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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商家租賃合同格式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東莞市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 : 東莞市XX鎮XX
法人代表 :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東莞XX飲食有限公司
地址 : 東莞市樟木頭鎮莞惠大道XX花園21號皇朝閣首層及二層
法人代表 :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就下列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位於廣東省東莞市XX太沙路64號H幢二層201鋪(以下簡稱“場地”),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願意承租。
場地總實用面積為610平方米(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
具體位置以附件一之場地所在地規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紅線圈定部份為準。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房地產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當地房地產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甲乙雙方議定場地租賃期限自200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18日止,共計十年。
甲方須於2003年11月19日前將場地交付予乙方裝修及使用。如甲方於上述場地交付日期起計之一個月內仍未能交付場地與乙方,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及甲方須按本合同第七條將保證金於14天內歸還乙方,或乙方與甲方協商另訂交付場地之日期。甲方不得追討乙方任何有關之法律責任。
甲方須於2004年1月3日前完成加設兩條通往場地的上落扶手電梯(“扶手電梯”)給予乙方使用,乙方每月給甲方人民幣2,000元作為扶手電梯的使費。扶手電梯每天開放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扶手電梯使費以現金、支票或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甲方,甲方同時向乙方出具國稅發票。如開業日數不足一個月,則扶手電梯使費的30天平均值再乘以實際營業日數計算當月應付費用。如甲方於上述指定日期前仍未能完成加設手扶電梯給予乙方使用,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及甲方須按本合同第七條將保證金於14天內歸還乙方並還應對乙方的裝修及固定裝置投入在減除折舊後進行賠償。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交付場地之日起計六十天,即2003年11月19日至2004年1月18日為乙方免租期。免租期內,甲方全數豁免乙方租金。
第五條:每月租金(包括場地租賃費和周邊廣告招牌使用費用)。廣告招牌共3個,位置以附件二(a)及附件二(b)之位置示意圖為準,招牌實際面積及大小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每月租金按月保底租金人民幣25,000元或按下述每月稅前營業額之百分比(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1、 營業額人民幣X00,000元以下,每月租金按營業額7%計算;
2、 營業額人民幣X00,001元至X00,000元,每月租金按營業額8%計算;
3、 營業額人民幣X00,001元至X,000,000元,每月租金按營業額9%計算;
4、 營業額人民幣X,000,000元至以上,每月租金按營業額10%計算;
如開業日數不足一個月,則按保底租金的30天平均值再乘以實際營業日數計算當月應付租金。而乙方在每月10日將上月營業報表提交甲方,並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租金以現金、支票或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甲方,甲方同時向乙方出具租賃發票。
第六條:甲方提供地方予乙方裝置空調系統之冷凝散熱器。場地內之空調系統由乙方自行裝設,並負責其結構加固改建。
於租賃期內,由乙方出資購買之空調系統歸乙方所有,於租賃期屆滿或因應本合同內其它條款解除本合同時,乙方將視乎當時情況決定拆除或保留該空調系統於原有場地。
第七條:為鞏固雙方履行本合同誠意,乙方應在本合同之生效日期,向甲方繳交人民幣50,000元作為租賃保證金。本合同期滿或租賃期提前終止日後14天內,甲方應將保證金如數無息歸還乙方。
第八條:在租賃期內,甲方負責承擔下列責任:
1、 依約按時將場地及設施(詳見附件三)交付乙方使用。
2、 甲方應當保證對出租場地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及轉租權,並應當保證在簽訂本合同前或合同生效期內,並未將場地對其他第三人設立抵押或任何形式的擔保,也沒有將場地與其它第三人進行合作。
3、 甲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場地具備建築的質量安全標準,並不存在安全隱患,甲方應當承擔場地主體建築物的維修責任。
4、 甲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扶手電梯符合政府部門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及強制性要求,並不存在安全隱患,甲方應當承擔該扶手電梯的維修責任。如因扶手電梯不具備上述條件而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對場地作出行政處罰或因此而導致第三者之損失及賠償等責任,一概由甲方承擔。如有關違規事項影響乙方經營,乙方除有權解除本合同外,還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違約及賠償金額須在解除本合同日起計十天內付清。
5、甲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場地已具備了消防、環保、城市規劃等一切政府部門規定及符合經營餐飲業務用途的強制性要求,如因場地不具備上述條件而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場地作出行政處罰或因此而導致第三者之損失及賠償等責任,一概由甲方承擔,如有關違規事項影響乙方經營,乙方除有權解除本合同外,還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違約及賠償金額須在解除本合同日起計十天內付清。
6、負責對該場地定期安全檢查,承擔甲方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扶手電梯)相關的維修費用。因屬甲方責任範圍內而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的,乙方有權自行先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或從租金中扣除。
7、負責支付一切有關扶手電梯相關的費用,包括電費、定期安全檢查費用、保養費、維修費等費用,並承擔甲方責任相關的其它費用。因屬甲方責任範圍而甲方不承擔義務的,乙方有權自行先支付費用,該筆費用由甲方負擔,或從租金中扣除。
