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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金融統計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亟須完善

一、統計範圍較窄,統計指標體系不完善

當前金融統計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亟須完善

(一)金融統計面窄,不能完整反映金融整體執行情況。目前人民銀行統計範圍僅限於銀行業,而不是整個社會金融統計,單一的銀行統計指標較多,缺乏完整的金融指標體系及與整體經濟執行相聯絡、相融合的綜合性、聯動性指標。

(二)統計指標設定籠統,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貨幣政策實施效果。基層央行的統計報表重點是對存貸款常規業務進行統計與分析,沒有反映基層商業銀行資金上存情況,以金融機構經營效益為中心的相應統計指標未設立,中間業務及其分類指標也有缺漏,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下崗就業貸款、房地產、汽車等行業相應指標設立不完備,不能夠完全滿足人民銀行巨集觀調控的資訊需求。

二、金融統計監測管理資訊系統功能薄弱

(一)系統縱向統計分析功能薄弱。基層金融統計僅對資料進行橫向地簡單地分類、羅列,沒有對各金融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深加工,報表體系中缺乏深層次的分析指標和報表,系統的縱向統計功能薄弱。這使得花費諸多人力、物力收集起來的金融統計資料沒有被充分利用,造成了金融統計資料資源的閒置與浪費。

(二)報表科目口徑不統一,資料銜接不到位。具體表現在:

1、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中,貸款按流動性分設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兩個指標,在短期貸款指標下又分設了工業貸款、商業貸款、建築業貸款、農業貸款等按行業分類指標,而在中長期貸款指標下又分設了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等按用途分類指標。指標屬性的不統一使得短期貸款與中長期貸款指標下屬各子項之間銜接性不強,通過閱讀報表只能瞭解短期工業、建築業貸款有多少,而不能瞭解整個工業、建築業貸款的情況,降低了報表的可讀性。不良貸款的剝離及核銷情況在報表中也得不到體現;

2、在本外幣信貸收支表與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中,前者存款分為企事業單位存款、儲蓄存款等五種存款類別,後者則將企業存款單獨統計,比前者多財政存款、機關團體存款和農業存款三個存款類別,指標設定不統一降低了本外幣報表與人民幣報表之間的可比性。

三、金融統計與金融會計資訊處理不匹配

現行金融統計制度規定,金融統計報表以會計報表為基礎,會計資訊的準確性決定了金融統計資料的準確度。雖然現行金融統計制度統一規定了統計指標與會計指標的對應關係,但從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對應關係並不是資料準確性的決定性因素,具體體現在:

(一)會計資料處理本身出現差錯,導致統計資料失真。如貸款到期後沒有按時歸還的,沒有及時轉入逾期貸款戶,致使統計資料中不良貸款指標反映失真。

(二)會計與統計的制度改革不同步,導致會計科目與統計指標設定不同步。表現為統計指標調整滯後於會計科目調整,導致統計資料不實。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發展,中間業務、衍生金融產品等不斷湧現,會計科目調整將更加頻繁,這種矛盾亦會更顯突出。

(三)統計與會計在核算時間上不一致。如部分地理位置偏避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電子化建設相對落後,核算資料不能適時傳輸,為應付統計時效性要求,人為把統計或會計核算時間提前二至三天,而地理位置較好、裝置較為先進的農村信用社則仍按照正常核算時間進行,這種時限的差異產生了一些資料估填失真現象。

(四)央行會計核算體制改革因素附帶效應影響。在對基層央行實行會計核算“四集中”及國庫“大額支付”後,因聯行帳務資料、損益類資料與資產負債平衡表關係、中心支行與各縣“待結算財政款項”、“地方財政庫款”歸屬等會計元素的處理變化,導致對應關係模糊,致使“金融統計監測管理資訊系統”中的人民銀行分縣信貸統計資料難以體現全面、真實和準確。

四、現金收支統計制度有待修訂完善

現行的現金統計制度是人總行於1999年制定的,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該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要求,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如建築企業從銀行提現時,開出支票的用途為“工程款”,金融機構往往將其全部統計入“工礦及其他產品採購支出”中,而“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部分應計入“工資性支出”中,按照現行現金統計專案歸屬則無法進行準確統計。

幾點建議:

一、央行應擴充金融統計資訊處理範圍,保證指標體系的全面完整

根據人民銀行巨集觀調控職責要求,金融統計職能範圍應延伸到保險、證券、外資機構、基金組織等在內的廣義金融機構,設定的統計指標、收集的資料來源、資訊源應隨之調整擴大到整個金融領域。同時,作為國家巨集觀經濟的調控部門,人民銀行還應該關注主要金融指標的變動與經濟執行的關係,並建立起與國民經濟統計相一致的金融指標體系。綜合、全面地反映經濟金融執行態勢,使金融資料擁有更明確的經濟可視性含義,以便更好地適應監管職能分離後,基層央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的需求。

二、規範金融統計指標體系,擴充套件金融統計監測管理資訊系統功能

(一)調整與補充相結合,確保金融統計指標設定的合理性。金融統計的分類體系、編碼體系、行業劃分、種類劃分等標準,應與國家統計部門的現行標準相適應,以滿足統計資訊處理和使用的規範化要求。既要以結合當前金融執行的狀況和金融穩定的要求,及時調整和補充各項金融統計指標,力求全面反映各項新業務的開展情況、清楚的反映資金的流向,又要明確各項指標界定標準,方便統計人員的操作。

(二)設立並擴充套件與金融交易相關的流量統計指標。做到存量、流量統計並重,力求體現金融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絡性,便於分析和描述經濟活動與趨勢,展示貨幣政策實施的影響。

(三)加強金融統計指標的預測預警功能。提高中央銀行決策的可預見性和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的能力,使金融統計成為巨集觀調控和金融監管有效的決策與支援系統。

(四)升級金融統計監測系統。規範和統一報表科目口徑,加強報表中資料間銜接,增強報表的可讀性,提高對資料的收集、分析及預測能力。

三、拓寬資料來源與整治會計資訊失真相結合,提高統計資料的準確度

對資料來源、統計口徑、處理方式、分析方法作出規範性要求,簡化資料資訊的收集與處理渠道。整治會計資訊失真現象,建立會計、統計聯絡制度。在出現新業務,努力做到統計指標與會計指標的同步調整。拓寬統計資料來源,在各金融機構貸款臺帳系統或信貸登記系統逐步完善的前提下,可考慮從以上系統提取相關信貸資料,以增加信貸統計資料的準確度。

四、完善金融統計的法制建設

金融統計法律制度建設應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要具備完整性與實用性,為支撐統計資料的“準、快、全”要求提供製度約束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