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工作方案

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方案

第一條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推進文明縣城建立和鎮、村同治,提升市場管理水平,營造誠實守信、文明經營的良好氛圍,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方案

第二條成立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委員會,由縣工商局局長任主任,縣食安辦主任、縣文明辦分管副主任、縣工商局分管副局長、縣商務局分管副局長任副主任,縣市管辦、縣城管執法局、縣物價局、縣公安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衛生局、縣藥監局、縣質監局、縣規劃局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縣工商局,負責評選活動的各項日常工作,縣工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評選物件。縣範圍內經註冊登記,且經營場地面積在500㎡以上的農貿市場。

第四條評選時間。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每年評選一次。每年的3月份以前受理申報,每季度由市場主辦方對照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考核評分標準進行一次自我督查考核,並將考核情況登記備案。每年11—12月份由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評選,報縣評選委員會稽核確定。

第五條評選方式。

(一)實地考核,現場打分。由縣工商局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和相關社群組成考核小組,採取聽彙報、實地察看、暗訪、召開座談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費者代表、社群工作人員)徵求意見等方式進行。

(二)綜合評議,集體審定。由考核小組向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委員會介紹被評審農貿市場的考核驗收情況,評選委員會委員依據考核成績進行集體審定。評審星級文明農貿市場,須有評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

第六條評選標準。農貿市場考核實行百分制,依據《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考核量化標準》(見附件)評分,75—85分評為“三星”,85—95分評為“四星”,95分以上評為“五星”。

第七條獎勵措施。凡被評為縣三星級文明農貿市場的單位,由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委員會在《日報》(新農村版新聞)、政府網站、縣人民政府公報等媒體上予以公告。縣政府對評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農貿市場分別給予1.5萬、1萬、5000元的獎勵。

第八條動態管理。

(一)事後督查。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照星級文明農貿市場標準,組織成員單位實施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重點檢查市場獲評星級市場後,有關硬體設施、配套服務、環境衛生等方面是否鞏固和保持原有水平,市場信譽、物業管理、商品質量、經營行為等方面是保持原有的水準。

(二)問題處理。各相關執法部門和基層工商所在日常監管、季度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或經營者、消費者舉報有關問題經查屬實的,應及時責令市場開辦者限期整改;對兩次要求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原有星級標準的,給予降低星級標準處理。

(三)摘牌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選委員會對星級文明市場給予摘牌處理:

1.對工商部門三次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達到原有星級標準的;

2.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

3.發生有關食品安全、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對被摘牌的市場自摘牌之日起兩年內不予受理星級文明農貿市場申請。

第九條申報要求。申報縣星級文明農貿市場,由市場開辦者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星級文明農貿市場建立申報材料。新辦市場,開業滿1年即可申請。

對評選物件不申請星級文明農貿市場評選或連續兩年申報未評為“三星”級及以上的農貿市場,責成相關職能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強化日常監管。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