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心得體會

2021反思:如何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帶來的社會捐贈問題

重大突發事件指涉“對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 行為準則構架產生嚴重威脅,並在時間壓力和不確 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做出關鍵決策”。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2021反思:如何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帶來的社會捐贈問題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你的閱讀。 
2021反思:如何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帶來的社會捐贈問題
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把機構改革後剛組建的慈善社工系統推向風口浪尖,也讓新生的慈善社工隊伍經受防疫抗疫的考驗。在近七十天的時間裡,慈善捐贈的人數、款物數量屢創新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境內外媒體的聚焦程度前所未有,社會捐贈成為支援防疫抗疫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新冠疫情防控社會捐贈的特殊性
 
由於新冠疫情來勢猛、波及範圍廣、傳染性強、持續時間長,對社會經濟影響程度很深,因而此次社會捐贈工作呈現出以下特點:
 
1.是機構改革後的機制執行下社會捐贈的第一次實戰檢驗
 
截止至2019年底,各級機構改革基本到位,各部門職能整合調整已基本告一段落,新的應急管理體系初步建立。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既是對改革後突發事件應對體系的檢驗,也是對民政部門慈善社工隊伍的一次考驗,各地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實踐、總結、提高,改革成果得到初步彰顯。
 
2.傳染風險對社會捐贈工作帶來了極大挑戰
 
在通常情況下,捐贈方、受贈方在捐贈過程中會有許多交流,大額捐贈可以通過舉辦捐贈儀式、媒體同步跟進的方式開展宣傳,相關部門也可進行系列策劃,營造輿論氛圍,擴大社會影響。但由於新冠疫情具有極強的傳染性,捐贈物資在運輸、裝卸、儲存、轉運、分發等環節都離不開人與人的接觸,每個環節都隱藏著不可預知的疫情傳播風險,如何處理好開展社會捐贈與疫情防控的關係,是新冠疫情下社會捐贈工作必須面對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儘可能引導定向捐贈,最大限度實現捐贈物資從捐贈方直達受贈方,既降低了疫情擴散風險,又大大提高了捐贈效率。
 
二是精簡環節。原則上不舉行捐贈物資接收儀式,儘量採用現代物流來運輸,將接收捐贈、分發捐贈物資過程分隔開來,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三是運用網路資訊科技手段。引導慈善組織儘可能通過微信、QQ、視訊會議、傳真等技術手段來進行前期溝通,減少人員的實際接觸。通過與省財政廳資料聯網,實現捐贈票據電子化。在就捐贈工作具體細節協商時,利用騰訊會議軟體,釘釘軟體召開視訊會議,實現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疫情防控的統一。考慮到網上辦公的特殊環節,省防控指揮部專門下發檔案,認可在社會捐贈過程中保留的網路資訊、資料截圖、留言記錄等作為原始記錄或相關證據。
 
3.井噴式捐贈是對湖北省接受捐贈能力的空前考驗
 
今年1月26日至1月30日,湖北全省平均每日捐贈資金額10.75億元,1月29日單日捐贈額高達16.77億元;2月15日-2月19日、2月25-29日出現物資捐贈高峰,全省平均每日接受捐贈物資(分別為)318萬件、385萬件,其中2月15日單日接受捐贈物資高達902萬件。接受捐贈款物總量、單日捐贈量、集中度都創歷史記錄,井噴式捐贈來勢凶猛,時值春節長假,疊加交通管控,對慈善組織接收捐贈能力帶來了空前的考驗。
 
4.交通管控使社會捐贈物資運輸面臨巨大的壓力
 
為應對新冠疫情,各地都強化了交通管控措施,尤其是湖北省的管控措施更為嚴厲。此次捐贈物資數量巨大,省內外、境內外的物資蜂擁而至,巨大的運輸需求與嚴格的交通管控形勢使矛盾更加突出。本次捐贈的高峰期到來之時,又正值春節假期 ,社會運力尚未恢復,一些運輸企業的員工都在外地休假,不能返崗,更導致了捐贈物資運輸的困難。通過省指揮部協調,解決了省內物流運輸的難題,伴隨國際物流企業復工復產和採用購買物流企業服務等方式,捐贈物資遠距離運輸瓶頸得以緩解。經過前期的摸索之後,交通部門開發了相關交通管理軟體,由省防指對負責運送社會捐贈物資的車輛進行通行審批。
 
