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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我市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1.1總則
1.1.1目的
為有效防範環境汙染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迅速、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性環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汙染,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確保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特指定本預案。
1.1.2工作原則
1.1.2.1預防為主。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防範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各類汙染源可能發生的環境汙染事故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1.2.2全面覆蓋。對區域範圍的汙染源、水系河流、城鎮居民點、水源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特殊生態保護區,以及大氣、水體、固廢、危廢、噪聲、輻射等各環境要素全面覆蓋,全面監控,以保證環境資訊的完整性、連續性。
1.1.2.3突出重點。對重點行業、重點汙染源、重點水域、重點區域內的汙染源實施重點監控。
1.1.2.4公眾參與。建立環境新聞釋出機制,確定新聞發言人;建立環境公示、聽證機制,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建立舉報制度,健全“12369”投訴系統,確保公民的環保知情權、參與和監督權。
1.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實施細則》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
《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理》
《成都市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1.1.4適用範圍。
凡屬我市範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行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1.1.4.1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汙染事故;
1.1.4.2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洩漏等環境汙染事故;
1.1.4.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汙染事故;
1.1.4.4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
1.1.4.5其它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
1.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2.1應急領導小組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市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決策、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於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責任是: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預警、監測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收集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發生、發展及處置的有關資訊,掌握動態,適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防治、物資保障、資訊宣傳、治安、督查等五個工作組。各組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防治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汙染源調查、現場汙染物處理、監督指導、環境監測與評價等;根據突發環境事故發展形勢和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議。
物資保障組:由市經貿局牽頭,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排程保證供應;負責應急設施的建設和應急裝置的採購。
資訊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收集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有關資訊,報道應急工作動態。
治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及時做好突發環境汙染事故區域的隔離封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管制、保障運輸;協助汙染現場處置等。
督查工作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辦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予以解決糾正,對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進行處理等。
1.2.2環境應急專家諮詢委員會
成立市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專家諮詢小組,由聘請的水、氣、固廢、生態等方面的專家組
成。負責對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諮詢和建議;指導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對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安排的其它技術工作。
1.3預測、預警
1.3.1監測與資訊收集
市環境監測
、環境監察部門為環境監督與資訊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內水、大氣、危險廢物的日常監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突發環境事故資訊。
1.3.2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汙染事故資訊。
1.3.2.1在得知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後,市環保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瞭解情況,採取措施努力控制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並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報告,並同時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3.2.2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汙染事故後1小時內,向市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並報市應急辦。
1.3.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當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汙染事故後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辦和成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3.2.4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
市環保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省環保局報告


1.3.3報告方式與型別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汙染事故後上報。通常採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型別、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汙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汙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有關確切資料、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採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後上報。通常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汙染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資訊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路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汙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資訊化。
1.3.5突發環境汙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汙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
(4)因環境汙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
(6)因環境汙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汙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汙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
(3)因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汙染。
1.3.5.3較大汙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汙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資訊得到核實後,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並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訊、資訊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釋出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訊、物資徵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10)協調軍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處置行動;
(11)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及恢復重建工作等。


1.5資訊釋出和新聞報道
1.5.1資訊通報
根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情況,市環保局通報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情況;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當地駐軍通報,並及時向毗鄰、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的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環保行政部門通報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情況。
1.5.2新聞報道
應急響應期間,與突發公共環境汙染事故有關的資訊由市委宣傳部統一發布。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市民宣傳突發公共環境汙染事故預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能力,消除疑慮和恐慌心理,穩定人心,大力宣傳突發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湧現出的好人好事。
1.5.3應急結束
應急小組要對汙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汙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汙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汙染影響,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失,警報解除。
1.5.4後期評估
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結束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並將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環保行政部門。
1.6保障措施
根據汙染事故的級別,確立相應的保障。
1.6.1技術保障
1.6.1.1環境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開展汙染源現狀、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建立專家應急預案庫,做到資源整合、資訊共享,為預測、預警、決策提供依據。
1.6.1.2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
市環保行政部門建立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隊伍,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專家等專業人員組成。應急隊伍根據突發汙染事故種類和出動的先後順序進行分組,並配置相應裝備;制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專業隊伍的培訓、考核、使用制度,定期開展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演練和考核。
1.6.1.3開展科研和學術交流
鼓勵、支援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技術科學研究,加強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技術水平。
1.6.2通訊與資訊保障
建立涉及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所有機構及人員通訊錄,保障有關機構及人員通訊暢通。
1.6.3物資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環保行政部門的建議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庫,保證應急所需技術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第一時間供應。
1.6.4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將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裝置購置和應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準備適量的應急資金,建立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資金使用制度,保證經費的有效使用。
1.6.5專家保障
按照“屬地保障”的原則,由各部門分專業建立專家檔案,確立聯絡方式方法,保證專家成員能及時到達事發地點。
1.6.6醫療保障
由各部門或主管業務部門,與有關醫療機構共同制定醫療保障計劃。
1.6.7協同保障
由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牽頭,各部門派員參加,主要與有關部門建立諮詢、參與、配合等關係,確保各種行動的暢通。
1.6.8社會動員保障
新聞媒體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應急工作新聞報道,提供資訊查詢服務,引導社會輿論,提高全市人民對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自我防護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導群眾和非政府組織自覺配合和參與政府的應急工作,為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7附則
本預案由我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我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