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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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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研究

    摘要: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與舊準則相比存在較大的變化,對會計處理及其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適當引入,為會計處理增加了很大的變數,也為會計核算結果帶來了不確定性。
 
    關鍵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公允價值;
商業實質
 
    一、引言
 
    1999年6月,我國首次頒佈《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由於當時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對換人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來操縱非貨幣性交易所產生的利潤,財政部於2001年對1999年的準則進行了修訂,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2001年修訂)》,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損益;
在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一方確認的損益,也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2006年財政部又在2001年修訂準則的基礎上,釋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準則”)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逐步完善,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體現。再次修訂後的新準則最大的特點是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區分為具備商業實質和不具備商業實質兩類,分別採取不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公允價值的使用,體現了我國制定會計準則的出發點:針對不同業務實質和表現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二、新準則的主要內容特點
 
    (一)“公允價值”的應用提高財務資訊的相關性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是以市場價值或未來現金流的現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會計模式。而賬面價值則是在歷史成本法下的一種歷史計量觀。新準則規定:滿足條件的資產,應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此時,公允價值的優勢就明顯的凸現出來。以可靠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能更加準確的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為企業資訊使用者的決策提供了有用的財務資訊,其進步意義不言自明。
 
    (二)商業性質的判斷
 
    企業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根據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徵等來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從而導致換入企業受該換人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的,表明該項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1)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相同,時間不同。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獲得這些現金流量的風險相同,但現金流量流人企業的時間不同。(2)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相同,風險不同。風險不同是指企業獲得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程度的差異。(3)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相同,金額不同。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現金流量總額相同,預計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的時間跨度相同,但各年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存在明顯差異。
 
    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稅後未來現金流量,根據企業自身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
 
    (三)發生補價的損益確認反映了經濟實質
 
    新、舊會計準則下,非貨幣性交換產生損益的條件是不同的。舊準則中,其確認損益的條件是:收到補價的一方,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收到補價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①
 
    新準則中,其確認損益的條件是:以賬面價值入賬的資產,即使交換時發生補價,也不確認損益;
以公允價值入賬的資產,且交換髮生補價的,不論是支付補價還是收到補價,均確認損益,公式如下:
 
    支付/收到確認的損益=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其賬面價值②
 
    由公式①可以看出,舊準則只允許收到一方確認部分轉讓損益。確認的轉讓損益僅僅是經濟學意義上轉讓損益的少量部分,無法反映經濟實質。而新準則在這一點上顯然優於舊準則:新準則規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全部記為營業外損益,這個差額恰恰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轉讓損溢。可見新準則能夠真實的反映經濟價值的流轉,更具有合理性;
將會計處理與經濟意義上的價值流轉結合歷來,更具科學性。
 
    (四)入賬價值與確認損益不受賬面價值變化影響,具有更高的科學性
 
    在舊準則的賬面價值法下,只要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所確認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及其損益也將跟著變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在新準則公允價值法下,不管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多少,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均保持不變,較能反映換入資產的實際價值,具有更高的科學性。但另一方面,因為資產確認價值的不同,當期確認的損益額也不同,在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差距大,則差額影響當期損益大,對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淨利潤及淨資產均會產生很大影響。可見,新準則的應用,只有在較好的監督機制之下,才能發揮其理論優越性,否則,也可能成為管理當局操縱利潤的工具。
 
    (五)關聯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特別提出具有進步意義
 
    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第五條特別指出:“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換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關聯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特別提出是具有進步意義的一項改進。2001年我國頒佈的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並沒有將關聯方之間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排除在外,這是一個很大的準則漏洞。一些上市公司為達到確認盈利的目的,很有可能利用這一點來操縱利潤。新準則對關聯方交易的特別說明意在將這一特殊交易事項的會計處理進行特別提示,區別於一般的非貨幣資產交換行為,針對關聯方的交易應參照新《關聯方交易準則》進行處理。這是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進步體現,具有理論進步性和實踐指導意義。
 
