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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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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摘要】金融監管關係到一個國家的金融穩定。本文從多個方面分析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簡要介紹了金融監管的型別。並聯系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很多缺陷,提出了改善金融監管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加強資訊披露是建立有效監管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
資訊不對稱  

  

    一、什麼是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二、為什麼要進行金融監管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顯重要。國際上,金融市場動盪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危機,巴林銀行倒閉等等。這些都告訴我們加強金融監管,規避金融風險,使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是一項重要的任務。金融危機的爆發啟示我們,正是由於人們對金融體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才使經濟遭受重大損失。鑑於金融體系存在著脆弱性,金融監管當局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範和減少金融體系風險的產生與蔓延。所以金融監管是有必要的。  

現在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一)社會利益的角度  

現代的社會並不存在純粹的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不僅不能完全保證資源的最優配置,有時還會造成資源浪費和社會福利的損失。按照經濟學的一般原理,當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存在著某種外資效益是,其自我執行所追求的利益目標就有可能與社會利益目標發生衝突。這就需要代表社會利益的國家對其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使其行為儘量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金融風險角度  

首先,金融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與一般企業不同,高負債率——資金主要來源於外部——是金融業的特點。以銀行業為例,其資本只佔很小的比例,大量的資產業務都是靠負債來支撐。在其經營過程中,利率、匯率、負債結構、借款人償還能力等因素的變化,使得銀行業時刻面臨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成為風險集聚的中心。而且,金融機構為獲取更高的收益而盲目擴張資產的衝動,更加劇了金融業的高風險和內在不穩定性。當社會公眾對其失去信任而擠提存款時,銀行就會發生支付危機甚至破產。  

其次,金融業的風險具有較大的連鎖效應,金融機構作為整個社會金融活動的中介和信用網路的基礎,金融機構的風險極易擴散,最有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通過金融恐慌引起市場喪失信心,最終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發生。進一步,由於現代信用制度的發達和國家之間經濟的密切聯絡,一國的金融危機還會影響到其他國家,並可能引發區域性甚至世界性的金融動盪。
再次,金融體系的風險,直接影響著貨幣制度和巨集觀經濟的穩定。信用貨幣制度的確立,在貨幣發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極大地降低了市場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經濟執行的效率。但與此同時,實體經濟與貨幣供給的約束作用也越來越弱;貨幣供給超過實體經濟需要而引發通貨膨脹的過程一直對許多國家形成威脅。存款貨幣機構的連鎖倒閉又會使貨幣量急劇減少,引發通貨緊縮,並將經濟拖入蕭條的境地。  

(三)投資者利益保護角度  

在設定的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價格可以反映所有的資訊。但在現實中,大量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資訊不對稱分為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後的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前,貸款人可能害怕由於對借款人的情況瞭解不夠而遭受損失,兩者在價格上無法達成一致。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後,借款人可能用貸款人的資金從事風險更高的業務,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金融體系的執行是缺乏效率的。由於資訊不對稱,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訊不完全瞭解,監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資訊的真偽難以辨別,使得貸款人的利益和風險受到影響。相對於零散的投資者,金融中介有相對的優勢處理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但是這種優勢業只是相對的。金融中介監管作用的發揮也受儲蓄者對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對借款人監管的效率兩個條件的制約。  

(四)金融主體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場上金融主體絕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決策失誤,就會遭受損失。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金融市場的主體可能會盲目跟隨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樣,這就是“羊群效應”,也是金融主體非理性的表現之一。在金融市場上,人們常常對市場上的資訊會忽視。當市場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響時,人們往往不敢根據資訊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且他們對自己的投資決策懷有僥倖的心理狀態。正是由於市場主體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就加劇了金融市場的風險,使金融市場變得複雜而動盪。因此就更加需要對市場進行監管。  

