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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責任書1.44W
鄉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鄉對村、企事業單位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二OO五度)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1996〕7號檔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央五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和自治區五部委聯合下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重大(事)件領導責任查究的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試行)》及上級關於維護穩定的指示精神,把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好壞與單位領導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切實掛鉤,充分調動各級領導的積極性、主動性,使其切實肩負“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維護我鄉的社會政治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文祕部落特制定本責任書(年內溫泉縣與**鄉簽訂的責任書如有補充,將按溫泉縣的要求對本責任書進行修訂)。《**鄉對村、企事業單位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200X年度)》考評操作辦法根據**鄉200X年度對村、企事業單位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一、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樹立“穩定壓倒一切”和“穩定出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無事當做有事抓,小事當做大事抓”的工作思路。
  (二)深刻理解中央關於“當前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英明論斷”的科學內涵,貫徹“露頭就打”的方針。
  (三)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的關係,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以承受的程度有機結合起來,明確改革是動力,發展是目的,穩定是前提,沒有一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什麼事情也幹不成。
  (四)履行好“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五)誰主管、誰負責,落實領導責任制。
  (六)“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群防群治”。
  (七)打防並舉,以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八)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
  (九)對流動人口實行“兩級”管理原則。
  (十)保障措施、經費、效果三落實。
  二、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專案及打分標準。領導重視
  (10分)
  (一)各單位(村)要有分管綜合治理的領導。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有會議記錄(0.5分)及分工材料(0.5分)。
  (二)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綜合治理工作列入村(單位)兩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和部署(0.25分),並做到年初有計劃(0.25分),年中有檢查(0.25分),年底有總結(0.25分),每季度研究一次綜合治理工作(0.5分),要有領導講話(0.5分),有據可查,文字材料能反映出來。
  (三)高度重視信訪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和影響穩定的敏感熱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嚴防發生不穩定事件(0.5分),實行每月召開一次協調會議實行領導分工負責制,(0.5分).組織機構健全
  (10分)
  (四)各村企事業單位設立維護穩定領導小組綜合治理領導機構(0.1分)、設立治安員(可由民兵連長兼任)(0.1分)、戶口協管員(0.1分)、檔案齊全(0.1分),管理規範(0.1分)。
  (五)各企事業單位設穩定暨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和辦公室(0.5分),辦公室要有辦事人員(0.25分),人數較少的單位要有相應的主管領導及辦事人員(0.25分)。
  (六)村委會、企事業單位、設治保會、調委會、“兩勞”迴歸人員和失足青少年幫教小組、制度健全並開展工作。要有組織機構名單(0.5分)和建立的各項制度以及解決糾紛的書面材料
  (1分)並能提供線索,協助破案。
  (七)村(單位)要組建、整頓“小範圍、大管理”看家護院隊伍,並完善內容和管理制度。切實落實村、企業單位居民集中居住區輪流或聯戶看家護院制度,組織群眾開展“十戶聯防”防範巡邏,要有“十戶聯防”名單
  (1分),及巡邏值班記錄
  (1分)。確保“小範圍,大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八)實行溫泉縣政法委、綜治委《關於對違紀警衛(值班)人員的處罰辦法》,切實落實重點要害部門,治安防範單位常年值班制度。村稅費改革後,採取“一事一議”的原則開展常年值班工作,並設立常年值班點,有明顯標誌牌