5.捐贈物資的專業性強
 
在此次捐贈過程中,捐贈物資主要為疫情防控物資,如醫用口罩、防護服、隔離衣、護目鏡、消毒用品、醫用裝置等,其專業性較強。在運輸儲存過程中,要嚴格執行醫用物資相關要求,尤其是消殺用品更是有特殊規定。在接收捐贈的過程中,藥監部門要提前介入檢驗,使關口前移,嚴守質量關口。在分配捐贈物資環節,經信部門、衛健部門聯合辦公,根據防疫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捐贈物資分配方案,使捐贈的醫療物資更好地服務於防控大局。
 
由於捐贈的醫療物資儲存管理有特別規定,這就要求在社會捐贈的接收,分發、使用過程中,既要執行社會捐贈的有關規定,還要滿足醫療物資的儲存管理要求,要嚴格執行醫用物資處置政策,杜絕不合格的醫用物資流入社會的可能性。如有物資定向捐贈到醫院後,才發現不符合醫用標準,此時廢棄不用,則捐贈方捐贈意願難以滿足,而城鄉社群等非醫用場所又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通過徵得捐贈人同意或按規定調整捐贈物資分配方案,也可由接收捐贈單位轉贈給有需求的使用單位,並完善相關手續,使捐贈目的得到實現。
 
二、指導社會捐贈的法定管理職責須進一步明確
 
1.社會捐贈的現行主要法律規範
 
當前,現行與社會捐贈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紅十字會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從頒佈時間看,都是本輪機構改革前頒佈的。《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是上述法律中頒佈最晚的;頒佈時間最早的是《公益事業捐贈法》,於1999年6月頒佈,已存在超過20年。
 
從法律層級來看,除《基金會管理條例》外,《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紅十字會法》都是法律。從上述法律內容看,《慈善法》與《公益事業捐贈法》雖各有側重,但規制內容重疊部分很大,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慈善法》包含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所有內容;《突發事件應對法》只針對突發事件條件下社會捐贈和強制徵收作出了籠統規定;《紅十字會法》主要針對紅十字會開展的社會捐贈活動進行規制,並要求紅十字會接收民政部門對其開展的社會捐贈活動的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主要是就基金會這種社會組織登記、執行、管理、執法等問題作出專門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在第三章中專設“非營利法人”一節,對包括慈善組織在內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性質、財產歸屬、剩餘資產處理等作出規定,也對規範慈善組織開展社會捐贈活動提供了法律支撐。
 
2.應急狀態下的社會捐贈
 
應急管理部“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在應急管理部救災和物資保障司的職責中有“承擔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的表述。應急管理部的職責中有組織、協調、承擔救災捐贈工作的職責,而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都應屬於應急管理部的管理範疇。
 
民政部“三定方案”中規定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慈善方面的職責為: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從民政部的“三定方案”看,沒有直接提到負責指導社會捐助或慈善捐贈。《慈善法》規定由民政部門管理慈善工作,而慈善捐贈當然是慈善事業不可分割的核心內容。
 
在本輪機構改革以前,救災捐贈職能包含在民政部的救災職能當中,救災應急隊伍和備災倉儲設施都是救災捐贈可以呼叫、依靠的力量。本輪機構改革將民政救災備災減災職能劃歸應急管理部門,相應應急儲備倉庫、設施及配套體系均交由應急管理部門管理,民政部門仍然擁有管理慈善工作的職責,但從工作職能、倉儲設施、應急配套體系方面,已失去了組織協調救災捐贈的前提條件。民政部相關司局的細化職責中雖有“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的表述,但與應急管理部組織協調、承擔救災捐贈工作的表述仍有明顯的差異。
 
