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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書

責任書2.22W
市公路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書

  
  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切實提高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決定從4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域性範圍開展以“遵守交規、安全行車”為主題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為保證本次活動紮實有效實施到位,文祕部落 進一步推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確保行車安全無事故,特制訂本責任書,責任要求如下:
  
  一、各單位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並即成立以分管安全領導牽頭、政工、工會、辦公室、機材、安全等職能科室組成的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切實按照《龍巖市“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月”活動工作方案》的具體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廣泛做好宣傳發動,採取分階段組織開展好專項活動,確保“兩個100%”落實到位。
  
  二、車輛使用規定。
  
  (一)機關行政用車主要保證局領導、局機關科室以上負責人、基層單位領導公務用車的需要,以及機關正常工作和生活應急用車。生產車輛是為公路養護生產服務的專用車輛,班站養護車嚴禁跨班站行駛或改變用途,所有生產車輛嚴禁非生產使用。所有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派車:
  
  1、集體到某地開會、參觀或聽報告;
  2、因公務三人以上同行者;
  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遠離城區,乘客車將誤時誤事者;
  4、提現金或攜帶機密檔案途中影響安全者,提貨重量在1 5公斤以上者;
  5、職工或直系親屬因急病、重病或夜間急診需送醫院治療者;
  6、遇突發性事件需趕赴現場者;
  7、生產車輛的調派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層單位需組織到外地進行工作或參觀學習,必須先徵得市局領導同意後方可派車外出,階段性學習原則上不準帶車停放在異地。
  
  (三)私事用車,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必須經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給予安排。並按每公里不低於1.0元收費(可根據不同車型酌情作價並按雙向計費)。城區4公里範圍內,按每趟10元收費,每趟超過兩小時的,按半天計價,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費。在編職工婚嫁用車可不收費,若職工直系親屬婚、喪等需用車,按城區內100元/天收費,郊外或鄉下原則上不派車。
  
  三、加強車輛管理。
  
  (一)實行“派車申請單”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車輛,均需填寫“派車申請單”。本縣(市、區)內直接由辦公室調派,凡跨縣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跨市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辦公室統一調派。如遇特殊、緊急情況用車,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可先用車後補辦手續。
  
  (二)駕駛員實行專人專車保管制,遏制公車私用。不得擅自將車交給非專職駕駛人員駕駛,更不得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凡外單位借車,必須經局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批准。未經辦公室調派,擅自動用車輛,以私事用車計費的130%收費,若發生事故,肇事者應負一切責任,賠償費及維修費概由駕駛員和用車人員共同負擔。
  
  (三)駕駛員要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排程,沒有接到調派任務一律不準出車,因車輛維修或其它特殊情況需動用車輛,必須經辦公室批准。未出車和外出返回時,車輛一律要求停放在本單位車庫過夜,做到車入庫、庫上鎖,並開啟車輛防盜報警器,以防車輛被盜。
  
  (四)加強車輛維修保養,堅持做好例保工作,做到勤洗車、勤保養。駕駛員每月必須對車輛進行清潔、調整、潤滑、緊固,隨時保持車輛外觀整潔和安全部件技術狀況完好,確保行車安全。
  
  (五)駕駛員應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離崗必須經辦公室批准或辦理請假手續,並按派車單指定路線行駛和用車時限返回,改變線路或超時限必須事先徵得辦公室同意,若隨意改變指定線路(特別是與工作無關的)發生事故,應由用車人或駕駛員承擔一切損失。
  
  (六)隨車工具和附件由駕駛員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調動或更換車輛時,應辦好移交手續,丟失須照價賠償。
  
  (七)車輛維修一律填報“維修申請單”,申報需維修專案,由辦公室會同機材科(股)鑑定後,到指定修車場維修。報銷時一律憑附“維修申請單”,凡超出“維修申請單”所列專案又未經辦公室認定的維修費一概不予報銷。維修費超百元無特殊情況應在維修好三天內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四、認真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各單位在6月底應對本單位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調查、摸底、分類造冊,並組織所有機動車駕駛員(含汽車、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集中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學習教育面應達100%。同時各單位要組織與本單位所有機動車駕駛員簽訂好“駕駛員安全行車承諾書”,簽訂面要達到100%。
  
  五、市政府將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如有發現宣傳教育不到位和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承諾書”不到位的情況,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六、本責任書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至次年簽訂之日止有效。
  
   市公路局主管領導:
  
   新羅公路分局:
   公路機械處:
   永定公路分局:
   公路工程處:
   上杭公路分局:
   公路儲運處:
   武平公路分局:
   王莊徵管所:
   長汀公路分局:
   阪寮徵管所:
   連城公路分局:
   新龍監理公司:
   漳平公路分局:
   高速路綠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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