  (1.5分),明確劃分治安地段和治安聯防區域。發揮民兵的作用,在重大節假日和敏感時期嚴格值班執勤、防範巡邏,防止各類事件發生。有巡邏值班按排及工作記錄(1分)。
  (九)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有治安值班室,設有治安員和長年警衛人員,制度上牆,名單上報鄉綜治辦、派出所,鄉中學及各村國小要聘請法制副校長(應從政法機關調配,並實行聘任制),各村(單位)做到24小時不失控,有值班檢查記錄(1分)。措施得力
  (40分)
  (十)村對村民實行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必須有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的內容,村規民約的考核獎懲辦法可與“十星級文明戶”評選、機動地承包、計劃生育、就學、參軍等優惠政策掛鉤;機關企事業單位以明文規章制度落實幹部職工的治安責任,對在單位工作和家庭治安防範中表現不好的,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依據責任書,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檢查,年底進行考評總結,獎懲兌現,並實行一票否決權制(5分)。
  (十一)認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組織開好綜治例會,深入探索“五種模式化管理”,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維穩資訊督查機制。
  (1.0分)
  (十二)做好綜治宣傳月和階段性“三防(防火、防盜、防事故)宣傳教育工作。對廣大幹部群眾加強國防教育、邊境管理法規教育、廣播電視網路安全教育和生產、交通、電力通訊安全教育以及各單項法律法規的再學習。積極訂閱法制報刊雜誌。
  (十三)加大流動人口的“三級”管理。建立流動人口申報點和村隊、單位戶籍協管員與治保會要發揮作用,做到對三天以上暫住人口造冊登記,一人一卡,一式兩份(鄉流動人口管理站一份,村隊或單位留存一份),登記率達100%。村隊、單位對本單位外出人員的去向、事由、往返時間進行登記。對三天以內(含三天)的流動人口要做到村隊、單位一級登記身份證及有關內容留存備查。根據自治區八部委《關於開展外來務工人員法制和道德教育培訓的通知》要求,加強對外來務人員法制和道德培訓。年底做好外來務工人員的遣送返鄉工作
  (4分)。年內對流動人口檢查不少於4次
  (3分)。
  (十四)開展五好家庭或十星級文明戶、遵紀守法光榮戶等評比檢查活動(0.5分),要有書面記錄(0.5分)。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對承擔人簽定治安擔保責任書,並報鄉派出所領取房屋出租許可證,村(單位)對承租人造冊登記
  (1分),簽定治安責任書及書面的管理制度,實行掛牌管理
  (1分),出租房屋一年內檢查不少於4次,要有檢查記載
  (1分)。無出租房屋許可證不得出租,違反者根據有關規定處罰。
  (十五)凡有失足青少年的地方都要建立幫教小組,並開展工作,要有幫教小組成員名單(0.5分)失足青少年名單(0.5分),對失足青少年進行教育的記錄
  (1分),失足青少年改好率達到90%以上,要從文字上反映幫教活動。
  (十六)村(單位)對五年內“兩勞”迴歸人員造冊登記,進行妥善安置和幫教,造冊登記率達100%(0.5分),年中、年底檢查發現漏登者,酌情扣分。村(單位)配合鄉綜治辦、派出所對五年內“兩勞”迴歸人員和“五類外執犯”進行跟蹤管理,定期回訪,要有管理措施、談話記錄(0.3分),重新犯罪率為零(0.2分)。
  (十七)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實行鄉、村、寺院逐級管理責任制,並對宗教人員進行定期教育培訓,開展“五好”寺廟,“五好”宗教人士活動。檢查指導每年不少於4次,及時查處非法宗教活動
  (2分)。
  (十八)貫徹“消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消防工作,強化督查力度,健全消防制度(0.5分),落實消防措施(0.5分),消防檢查年內不少於4次
  (1分),要有進行消防宣傳的書面材料(0.5分)和預防消防的書面通知(0.5分)。嚴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十九)認真落實“周查、日查”值班督查制度,嚴格的執行縣政法委、綜治委《關於對違紀警衛(值班)人員的處罰辦法》,如被州、縣在查崗時出現違紀現象一次將給予黃牌警告,三次以上給予一票否決處理。
  (二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生產、交通等事故及破壞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網路安全等案件的發生。建立平安大道和保護電力設施模範鄉、村(隊)單位活動。(0.5分)
  (二十一)開展好“四五”普法工作,按普法規劃完成年內的普法教育任務,做到年內有計劃(0.5分),有具體辦事人員(0.5分),有普法經費,有檢查、有階段性總結(0.5分),學校年內要積極配合法制副校長,開展一次模擬法庭教育課(0.5分)。
  (二十二)加強對文化市場和娛樂場所的管理。根據本地實際和上級部署,年內開展“掃黃、打非”和打擊“黃、賭、毒”活動4次以上,及時查繳*情、淫穢、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淨化文化市場(0.5分)。
  (二十三)在農村、牧區、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廣大幹部群眾和青少年中廣泛開展維護祖國統
  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反對非法宗教活動的教育;開展馬克思主義“五觀”、“四個認同”以及“三個維護,兩個反對”的教育和無神論教育,抵制“法輪功”等邪教的滲透,大力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鬥爭的再教育
  (1.0分)。杜絕一切非法宗教活動,防止基督教在我鄉非法集會、傳播。(0.5分)
  (二十四)對各族群眾進行抵制“法輪功”等邪教及無神論的教育,打擊、揭露“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及其各種違法犯罪活動。(0.5分)
  (二十五)根據本地實際,明確重點治理區或,積極開展專項鬥爭和專項治理活動,特別對青少年犯罪、酒後犯罪、盜竊犯罪進行治理並見成效(0.5分)。
