管理混亂的總分支機構列入審計重點物件。

三是針對發票管理環節,重點審計總分支機構發票購買、使用、結存、報繳各環節情況。審計實務中應關注發票是否合法、票據扣除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等,從根本上改變目前發票管理疏鬆、混亂的狀況。

四是針對稅務登出環節,重點審計分支機構在登出時,其資產清算決議、存貨的除了、有關稅款憑證是否結清、清算公告、以前年度審計報告等情況。

五是針對跨省市總分機構,重點審計總分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及其所確定的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係數。可以稽核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稽核所備案的總機構資訊、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資訊及分支機構登出情況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