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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安全等級制度5篇 "防控衛生風險:高效公共安全等級制度"

本文將介紹公共衛生安全等級制度。該制度是為了提供公眾健康保障而設立的,通過對不同地區、場所的衛生安全情況進行評估和等級劃分,確保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達到一定標準。這不僅有助於防控傳染病和危害公眾健康的因素,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

公共衛生安全等級制度5篇

第1篇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資訊,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路,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有關科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裝置、醫療救護裝置、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影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取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汙物、汙水的無害化處理。

7、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資訊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瞞報、緩報、謊報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排程的上報醫院按照醫院的工作要求進行處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共衛生安全等級制度5篇

第2篇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資訊,有效預防、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垬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阿爾及利亞的方針。貫徹批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路,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勇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裝置、醫療救護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療組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中心主任,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中心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燒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影印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人密切得在釆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釆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慼染的.發生,倣好汙物、汙水的無害化處理

7、中心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資訊監測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資訊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垬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高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案其刑事責任。

第3篇

1、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檔案(影印件)等。

2、單位負責人領取證照,把已領取的證照由單位編號並影印後存檔,以備核查。

3、領取的證、照要妥善保管,規範使用,不準塗改。不準轉借不相關的人、單位使用,不準利用證照從事違法活動。若有用證、照從事違規、違法活動者將給予當事人以經濟處罰,並收繳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者,按照有關程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各種證、照丟失後要及時登報宣告作廢,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對單位的各種證、照影印件也要加強管理。有關人員需帶證、照影印件時,必須加蓋紅色印章並簽上持件人姓名,加蓋“再影印無效”方印字樣。否則均視為無效證件。

6、發現偽造單位證、照應及時舉報給當地主管部門,由單位配合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衛生制度

1、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到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和相關衛生知識培訓,獲得有效的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1、每年一次對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3、工作時不留長指甲、不戴手錶飾物等,頭髮不外露。

6、講究個人衛生,客服不良衛生習慣,杜絕操作時擤鼻涕、挖耳朵等現象。

1、採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

3、採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範,並附有產品合格證,說明書,發票,等證明檔案。

4、採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1、嚴格把好驗收關,不收“三無”產品,對質量不好、質次價高的公共用品、用具應拒絕驗收。

2、入庫保管的公共用品、用具,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驗收。驗收時,必須對實物進行驗質、點數或過砰,詳細檢查所收到的'原材料是否與原始憑證(或進貨發貨票)記載相符。

3、驗收後,要填寫驗收入庫單,註明公共用品、用具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和金額。如果入庫公共用品、用具數量與發貨票不符,應在入庫單上註明,並及時查明原因,或要求供貨單位補償,或填制損耗(或虧耗)通知單,辦理入賬手續。

4、從固定供貨單位購買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經過採購人、驗收人、管理人員簽章,即可生效。

5、從集市貿易市場購買或個體商販定期送上門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除上述手續外,必須經領導批准,嚴格執行採購、驗收、管理人員“三章”稽核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黴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牆壁、地面均應在10釐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於儲藏櫃中。

3、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櫃存放,上鎖、專人管理,並有物品使用登記。

1、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後應及時洗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後的公共用品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保潔櫃應有明顯標記。公共用品、用具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2、接觸直接入口的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並消毒。

3、應定期檢查消毒裝置、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採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4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援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定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儲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專案設定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裝置和公共衛生間。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裝置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裝置,確保其正常執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定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並保證相關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區域性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稽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專案、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複核一次。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專案、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資訊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取樣、查閱和複製檔案、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汙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登出。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與其經營規模、專案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裝置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裝置,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專案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複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溼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引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裝置、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汙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某某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釋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5篇

鑑於新型肺炎防控的嚴峻形勢,針對疫情,我礦立即成立了疫情防範小組,進行人員管控,環境消毒,疫情宣傳,物質籌備等方面工作,確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護措施做到位。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轉入我礦,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礦井實行閉式管理,門衛室出入口設在公司過磅房鐵門處,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進行封閉,嚴禁人員隨意出入。

二、門衛室值班人員要24小時值班蹲守,不得離崗,在值班時間要佩戴好醫用口罩。

三、有車輛、人員出入時,要對車輛及人員進行登記,並對入礦車輛進行消殺工作,登記時問清來由。

四、沒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入礦,如有主疫情區(湖北籍、武漢籍)人員一律勸阻不得入(返)礦。

五、門衛室值班人員對入礦人員按《企業外來人員資訊統計表》或《阜田鎮外地返吉返工人員資訊登記表》進行操作並如實說明並填寫相關內容。

六、返工、入礦員工必須填寫《員工行程登記表》,在資訊表上簽字並承諾屬實。

七、進入礦區後在礦區設定的`宿舍隔離觀察14天;在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區。隔離期滿後可解除隔離工作。

八、離開隔離區如有隔離人員,24小時進行看守,看守人員不得隨意走動。

九、隔離期間應滿足隔離人員的生活需求,要有單獨衛生間一日三餐由礦食堂按標準統一配送,實行分餐制。

十、在隔離期間,要每天按要求進行體溫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彙總並報礦主要管理人員。

十一、在封閉式管理期間各員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員為健康情況檢査報告第一責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點由地面值班安全員檢查礦井人員岀勤及健康情況十四、早檢、午檢、晚檢一旦發現有人發熱、紅外線體溫檢測≥37.5℃或有流感樣症狀(流鼻涕、鼻塞、咽痛、咳嗽頭痛、肌痛、乏力、嘔吐、腹瀉)等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礦主要負責人:吳某某,及時送往隔離室,並與某某縣人民醫院聯絡,送往醫院就診電話:120

十五、晨檢、午檢、晚檢時間以外發現有可疑症狀者,礦井職工有責任及時報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對其被舉報進行排查,確定有第十四條所訴症狀時應立即按規定隔離。

十六、堅持追蹤及電話隨訪制度。如有各相關人員在院隔離治療期間礦主要負責人要做到追蹤瞭解病情變化及診治凊況,每天與保持聯絡。主要負責人要將患病職工情況及時報告村委會。

十七、實行疫情快報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員要將晨、午檢情況彙總、篩査,如發現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樣病例,或發生因流感樣症狀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謊報、瞞報、漏報要追宄相關人的責任。

十八、實行零報告制度,晨檢、午檢報告結束後,班安全員及時將全礦彙總、篩查情況報主要負責人,責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會和疾病防控中心報告職資訊,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按照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即使沒有岀現新情況,也要將報表填上“0”上報。

十九、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須寫外出事由說明書,領同意後方交門衛室,門衛室負責人收到說明書後進行登載明外出事由、外出時間、外出地點。

二十、外出人員在疫情沒有消除前原則上不得入礦,需要入礦的,要按照入礦《阜田鎮外地返吉返工人員資訊登並按要求進行14天隔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