  (二十六)繼續深入開展安全文明建立工作,加強動態管理,鞏固提高建立質量。積極開展無毒社群、村(隊)、單位活動。建立軍、警、兵、民四位一體邊境防控體系,落實責任,杜絕越界公交事件的發生。
  (1分)
  (二十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及報表、流動人口管理報表每月上報一次;社會治安分析、“兩勞”迴歸人員報表每季度上報一次;綜合治理報表每半年上報一次,做到及時、準確、真實。工作總結按時上報
  (1分)。
  (二十八)積極引導人民群眾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逐級、有序上訪,切實發揮好人民調解組織第一道防線作用。
  (3分)。經費落實
  (5分)
  (二十九)村(單位)群防群治經費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國家出一點,集體拿一點,個人集一點的原則妥善解決。做到專款專用,要求從村(單位)會計帳戶上反映經費落實
  (3分)。單位職工的治安費要按時
  (6月底、12月底之前)足額上交鄉綜治辦
  (2分)。成效顯著
  (40分)
  (三十)各村、單位刑事案件發案數限定為零
  (5分),每上升一起扣10分,上升兩起以上實行一票否決。治安案件發案數限定村、單位(奎屯村、扎村、楚村為2起)為1起
  (5分),每上升一起扣5分。
  (三十一)群眾參於綜合治理意識和安全感有明顯增強
  (2分),群眾積極參於“小範圍、大管理”工作
  (2分),“十戶聯防”成效顯著,群眾願意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4分)(問卷調查打分)。
  (三十二)村(單位)調委會、調解糾紛成功率在95%以上
  (5分),每上升5%加1分。每下降5%扣1分。
  (三十三)村(單位)治保會對本轄區所發生案件數能全部提拱線索
  (10分),一件不能的供線索扣5分。
  (三十四)村(單位)不發生政治性案件及群眾性聚眾鬧事案件、集體上訪
  (5分)。
  (三十五)全年按時參加綜治工作例會(每月的23日)者
  (3分),不能按時參加例會者,缺少一次扣1分。
  (三十六)州、縣連續3次檢查無常年值班人員,將給予一票否決。
  (三十七)對下列情況實行特加減分:對民族分裂組織、團伙、個人案件,暴力恐怖案件,反動政治標語案件,偷運宣傳品,武器彈藥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每發生一起扣5分,提供線索及時偵破加10分。凡因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不當、不正確執行政策,發生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每起扣分標準為:在鄉範圍內的扣5分,在縣城的扣10分;到自治州領導機關的扣15分;到自治區領導機關的扣20分。發生影響穩定的重特大案件每起扣5-15分。凡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出現因不落實值班警衛制度而發生重特大案件每起扣村、單位0.5分.不鞏固安全文明成果,凡被縣綜治委取消安全文明稱號的扣5分。並給予黃牌警告。對鄉綜治辦發出的警示通知書,無動於衷或整改力度不大的扣5分。
  三、考評辦法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依據考評專案,打分標準,制定打分操作細則和考評表,並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成立考評小組,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農牧區、村(隊),採取聽彙報、提問、查資料、詳查、抽查;走訪群眾等方法,結合平時掌握的材料,按考評涉及的專案逐項打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年中進行一次小考評,年終進行總考評,將它作為獎懲依據。如發生重大問題,則組織專項調查。
  四、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經考核未完成年度綜合治理目標管理任務,分數在60分以下的;
  (二)因工作失職發生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三)對重大治安隱患和容易激化矛盾的糾紛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因教育管理工作力度不力,在單位中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
  (五)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六)因情報資訊不靈,發生突發性民族分裂主義聚眾鬧事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村(單位)領導凡年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八)三次被州縣查崗通報批語的。
  (九)被州、縣在查崗時出現違紀現象的。
  五、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種類:通報表彰,頒發獎品或獎金。
  (二)處罰種類:通報批評,不得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其它綜合性先進單位,罰款,按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建議黨紀政紀處分。
  (三)經濟獎懲物件:黨政一把手,具體分管領導,治安員,獎懲到個人,大會兌現,按3:4:3比例獎罰到個人。
  (四)獎懲標準:90分獎勵300元,每上升5分,加150元,89─75分不獎不罰,74分罰300元,73─70分罰450元,69分─60分罰600元,60分以下一票否決,並罰1500元。考評專案及打分標準,由鄉綜治辦根據上級要求、工作側重點及情況變化,每年修訂公佈一次。本辦法由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鄉綜治辦負責解釋,本責任書一式四份,綜治辦存檔一份,村黨支部書記(單位負責人)一份,村委會主任一份,分管綜治村幹部一份。
  甲方簽字:鄉黨政負責人
  乙方簽字:村(單位)負責人:
  
   二OO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