    三、對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問題的探討
 
    (一)公允價值的確定缺少明確的技術標準,為會計主體操縱盈餘留下了空間
 
    新準則規定,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活躍市場條件下,公允價值的確定需考慮換入、換出資產的新舊程度、是否計提減值準備等因素,而資產的新舊、完好程度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基本依賴於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當無法從活躍市場中獲取公允價值時,公允價值的計量需要依賴於技術手段和市場引數來確定。事實上,對摺現率的確定上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以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存在著資金成本確定上的困難,使用企業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作為折現率,也存在著以行業社會平均收益率還是以投資的機會成本作為指標的問題,由於折現率確定上具有不確定性,使得淨現值的最終計算結果也具有較強的隨意性。計算未來現金流量時,一般以管理層批准的預算或預測資料為基礎,而管理層批准的預算或預測資料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現階段折現率以及未來現金流量的資訊都很缺乏,判斷時常常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造成對公允價值應用的主觀估計成分偏大。為會計主體利用公允價值來操縱當期會計利潤留下空間和可能。
 
    (二)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可選擇性易被企業利用操作利潤
 
    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未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這一規定會使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利用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這一可選擇性規定來達到人為調節利潤、資產等目的。當用於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真實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價值時,企業可能為誇大資產,而主動選擇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反之,當用於交換的非貨幣性資產真實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價值時,企業可能為減少稅收,調減利潤,而主動選擇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成本。因此,新準則中對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可選擇性,在某種程度上會成為企業新的調節利潤和資產的手段。
 
    (三)商業實質的判斷條件偏窄且實際判斷難
 
    新準則對商業實質的判斷主要考慮雙方用於交換的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同。不管是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還是時間,只要其一不同,就可判斷此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準則規定的商業實質的判斷條件偏窄。但準則規定的“顯著不同”、“差額是重大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呢?需要進行專門的會計職業判斷。同時,在確定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時,要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因為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性質。商業實質的提出,主要是要解決非公平交易下公允價值的濫用問題。但是,如果僅用未來現金流量去判斷雙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會在實際操作中排除那些未來現金流量可能相同,但是基於公平交易、自願基礎上的雙方認為具有價值的交換。商業實質的判斷條件不應僅僅用現金流量這一貨幣指標去衡量,而應加入資產的功能性等判斷條件。
 
    (四)換出資產為存貨時視同銷售處理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做法值得商榷
 
    新準則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收入準則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既然按照收入準則進行確認,那麼就應該符合收入的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筆者認為非貨幣性交易不是日常活動。雖然以物易物的事情在企業常有發生,但不應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和成本,把非貨幣性交易的收益確認為營業利潤,而應該是計入利得中。收入準則中對“日常活動”界定為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究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為“經常性活動”準則未進行界定。非貨幣性交易並非“日常經營活動”,因此將該種交易中換出的存貨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的做法似乎並無道理可言。
 
    (五)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25%界限的探討
 
    新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給出了一個數字化的判斷標準,既以25%為限;
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佔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不高於25%,則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如果這一比例超過25%,則為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關聯方關係和關聯方交易日趨複雜的現實經濟中,交易雙方計算的判別比例會出現不一致,有可能一方等於或低於25%,另一方高於25%。在這種情況下,交易雙方可能會對同一交易判斷出不同結果,而分別選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而貨幣性交易的好處,一方面在於公司售出資產的計價不受賬面價值的約束,可按較高的評估價進行;
另一方面在於高價出售資產的收入減去資產的賬面價值仍可直接計入當期收益,從而實現利潤操縱的目的。
 
    四、結束語
 
    較歷史成本而言,公允價值的運用對技術和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並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公允價值的計量與核算變得相對複雜,需要高素質的會計人才進行會計處理才能完成。從現狀看,評估人員與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容樂觀,大多數從業人員對公允價值運用尚難適應。因此,只有優化會計人員的從業環境,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客觀地應用公允價值。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任婷婷.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應用和研究[J].財務與會計,2008(9).
    3、陳克兢,朱學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入賬價值確定方法差異比較[J].財會月刊,2008(4).
    4、孔燕.公允價值的應用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影響分析[J].財會研究,2008(1).
    5、劉凱旋,蔣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實務解析[J].財會通訊,2008(7).
    (作者單位:山西西山白家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
   
標籤:會計 貨幣 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