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篇 "離職:單位異動,勞動合同解除"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對員工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終止或解除。該行為需要依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操作。
第1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諮詢網線上律師。
第2篇
用人單位名稱: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編號: 地址: 聯絡人和電話:
入職日期:年 月 日 ;雙方簽訂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如組織調動等): 年月。
現因 (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編號,見附後),定於 年月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單位名稱:(蓋單位公章) 簽收人:(勞動者簽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本證明須用藍色、黑色的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塗改無效;
2、本證明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須嚴格對照附後表格的編號填寫,失業原因選 擇編號“11b”的,必須附上詳細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 及編號見背面)
3、本證明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於勞動者提交公共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並及時辦理停保手續,違者將承擔相關 法律責任。
第3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剋扣工資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4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除非職工在醫療期內有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也是在確保每個處於醫療期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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