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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縣工作方案

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實施意見》(臨政發〔〕174號)和《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雲政發〔〕171號)檔案精神,為確保高質量的完成我縣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縣工作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

和組織工作原則

(一)人口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我縣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來我縣人口數量、結構、分佈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為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資訊支援。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縣人民政府成立縣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監獄、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和社群居民委員會設定人口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普查的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相應成立普查機構,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確保高質量完成好我縣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保證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和厲行節約的原則下,作出經費預算,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四)加強宣傳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時期最大的社會動員,縣人口普查辦與縣委宣部制定宣傳方案,採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積極做好宣傳工作,為全面開展人口普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確保普查資料質量。各級人口普查領導機構,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資料質量意識,確保人口普查資料的真實、準確、可靠,主要領導是人口普查資料質量第一責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點、物件和內容

(一)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點是11月1日零時。

(二)人口普查的物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戶為單位,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要採集相應資訊。

(四)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家庭戶:以家庭成員關係為主的人口,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作為一個家庭戶;單身居住獨自生活的,也作為一個家庭戶。

集體戶:相互之間沒有家庭成員關係,集體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為集體戶。

(五)普查表種類。人口普查表分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長表》兩種形式。《普查表長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戶填報;《普查表短表》由其餘的戶填報。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有死亡人口的戶,同時填報《死亡人口調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七)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文職幹部、編內職工及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由軍隊領導機關統一進行普查。

在軍隊編內單位服務的編外職工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軍隊營院內的,由軍隊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機構;不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在軍隊所屬的福利性、保障性企業,子弟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居住的非現役軍人、文職幹部和編內職工,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不在上述單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登記,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機構;在武警部隊營院內居住的家屬、保姆等,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機構。

(九)駐外使、領館人員,各駐外單位人員以及派往國外的專家、職工、勞務人員、留學生(包括公費和自費)、實習生、進修人員等,由其出國前居住的家庭戶或者集體戶申報登記。

(十)依法服刑、被勞教的人員,由當地公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進行普查,普查表移交縣(區)、市人口普查辦公室。

三、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選調和培訓

(一)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由普查員承擔,普查指導員負責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每個普查小區配備一名普查員,每個普查區配備五名普查指導員。普查區、普查小區的劃分由縣、鄉(鎮)普查機構根據省、市方案要求統一劃分。

(二)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應當由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認真負責、能夠勝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員擔任。

(三)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可以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抽調,也可以在村民委員會和社群居民委員會中選任。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在普查任務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調到各級普查辦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崗位。選任和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由縣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普查經費中支付。

(五)各鄉(鎮)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抽調工作於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工作由縣、鄉(鎮)人口普查機構統一組織培訓,縣普查辦負責培訓普查指導員,並於10月10日前完成。鄉(鎮)普查辦負責培

訓普查員,並於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經過培訓並測試合格後,由普查機構發給證件。入戶登記時,必須佩帶。冒充普查員、普查指導員進行社會調查或者進行詐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七)積極參加人口普查登記、如實申報人口普查專案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各級人口普查機構要與宣傳部門密切合作,統籌制定宣傳規劃,做好宣傳方案,將宣傳貫穿於整個普查工作始終。要大力宣傳《人口普查條例》,深入宣傳人口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

(八)縣委宣傳部要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在人口普查登記前後,採取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戶外廣告等多種形式、廣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傳和社會動員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貼近普查實際,貼近普查各個階段的中心工作。

(九)縣普查辦要積極協調工、青、婦、工商聯等群團組織,大力開展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做好群眾的思想發動工作,廣泛動員社會各階層支援和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十)開展試點,為搞好整個普查工作提供經驗和業務技術處理支援。9月底前完成全縣綜合試點,探索總結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檢驗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業務處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劃分的普查區域進行。

(十二)普查區、普查小區的劃分堅持地域的原則。以村民委員會和社群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為基礎劃分普查區。每個普查區,按照一個普查員所能承擔的工作量,劃分成若干個普查小區。各普查小區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疊和遺漏,所有普查小區連線起來,要完整覆蓋全縣。普查小區劃分工作於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縣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進行戶口整頓,並將有關資料提交縣、鄉(鎮)普查辦,供普查登記時參考。戶口整頓工作於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記以前,普查員、普查指導員要對普查小區的人口居住情況進行摸底,明確普查登記的地域範圍、繪製普查小區圖、編制普查小區各戶戶主姓名底冊。摸底工作於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記、編碼、資料處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從11月1日開始到11月10日以前結束。

(二)人口普查登記的方法,採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普查員應當按照普查表列出的專案逐戶逐人詢問清楚,逐項進行填寫,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普查員調查完一戶,要將填寫的內容,向本戶申報人當面宣讀,進行核對。

(三)普查表登記時,各戶申報人要根據普查員的詢問如實回答普查內容,不得謊報、瞞報、拒報普查專案。

(四)各鄉鎮、各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動員、支援群眾如實申報人口普查專案,不得授意、指使、強迫群眾不如實申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表和彙總內容;不得對如實申報普查專案的群眾進行打擊報復;不得以各種形式的藉口干擾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記的個體資料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六)人口普查機構和各級普查工作人員,對各戶申報的情況,必須保守祕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洩漏。嚴禁公開個人和家庭的登記資料。

(七)普查表只作為資料處理和綜合彙總使用,人口普查機構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查閱普查表。

(八)普查登記結束後,普查指導員應當組織普查員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全面複查,如發現差錯,經核實後,予以改正。複查工作於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複查工作完成後,縣、鄉(鎮)人口普查辦公室組織逐級進行事後質量抽查。質量抽查工作於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對普查登記的主要資料,先進行快速彙總。各鄉(鎮)人口普查辦公室將彙總結果於12月10日以前報送縣人口普查辦公室。縣統計局和縣人口普查辦公室共同組織相關部門對資料進行評估後,於12月15日報市人口普查辦公室。縣統計局和縣人口普查辦公室於20XX年4月底前釋出快速彙總公報。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長表》以普查小區為單位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袋。《死亡人口調查表》以普查區為單位裝入相應的包裝袋。普查資料在運送過程中,必須妥善包裝,專人護送,保證完整無損。運送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按規定的程式辦理交接手續。

(十二)人口普查表經縣普查辦複查後,集中在縣普查辦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進行編碼。編碼員由縣普查辦根據工作實際在鄉(鎮)普查辦公室人員中選調,差旅費統一由縣普查辦支付,編碼工作於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資料由縣級以上人口普查機構負責進行資料處理。錄入採用光電錄入的方式,彙總程式使用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下發的程式。

(十四)資料錄入後,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辦公室要求儲存。

(十五)全縣各級人口普查資料資料,包括影象和個體資料資料,由各級人口普查辦公室歸檔後移交檔案部門負責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彙總資料,不得用於對基層政府的政績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資料追究以往瞞報、漏報的責任。

(十七)縣人口普查辦公室於20XX年底前完成對普查彙總資料進行評估和分析研究,編制普查報告書,報縣人民政府。

五、工作紀律

(一)對認真執行本方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普查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罰。

本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