(五)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性  

利率、匯率、股票的價格是很容易變化的。一些國家為了不受國際上的因素的影響採用固定利率和固定匯率制。當他們所採用的固定水平難以維持下去時,就蘊藏了極大的金融風險。有些國家採用的是浮動利率和浮動匯率制,不對其限制,這樣就會導致金融資產價格的過渡波動,過渡波動也會使金融市場受到衝擊。而且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絡也非常緊密。當一方的價格發生變化時,多方的價格也會受其影響而產生波動。所以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從東南亞金融危機我們就可以看出危機的傳染力度。只有事先採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機的發生。  

三、金融監管體制  

  從目前看,經發展演變和調整後的全球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和雙峰監管模式。就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的對應關係來說,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對應模式: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我國和法國;
分業經營統一監管,如韓國;
綜合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
綜合經營統一監管,如新加坡、英國、日本等。短期來說,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未必一定完全對應,但長期看還是應該相對應。  

  (一)統一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統一監管的典型代表國家為新加坡和英國。  

  統一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有利於管理和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有利於獲得監管的規模效益,降低監管成本;
有利於提高監管質量和監管一致性,減少多重監管。統一監管在監管金融集團時優勢尤為明顯,有利於全面評估整個集團的風險,實現有效並表監管。  

  統一監管的弊端在於:由於不同領域風險不同,監管目標並不一致,如果不對監管目標加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效率甚至可能低於分業監管;
原有分業監管帶來的法律法規不協調等可能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不能達到預期的監管一致性和效率;
缺乏監管競爭,易導致官僚主義;
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蔓延到整個金融領域;
難以培養專業領域的金融監管人才。  

  (二)分業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業監管模式建立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其基本框架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分業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監管分工明確,能較好地避免危機的連鎖反映;
能夠集中精力監管某一個特定機構或領域,有利於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弊端在於:第一,監管機構權力交叉重疊,金融法規不統一,降低了監管效率和監管一致性;
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監管“真空”。這主要體現在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難以全面把握集團整體風險。如果各監管主體之間未能建立有效的資訊共享制度,易導致監管套利行為。  

  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迴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但根據需要做出一些改進,實現某種程度上的統一,如美國的“傘”式監管。  

  (三)“雙峰”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雙峰監管建立在功能監管基礎上,也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功能領域,即審慎監管(這裡的審慎監管也包括巨集觀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這種監管一般設定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這個角度上講,雙峰監管也是一種統一監管);
另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資訊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故這種模式被稱為“雙峰”模式,代表國家為澳大利亞。  

  雙峰監管的好處在於:較好地解決了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兩大監管目標之間的內在衝突,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與分業監管相比,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和難度,與統一監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係。弊端在於:可能存在監管上的“灰色區域”,也沒有考慮到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難以有效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除了統一或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差別還體現在中央銀行是否參與金融監管。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中央銀行應該參與巨集觀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但在中央銀行是否應該參與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監管,參與程度和方式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爭議。這一爭議無論在統一監管模式還是分業監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5年的評估報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則該機構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實行統一監管體制的國家都分離了中央銀行的微觀監管職能。當然,仍有不少經合組織國家(OECD國家)的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而在非OECD國家,絕大多數中央銀行仍然參與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參與微觀監管同樣存在利弊兩方面。其主要好處在於,一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具有較強相關性,有利於資訊交流和政策協調。二是有利於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如果中央銀行不承擔監管職責,沒有掌握必要的監管資訊,那麼在進行援助時就會進退兩難。  

  其主要弊端在於:第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之間存在利益衝突。一般說來,貨幣政策是逆經濟週期操作,而監管政策則有順經濟週期操作的性質,這是二者衝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時擔任銀行監管人和最後貸款人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作為銀行監管者,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機中不成為被指責的物件,在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時往往存在過度借貸傾向,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也具有通貨膨脹效應。  

  從各國情況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於運用正式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金融監管者和負責金融穩定者都必須進行深度合作。事實上,中央銀行無論是壟斷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形成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對金融機構的准入、經營以及退出進行監管。王兵、胡炳志認為,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不是一種有效監管,而只是一種存在諸多缺陷的權力監管。石全虎認為,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市場化程度還不高,金融體制和企業制度還不夠完善,因此銀行監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國的金融體系確實存在很多缺陷。  

