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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心得體會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重大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當下,我們強調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創造性地運用於反腐敗領域,這是鞏固和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成果、奪取反腐敗鬥爭新勝利的必然要求,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心得體會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實質,是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其關鍵是守規則、重程式,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尊重和保護人民權益,自覺接受監督。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
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徹底擯棄人治思想和長官意志,決不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一、更新理念,轉變思維方式

法治思維與我們常說的法律思維不同,法律思維本質上是規範性思維,是能夠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的思考和推理,法治思維本質上是合法性思維加合理性思維,就是說,首先是堅持憲法法律至上、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辦事的思維方式,其次還應當是合理性思維,不僅要“依法”,還要“正確”,就是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的“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就是說不僅要嚴格執法,還要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契合黨內法規,在法理、事理、情理上說得通、站得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所講的,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辭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感同身受講透“情理”,讓當事人勝敗皆明、心服口服。單純的法律思維注重的僅僅是法律效果,而法治思維則注重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這些方面正是法治思維高於法律思維、優於法律思維的鮮明特徵和優勢。

二、鑄牢程式意識,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在某種意義上,法治就是程式之治,依法辦事就是依照程式辦事。國外有一位大法官說過一句名言:“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程式是制約權力、防止權力任性的偉大發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首先是把權力關程序序的籠子裡,包括決策程式、執行程式、監督程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職能上的法定性、正當性、有效性,避免權力過度膨脹和濫用;
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啟動和執行,並且以民眾看得見的方式行使,提高權力執行的公信力。在反腐敗鬥爭中,越是尊重和遵守嚴格而又公正的程式,堅持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罪責相宜、嚴禁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充分辯護、司法救助等,越能夠把腐敗案件辦成鐵案,反腐敗鬥爭的公信力也就越高、綜合效果也就越好。

三、加快推進反腐敗鬥爭制度化、常規化、常態化、法治化

十九屆四中全會把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提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也為反腐敗領域的制度體系建設指明瞭方向和路徑。在世界範圍內,腐敗主要指權力腐敗、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權權交易等。在我國,權力腐敗重要原因之一是權力不易、不能、不敢濫用的監督制約制度和預防懲治機制不夠健全,腐敗分子有漏洞可鑽;
或雖然有監督制約制度但執行不力、形同虛設。因此,反腐敗工作的關鍵就是要加強制度體系建設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和執行力,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從源頭上管控權力濫用和權力異化。要按照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執行的制約和監督。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形成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統籌銜接的強大制度力量,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堅持權責法定、權責透明、權責統一,完善權力配置和執行制約機制。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充分發揮反腐敗制度的優勢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