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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書4篇 勞動者工傷維權:堅定申請決心閃亮訴求

歡迎閱讀本篇文章,我們將為您介紹關於“工傷申請書”的重要資訊。在工作環境中,意外事故難免發生。當您遇到因工作導致的傷害時,工傷申請書是您向僱主和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賠償的重要檔案。本文將向您解釋工傷申請書的作用、填寫要點及流程。希望通過閱讀,您能夠更好地瞭解如何處理工傷申請書。

工傷申請書4篇 勞動者工傷維權:堅定申請決心閃亮訴求

第1篇

再審申請人:湖北楚風園林古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偉,系該公司經理,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號,聯絡電話:xxxxxxx

再審請求: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依審判監督程式對該案進行再審。

為了順利得到湖北三國赤壁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國開發公司,下同)赤壁三國城園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權,不知什麼時候開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經我公司許可、授權,擅自偽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義與三國開發公司簽訂建築承包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三國開發公司未認真審查,將工程發包給無任何資質、證件的徐尤好。他們兩者之間什麼時候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原審原告什麼時候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立案、審理、判決,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或傳喚我公司參與訴訟,完全由徐尤好偽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關手續,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執行庭工作人員來大冶查封、凍結、扣劃我公司賬戶195925元之後,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況。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偽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國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舉報,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實上,我公司與三國開發公司開發的三國赤壁城專案無任何關係,原審原告張大志並未與我公司形成勞動關係。 20xx年10月13日,張大志下午下班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且系偽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現在,我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完全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進行再審。

為此,我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決定再審,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工傷申請書4篇 勞動者工傷維權:堅定申請決心閃亮訴求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王**,男,20xx年5月11出生,漢族,北京市朝陽區**公司職工,住北京市**區**街道**樓**單元**號,電話:*********被申請人:北京市******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街道***號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電話:********郵編:1000**申請事項和理由:

申請人王**訴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工傷賠償一案,貴院於****年**月**日已審理完結,下達了[*****]*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並於****年**月**日發生了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規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後**日內賠償給王**工傷期間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共計***萬元。但是被申請人對貴院的上述判決拒絕履行,本應於****年**月**日以前歸還的**萬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232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依法執行,強令被申請人如數給付限定期限內的款項,並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

第3篇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xxxx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xx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1、xx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係,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係。),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進而支援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援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鑑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係也沒有經申請人蔘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僱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籤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於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並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並沒有打xx,xx的傷情並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第4篇

我叫xx,女,19xx年生,中共黨員,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7月武漢冶金建築專科學校(現武漢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給排水專業畢業,分配至市自來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專案各項推進需要,長期加班加點熬夜核對設計圖紙、整理專案處理方案、編寫上報材料、籌備文藝節目方案等,12月27日終因睡眠不足體力不支暈倒在工作現場,被120送往醫院急救。當晚ct檢查輕度中風,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腦梗塞,住進丹江口市醫院神經內科。12月31日受到公司領導及同事關心,送往十堰太和醫院神經內科治療。1月24日出院在家休養,又出現驚恐、少言、幻覺、社交恐懼等嚴重精神抑鬱,大腦反映遲鈍,思維發散,精神恍惚,記憶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顯下降,身體體力不接。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醫院急救,範文《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4月3日,因全身水腫、血壓持高再次住進市中醫科院治療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養的近4個月時間裡,身心經受了常人無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說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虧公司領導、同事和家人無微不至的關心照顧。但給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經濟和護理負擔,四個月個人支付醫治費用已達1.2萬元,而後續治療的時間、費用及大腦、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復等還遙遙無期。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gb/t 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d)四級1)中度智慧損傷,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工傷賠償管理辦法及標準》(一)、(二)、(三)、(五)、(六)(七),本人請求給予工傷認定及傷殘勞動能力鑑定,並申請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停工留薪、護理費、一次傷殘補助金共計60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