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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路政大隊突發事件(故)應急預案

區路政大隊突發事件(故)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高效有序的做好安全事故救護和突發事件的穩定工作,維護社會的安定。根據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我隊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一條 應急工作原則: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原則;緊急處置原則;分級、分部門負責和協調一致原則;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原則。
   第二條 突發事件(故)是指:
  1、安全事故:
   (1)本單位職工因工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因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造成的過往車輛、行人的人身傷亡事故;
   (3)其它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2、火災事故。
  3、治安事件:
  (1)本單位職工因工與外界發生打架鬥毆;
  (2)本單位職工發生惡性違法事件。
  4、本單位或群眾集體上訪事件。
   安全、火災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經濟損失在5千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經濟損失在5千萬至2萬(含2萬)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在2萬至20萬(含20萬)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員死亡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五條 突發事件(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因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害(水毀)造成的安全事故:
  1、巡查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立即設立安全警示牌,疏通堵塞車輛;
  2、在公安部門人員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現場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做出標記,儘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3、事件(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重(特)大事故還應向區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4、有人員傷亡情況的,應首先通知當地衛生醫療部門,協助醫護人員進行搶救。
  (二)單位職工因工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安全事故:
  1、事故發生後,應首先對負傷人員進行施救,同時儘可能地保護好事故現場;
  2、現場人員在施救的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發生人員死亡的還應及時通知其家屬;
  3、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在及時確保傷員的救護治療措施和死亡人員的安葬事宜的同時,還應全力會同公安機關、安監機構作好事故原因的調查工作。
  (三)火災事故:
  1、單位辦公樓或宿舍一旦發生火災事故,現場人員須立即撥打火警電話,請求援助;
  2、在場領導或幹部應立即關閉電源總閘並疏散樓內人員,首先確保人身安全;
  3、義務消防隊員應立即投入救援和滅火活動中去,首先應救助被困在屋內人員,再對重要部位進行搶救;
  4、火災撲滅後,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和單位主要領導應將火災情況、人員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區政府安全監管機構報告。
  (四)突發治安事件:
  1、現場領導應立即控制局勢,儘量作好調解工作,避免局勢進一步擴大;
  2、現場人員應根據局勢的嚴重程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單位主要領導報告,局勢特別嚴重或造成人員傷亡的還應立即向主管單位和政府領導報告,有人員傷亡的還要馬上向就近醫療機構請求援助;
  3、突發事件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公安機關控制事態的局勢,瞭解事件發生的原由;
  4、在對負傷人員進行治療的同時,進一步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若本單位執法人員應負主要責任,要對其進行教育並按制度進行處理,涉及到法律責任的,要及時與對方進行調解,共同商議賠付事宜。
  (五)群眾上訪事件:
  1、領導小組成員應首先作好上訪群眾的接待工作;
  2、領導小組根據群眾的上訪事由及時安排調解人員;
  3、調解人員應耐心細緻地聽取上訪群眾所提的各項要求,能夠作主答覆的要立即答覆,不能夠立即答覆地要向群眾承諾答覆時間
  4、單位任何職工不得與上訪群眾發生吵鬧,不得對上訪群眾視而不見。
  5、領導小組組長要及時把群眾上訪事件的發生時間、人數、事由、接待情況、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報主管局。
   第六條 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三)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四)對事故原因方面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報告人的單位、姓名、職務及聯絡電話。
   第七條 事故處理後的書面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原因及經過;
  (二)事故責任及對責任者的處理;
  (三)事故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
  (四)善後處理過程情況;
  (五)有關方面及事主家屬的反映;
  (六)事故的遺留問題及其它。
   第十二條 成立黔江區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安全事故(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本預案自200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