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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8篇 校園電動車規章制度:維護秩序,安全有保障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是為了規範校園內電動車的使用,維護學校交通秩序,保障校園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規定。電動車作為一種方便、環保的交通工具,已成為校園內廣泛使用的車輛型別。制度的實施對於規範電動車的行駛、停放、保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8篇 校園電動車規章制度:維護秩序,安全有保障

第1篇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後,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2)財會系、資訊系、經貿系學生車輛停放在東區食堂樓底車庫內以及思學樓與樂學樓之間的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後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後,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後,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8篇 校園電動車規章制度:維護秩序,安全有保障 第2張

第2篇

為進一步規範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範,服從學校管理。

(三)嚴禁在建築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範,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築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應當使用廠家原配、型號匹配、質量合格的電動車蓄電池和充電器,充電器同時應具備充電提示和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四)充電時應確認充電環境安全,應遵守充電安全規程,禁止在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器上覆蓋或包裹物品,連續充電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於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元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後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第3篇

為規範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裝置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線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定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儘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彙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溼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4篇

為進一步規範校內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違規停放、充電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教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學校要求,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二、電動車應停放在安全地點,電動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嚴禁在b6樓內的停車場、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室內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嚴禁佔用消防車通道。

三、為電動車充電的`線路插座應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並固定鋪設,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嚴禁私接電線、私接電源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辦公室內為電動車充電或將電動車電池拆下帶入辦公室進行充電。

四、電動車充電時應當按照說明書規定進行,要遠離易燃物品,且充電時間不宜過長,充電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個小時。

五、加強電動車日常車況檢查,規範電動車安全使用。

六、學院師生請嚴格遵守執行;因電動車違規停放和充電引發的責任和後果,全部由車主本人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於20xx年10月27日起實施。各電動車車主要自覺遵守學校相關規定,相互監督,共同營造平安的工作環境。

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四條電動車管理遵循專項管理、分類對待、確保安全、穩健發展、總量調控、區域限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經信、環保、發改、財政、市政、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技術引數和效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經信部門會同質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稽核電動車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並准予登記,准予登記的電動車品牌、型號、生產商等內容,應當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予以更新。

第八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記的電動車產品名錄。

第九條電動車銷售商可以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車。鼓勵電動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超標電動車。

第十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登記購車人的身份資訊、聯絡方式,出具國家統一銷售發票、合格證等相關手續並建立銷售臺賬。

第十一條電動車銷售、維修商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車維修商的資質審查與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維修商遵守行業規則,確保維修過程中不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徵與技術引數。

第十三條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註冊登記。

第十四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鼓勵電動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電動車登記號牌的式樣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懸掛號牌。

電動車登記號牌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結註冊登記業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二)車架編碼存在挖補、焊接、塗改、打磨痕跡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

第十八條電動車的變更、轉移、登出或者被盜搶的,車主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登記,設定過渡期限為五年,超出過渡期限的電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郵政、快遞、環衛等專用三輪電動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蓬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後,方可辦理登記。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週歲;

(二)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人證明或者老年人證明;

(三)駕駛三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週歲,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

(四)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十八週歲,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c3)。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應當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已註冊登記的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八年或二十萬公里。

第二十四條對電動車的通行,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限制通行區域和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參照非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

(一)遵守交通訊號、標誌、標線的規定,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三)需安裝號牌的'電動車在規定位置安裝統一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汙損號牌;

(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機非混合道路上,應當靠右行駛。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五)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限速標誌、標線低於上述規定的,按限速標誌、標線行駛;

(六)飲酒後不得駕駛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一)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可以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兒童;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電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電動車管理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6篇

一、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並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電動車大多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於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併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二、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儘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三、嚴格按照規定,在行政辦公樓北面電動車充電處充電。一個插座充一部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電動車內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後果自負。

四、電動車按次序停放充電,充電完畢或不充電的儘量不放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五、行政後勤服務中心應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管理。

第7篇

為規範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範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並上報。

(二)電動車充電前,員工要對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檢查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等,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三)充電時先將充電器三芯插頭與車體插孔連線好,然後將充電器另一端雙向插頭連線於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介面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後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四)充電完畢後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裝置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線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儘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線,然後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線於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介面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後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彙報。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