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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協議書3篇 紛爭解決共識:民事糾紛協議+

本文將探討“民事糾紛協議書”的重要性和應用情況。作為一種常見的法律文書,它旨在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協議書為各方提供了一種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手段。瞭解協議書的要點和操作方法將有助於提升法律意識,避免糾紛升級。

民事糾紛協議書3篇 紛爭解決共識:民事糾紛協議+

第1篇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20年月日在公司打架至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元,此賠償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民事糾紛協議書3篇 紛爭解決共識:民事糾紛協議+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名稱:市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託代理人:李

被申請人名稱:市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託代理人:黃爭議的主要事實:

申請方與被請方於20年9月10日簽訂棉紗購銷合同,總價款30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請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請方按封樣驗收。200月,申請方傳送到被訴方的`棉紗經被申請方驗貨後,以其中價值1千元的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請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調解申請。調解結果:

經查明:此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請方所發棉紗中除含有紅顏色部分價值1千元的貨品應退回申請方外,其餘貨品由被申請方收購。

二、20年9月10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申請方所欠申請方貨款二十九萬九千元於20年11月底前付清。

第3篇

年4月4日,甲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年4月14日,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出據了靖公字()第0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鑑於甲乙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無異議的前提之下,經雙方協商,現就甲乙雙方補償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賠償專案共計貳拾萬元(00)。

二、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甲乙雙方達成互諒互解協議。乙方將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義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控告申訴或干擾影響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乙方放棄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責任,也可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從輕、減輕或撤銷案件或判處緩刑的充分依據。

五、任何違返本協議的行為即構成違約,違約方即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