8、租賃期內,若甲方將場地所有權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證使受讓方或抵押權人充分了解並承擔本合同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在此情況下,甲方必須確保受讓方按本全同條款與乙方另訂租賃合同,繼續將場地租與乙方使用。在此情況下,乙方同意向第三方繼續履行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因甲方轉讓或抵押場地所有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9、乙方有權按其餐飲業務的需要對有關場地進行裝飾及有關工程,包括裝置廣告招牌及空調等。甲方將協助乙方以乙方名義向有關政府部門獲取準施工認可證、經營場地所需的消防、環保、衛生及防疫等批准,以及營業執照和其它批文,為乙方合法經營提供方便條件。對乙方所提出之合理要求,甲方應儘量予以配合。
倘若由甲方的原因或任何乙方合法或其不能控制的情況出現,以使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簽署日起60日取得上述批准、許可或登記及領取營業執照,乙方有權在該60日以後和取得任何行動批准、許可或登記之前終止租賃合同。
10.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甲方不單應向乙方雙倍支付保證金,還應對乙方的裝修及固定裝置的投入在減除折舊後進行賠償。
11. 租賃期屆滿,若乙方需繼續承租場地,應在租賃期滿之日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將該場地繼續出租,乙方可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若甲方因故不再續期,也應在租賃期屆滿之日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12. 在甲乙雙方商定條款內,甲方須於乙方開業前7天,為場地按本合同附件三提供乙方所需之基建及配套設施。如甲方未能於指定期限前完成有關工程,乙方有權因欠缺任何一項配套設施而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七條將保證金於終止日起計14天內退還乙方。乙方已投入裝修及裝置的投資另行協商解決。
13. 乙方在承租的場地內需要安裝或者使用超過水、電、煤氣表容量的任何水、電、煤氣設施,甲方將協助乙方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增容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14. 在租賃期內,如遇上停止水、電供應或扶手電梯未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甲方應儘量提供協助,以使場地或扶手電梯儘快回覆正常運作。如因甲方原因停止水、電供應或扶手電梯未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引致乙方未能正常營業,甲方應在合理的修復時間內修復,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一切損失(包括經濟損失)。
第九條:在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 依約按時交納租金,逾期繳納的租金將按每日0.05%(即萬分之五)作為計算滯納金。逾期6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及沒收保證金,以補償因租賃關係提前解除而給甲方帶來之損失。
2. 負責一切經營有關的費用以及所得利潤應繳納的稅金。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XX”以外的品牌經營;不得將該場地 轉租、分租或者與他人互換場地使用。
4. 不得儲存有超過政府部分規定的危險、易燃、違禁物品。否則,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5. 租賃期內,遵守政府各部門之有關規定,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如因此而導致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6. 租賃期滿,如乙方需要續租,應在合約期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另簽訂合同。
第十條:租賃期屆滿或因應本合約內其它條款解除本合同之終止日時,乙方應在期滿日或終止日起計30天內交還承租場地,並以場地當時的狀況交回甲方(但不包括乙方之裝置及財物,特別是乙方附有商標的裝置及設計),並不須進行任何還原工程。待乙方將場地交還後,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七條將保證金於14天內無息歸還乙方。
第十一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營業連續超過30天時,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若因此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互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並應按本合同第七條將保證金於終止日起計14天內退還予乙方。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下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合同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規定條款或違反國家、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視為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如違約,乙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須歸還乙方保證金及賠償乙方已投入在減除折舊後裝修、固定裝置的投資額;乙方如有違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之保證金及解除租賃合同,雙方不可向另一方追討任何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商議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區房地產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埸地在租賃期內需要繳納的租賃稅、租賃管理費(如有)、房產稅等費用,按有關法例規定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內所有資料必須保密,不得將有關資料洩露予任何第三者。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合同或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和房地產主管機關登記後作為本合同附件,登記和備案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租約賦予乙方在該物業內經營飲食業之專利權。甲方仍有權將該物業內其它商業單位元以任何方式租予乙方事先同意的指定食肆,包括麥當奴、肯德基、必勝客及中式酒樓。除上述所列之指定食肆外,甲方必須事先徵得乙方同意才可將物業內其它商業單位租予其它食肆/飲食經營者,否則視為甲方之違約行為論。
第十八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送一份予房地產主管機關備案。
甲方:東莞市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東莞XX飲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飲食商家租賃合同格式

簽約日期: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