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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稅務所和機關基層稅務機關加強行政監察工作的思考

當前,各行各業,特別是政府機關、各部門、各單位,都在結合實際,採取措施,加強行政效能建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工作質量,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各級稅務機關包括基層稅務機關也都按照上級的部署,聯絡自身稅收工作實際,推進和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在開展這項工作中,督查工作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得力有效的督查,能促進行政效能建設,能推動行政效能建設,能確保行政效能建設取得實效、取得成效,從而為推動整體稅收工作順利開展,各專案標任務的完成起到有力的保證作用。下面,筆者就對基層稅務機關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督查工作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基層稅務所和機關基層稅務機關加強行政監察工作的思考

一、充分認識對基層稅務機關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強行政效能建設,是一項重要的系統而長期的工程,沒有督查機制,沒有必要的督查手段,不開展相應的督查工作,行政效能建設是很難取得成效的,也很難達到預期目的。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十分重要,直接影響整體稅務機關的形象。基層稅務機關擔負著直接完成稅收任務的重要職責,是直接接觸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的基層行政機關。加強督查工作也應引起高度重視,因此,我們必須從思想上提高對行政效能督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一是要充分認識到加強督查工作是確保行政效能建設取得成效的重要舉措。大家都知道一項工作如果光部署,只安排,忽視了檢查,放鬆了督查,能否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是要打一個問號的。因此,只有附之嚴格的到位的督查、檢查工作,才能使之正常進行,順利開展。我們的行政效能也是如此,必須要有督查,事實上也離不開督查、檢查。實踐證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最終的目的是提高整體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而貫穿這項工作的始終是檢查、督查工作,只有通過這必要的督查工作才能使之達到所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

二是要充分認識到加強督查工作,是約束和規範“行政效能”建設中主體因素“人”的行為有效手段。人是提高行政效能最基本、最活躍的決定因素。良好而有效的督查體制和機制,能進一步規範人的行為,能進一步激發人的積極性,能進一步增強人的工作責任心。有效、可靠而嚴格的督查機制,就能有利於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就能有利於激發人的創造性,就能更好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因此,我們要教育廣大基層稅務幹部,必須要認識到督查工作對行政效能過程中人這個主體因素的約束作用和規範功能,是指導人、督促人發揮應有的才能,激發人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的有效手段。最終為推動和促進行政效能建設工程起到主體性作用。

三是要認識到加強督查工作是對“行政效能”不斷“糾偏消錯”,使之按照正確目標行進的有效方式。在推進和加強行政效能建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偏差、失誤,甚至錯誤,而克服和避免這些偏差、失誤、錯誤的有效方式就是不斷的督查,經常的督查。通過開展督查,及時發現不足,及時糾正偏差,及時發現失誤、錯誤,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避免失誤,最大限度地杜絕錯誤行政行為的發生,使整體行政效能建設發揮出最佳效果。

二、明確加強基層稅務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加強基層稅務機關行政效能建設涉及方方面面,督查工作的內容也是很多的。所謂督查工作的內容主要指行政效能建設的重點方面和主要環節。我們必須要明確這些方面和環節,才能開展好督查。歸納起來,基層稅務機關加強行政建設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幹部是否有創新意識。重點督查基層稅務幹部是否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作風;
是否從“老傳統”、老模式、老方式的工作機制中解脫出來;
是否存在因循守舊、不思進取意識;
是否增強發展觀念,創新意識,與時俱進,積極、主動支援各項稅收改革。

(二)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重點檢查、督查基層稅務幹部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有無高高在上,脫離納稅人,是否政務公開、透明,是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變通執行稅收政策,違反規定收稅,擅自減免稅,侵害納稅人和國家利益。

(三)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作風。督查基層稅務機關是否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和貫徹上級工作部署,保質保量地完成上級佈置的各項任務;
是否存在作風飄浮、工作不實,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檔案落實工作,對工作浮光掠影、流於形式,大作表面文章;
是否隨心所欲,自搞一套,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一套。

(四)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外服務”。重點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對納稅人漠不關心,服務態度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甚至有意、故意、肆意刁難納稅人的情況,是否存在應落實的稅收政策不落實,應兌現的稅收政策不兌現,侵害納稅人的自身合法權益,影響和妨礙納稅人自身發展。

(五)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不當”。重點督查、監察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具體指督查是否違反政務公開規定和服務承諾的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拖拉扯皮、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管理混亂造成工作質量低下、工作效率低下的行為;
督查是否存在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行為;
督查是否存在行政審批不規範的行為;
督查是否因人為原因和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損失的行為。

(六)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重點督查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廉潔從稅、廉潔從政方面的情況。具體督查是否存在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以稅撈“利”的現象;
是否存在對納稅人吃拿卡要報的現象;
是否存在廉政規定、紀律執行不嚴現象;
是否存在忽視對幹部教育的現象;
是否存在沒有建立社會監督網路體系。

(七)督查基層稅務機關不斷改善行政環境。具體督查的方面,就是要監督和檢查基層稅務機關是否按照上級的要求,創造條件,進一步改善辦稅環境,充分運用現代化稅收管理技術裝備,不斷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不斷簡化辦事環節,縮短辦事程式,更好地方便納稅人,服務納稅人。

三、對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加強行政效能建設開展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對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加強行政效能建設中,必須要採取適當的督查方式,務必採用必要的督查方法,形成有效監督和考核機制,才能使行政效能建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要建立督查工作組織機制。為保證對基層稅務機關效能建設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要建立督查機制和工作機構。如上級稅務機關可成立對基層稅務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督查工作領導小組,同時,下設工作辦公室,作為開展督查工作的常設機構。以加強督查工作、指導督查工作,開展具體督查工作,從而為行政效能督查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二是要加強督查工作制度建設。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在摸清基層稅務機關實際情況基礎上,建立一系列“對基層稅務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督查工作制度”,包括效能督查日常工作制度、督查投訴工作制度、反饋工作制度、備案制度。通過這些制度來規範督查工作人員的操作程式和工作紀律,從而使督查工作建立在規範化、制度化之上,避免督查工作隨意性太強,無章可循,保證不了督查效果。

三是堅持開展“實地”督查。開展“實地”督查,就是針對基層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圍繞上級機關佈置的中心工作、重大決策以及明確基層稅務機關要辦的重要事項來開展督查,這也是督查的核心環節。這樣的督查要堅持深入實際,深入“實地”,深入基層,深入現場一線,開展真實的督查、檢查,以取得第一手資料,體現督查的真正目的,而不能停留在只聽取表面彙報,注重檢視一些書面材料。在“實地”督查中要認真作好督查工作記錄。對相關工作要採取定量與定性分析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針對工作目標任務進度情況、完成結果情況以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等內容,進行進行科學評價。

四是堅持開展明察暗訪式督查。要通過組織人員採取明察暗訪的形式,檢視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稅、文明辦稅情況;
暗訪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情況;
檢查內部管理、稅收環境改善情況。並將明察暗訪情況進行通報,相關情況計入年終崗位考核之中。通過明察暗訪推動全系統行政效能建設工作。

五是可選聘行風監督員,建立督查監督網路。可通過選聘包括各類納稅人在內的社會各界代表作為對在層稅務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義務監督員、監察員,請這些監察員、監督員督查行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反饋資訊,從而形成多方位、多層次的督查監督網路。

六是及時查處督查中的問題和違紀違規行為。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及時糾正;
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給予處理,必要時進行通報,以達到處理少數,警示整體、教育全域性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