    (一)我國的金融體系缺少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由於長期以來我國處於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對金融機構的運作管理過多,致使金融機構缺乏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對金融業健康地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質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為了剝離不良資產,我國成立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但還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資產產生。由此看來我們的監管方法還是落後的。所以我們要用新的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嘗試用新思路來管理我們的金融市場。讓金融機構變被動為主動,提高自身的風險防範能力。  

    (二)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金融市場缺少約束力  

由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所以各個金融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這也是導致資訊不對稱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場執行非規範化,市場上就會產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當的競爭,經濟主體的利益遭受損失,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資訊、做假賬。我們應從法律上保證經濟主體的利益,使金融市場在良好公平的環境下運用多種手段,提高盈利水平,應對國際競爭。  

    (三)資訊披露不完全,資訊公開性差  

金融機構的資訊披露對金融監管的作用時非常明顯的。準確、及時、全面地獲取和處理各種資訊對於金融業的監管和風險管理至關重要,它是對金融業實施有效管理的一個基本前提,也是市場公開原則的集中體現。因此,一國金融機構資訊披露的內容和程度應與該國的市場化程度相適應。鑑於我國經濟目前所處階段,資訊的公開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賬。由於沒有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金融機構的報表資料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監管當局的分析就會有一定的誤差,所以其提供的資訊缺少參考價值。因此,完善資訊披露制度也成為金融發展和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  

五、金融監管失靈問題  

政府監管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市場缺陷,但同樣也會面臨"失靈"問題,即政府管制並不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以監管失靈來否定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至少從實踐來看是不成立的。但在推進金融監管時,不把“失靈”問題置於考慮、權衡之中也不利於監管。  

(一)監管者的經濟人特性:從理論上講,金融監管機關作為一個整體,是社會公眾利益的代表者,能夠在某種程度上超越具體的個人利益。但具體到單個的監管人員來說,由於也是經濟人,也具有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很容易被某些特殊利益集團俘獲,併成為他們的代言人。  

(二)監管行為的非理想化:儘管監管者主觀上想最大限度地彌補市場缺陷,但由於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制約,並不一定能達到理想化的目標  

(三)作監管者的無約束:為監管制度的制定者和實施者,金融監管機關處於獨特的地位,它們幾乎受不到來自市場的競爭和約束,也就沒有改進監管的壓力和動力。這必然會導致監管的低效率。而且,金融監管機關具有政府部門的科室結構,其運作機制和一般的政府部門也無大區別,極易導致監管部門的官僚主義行為。  

    六、現有效金融監管的措施和建議  

    (一)改進監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照西方的監管制度,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的監管體系要形成一套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監管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金融機構應該提高自身的風險意識,建立內部監控制度,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充分發揮各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在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的同時,發揮行業互律組織的監管作用,防止不正當的競爭,規範金融行為,實現外在約束和內在自律的統一,使金融機構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按國際化標準建設。建立符合國際要求的監管制度和監控指標體系,培養一大批監管專家,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淡化地方政府幹涉,提高監管效率。以面對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複雜的金融環境。  

    (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後頒佈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著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某些重要領域還處在空白階段,如基金法、期貨法,是有待加強的金融監管重點。從而為制度化、規範化金融監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制定的法律細則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義。所以我們要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修改法律,對不適用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和刪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條款。我們還要加大金融執法力度,對於違規違章的操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章處理。金融監管部門要忠於職守、整頓紀律。提高金融隊伍特別是管理層的素質。為金融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證金融體系安全、高效、穩健執行。

    (三)加強金融機構的資訊披露建設,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金融市場的主體對市場資訊的瞭解程度對其經營決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場發達程度的標準。加強資訊披露可以改變資訊不對稱的狀況,這對金融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也產生了強大的市場約束力和推動力。同時,通過收集、評價和釋出金融機構的經營和信用資訊,增強了資訊的透明度,也為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監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有效的資訊載體。在這種金融市場參與者瞭解資訊的市場機制下,經營狀況優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機構比較容易獲得和擁有廣泛的客戶;
而資產狀況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機構難以拓展市場,並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最終將退出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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