在應對自然災害時的社會捐贈方面,民政部門與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如何界定,也缺乏具體的界定。從健全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實現部門職責無縫對接、進一步釐清職能邊界的角度出發,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職能定位。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所有應急資源,包括政府資源和社會資源,應急狀態下的社會捐贈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與民政部門共同負責。
 
當突發事件來臨時,經同級政府批准,應急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共同發起公開募捐活動。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政府支援和社會捐贈,調動社會資源,釋出社會捐贈資訊。民政部門負責慈善組織登記、審批、公開募捐資格,動員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查處公開募捐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與民政部門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促進社會捐贈工作的合力,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社會捐贈
 
按一般邏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也是一種突發事件,理應納入應急管理體系。但我國本輪機構改革,在重建應急管理體系時,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排除在應急管理之外,單獨構建公共衛生領域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社會捐贈有別於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中的社會捐贈,需要專門探討。此次新冠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在應急管理部門應對的範圍之內,其社會捐贈工作開展過程中的問題逐步顯現出來。
 
梳理應急管理部的職能,只將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納入應急體系,確實未包括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不包括公共突發衛生事件的應急體系,必然會出現巨大的缺口,埋下潛在的風險,是不完備的應急體系。單純就社會捐贈工作而言,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間並不存在顯著的差異。由於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中不包括組織協調、承擔公共衛生事件中的社會捐贈,就需要從機制層面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具體路徑有:
 
一是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納入現有應急體系,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管理公共衛生事件的社會捐贈工作;
 
二是維持單獨的公共衛生應急體系,明確由衛健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管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社會捐贈;
 
三是在維持現有獨立的公共衛生應急體系的前提下,由民政部門來管理社會捐贈。
 
以上三種路徑各有側重,筆者認為,無論採用哪種路徑,都要注重整合政府資源和社會資源,依託現有應急設施裝置,提高社會捐贈效率。
 
三、應嚴格區分社會捐贈與政府援助
 
一般來說,當一場突發事件在某地發生後,所需物資主要來自五個方面:本地能呼叫物資,上級政府部門調撥物資,政府徵用物資,社會捐贈物資,境內外政府組織援助的物資。其中上級調撥物資、社會捐贈物資和外地政府援助物資都來自外部,是本地應急資源的重要補充。在《慈善法》、《公益性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沒有對政府援助和社會捐贈的明確區分,也缺乏對二者捐贈內涵的準確界定。社會捐贈更多體現民間性、分散性、自發性,政府援助更多地體現在政府性、集中性、可控性。社會捐贈與政府援助在許多方面便顯出巨大的差異。
 
在此次應對新冠疫情初期,社會各界對社會捐贈與政府援助的差異性認識不足,沒有針對性區別對待。各地在釋出社會捐贈公告、通告時,明確了社會捐贈的途徑和方式,有關方面未對政府援助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了政府援助被動進入社會捐贈渠道,這一方面使本已不堪重負的社會捐贈渠道更加擁堵。另一方面,也使“政府—政府”的政府援助途徑被動地走上“政府機關-慈善組織—政府機關”流程,極大地制約了政府援助和社會捐贈的效率。
 
正確區分政府援助和社會捐贈,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大對政府援助物資、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有針對性地解決突發事件發生後最突出的問題。由政府直接統籌使用政府援助物資,還可以提高政府援助物資的使用效率。尤其是境外政府援助物資,由政府機構對接,既便捷高效,又便於溝通。
 
並且由於政府機構可以協調海關、質檢、物流、運輸等資源,可使政府援助物資最大程度地發揮使用效益。考慮到公共突發衛生事件社會捐贈物資主要是醫用物資,也可由衛健部門直接接收政府援助物資。結合本次抗擊新冠疫情的實踐,應從頂層設計上,明確政府援助物資的接收主體為應急管理部門或商務部門,這兩個部門都具有較完善的倉儲設施和物流配送能力,便於資源整合利用,也利於政府間的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