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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賃合同

導語:為了使租賃關係得到穩定,法律賦予租賃權特別的效力,使其物權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租賃權物權化的表現形式。接下來小編分享了店面租賃合同。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店面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 ,聯絡電話: 。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 ,聯絡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房產租賃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店面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店面狀況

一、店面座落:

二、面積 平方米,間數 間。

第二條 租賃用途:

該店面僅作為乙方用於 經營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

第三條 租賃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金及付款方式:

一、租金按 元/平方米計算。

二、每月租金人民幣 (小寫: 元)。

三、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支付時間需在上一個月的 日前。

四、本合同租賃期滿後,甲方有權根據租賃市場行情調整租金和計算方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繳付人民幣

整(小寫: 元)(相當於叄個月店租金額)的款項。

其中, 整(小寫: 元)為首月租金。 整(小寫: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不得充抵租金及應當由乙方承擔的租賃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

二、在租賃期內,如乙方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違約情形,或乙方無合法理由提前終止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第六條 店面租賃期間,甲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一、上述店面符合出租店面使用要求。

二、租賃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店面現狀。

第七條 店面租賃期間,乙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一、如改變店面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店面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費用由乙方自理。

二、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而使店面或裝置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三、乙方應對甲方正常的店面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四、乙方必須遵守店面用房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乙方應在租賃期屆滿時把店面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上述店面,應在租賃期屆滿日30天前主動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乙方如未主動與甲方協商,視為放棄繼續租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將店面租賃給他人。

六、乙方應及時、完全繳納出租店面租賃期內由己方經營或居住產生的費用,包括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煤氣費、閉路電視費、寬頻費等。並在甲方要求時,提供相關繳費手續證明。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店面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轉租。

八、乙方對承租的店面進行內裝修時,不能破壞原有主體建築結構,並嚴格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乙方對租賃物的裝修及經營,必須符合環保與消防要求。

一十、乙方應遵守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八條 租賃期滿後或甲方依約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店面的交接約定:

一、合同期滿次日或乙方接到甲方合同解除書面通知後2天內乙方應無條件退出租賃店面,除乙方配置的可移動物品外,乙方不得破壞、拆除原有的裝修。乙方也不得就存留裝修向甲方主張補償。乙方如未在到期日後的二天內辦理返還店面交接手續,甲方有權單方直接收回出租房。甲方採取直接收房措施的,乙方在租賃店面內的物品視為遺棄物,甲方有權處置。

二、合同期滿或甲方依約行使合同解除權需提前收回店面,乙方強行佔用、拖延不搬的,每拖延一日,日租金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30×2計算(如果甲方與其他人簽訂該店面承租合同的日租金高於本計算標準的,就高不就低)。甲方因乙方強佔、拖延不搬行為,需對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乙方應完全承擔甲方損失。

三、保證金約定:租賃期滿後,在乙方結清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所有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後,甲方在2天內將該保證金無息返還給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店面,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月租金金額的1%向甲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可充抵租金。

二、乙方逾期繳納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額的1%向乙方加收違約金。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抵扣。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店面,沒收保證金。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一、將承租的店面擅自轉租的,按轉租租金的5倍賠償給甲方。

二、將承租店面擅自轉讓、轉借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拆改承租店面結構或改變用途,損壞店面的。

四、拖欠租金超過7天的。

五、合同終止或甲方依約行使合同解除權需收回店面,乙方有強佔店面、拖延不搬行為的。

六、利用承租店面進行非法活動的,除自行承擔一切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由甲方返還保證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一、出租店面權屬不清,造成乙方無法繼續承租。

二、未經乙方同意,擅自改變店面現狀。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由於一方違約或侵權引起訴訟的,違約方或侵權方應賠償對方由此發生的律師代理費及其它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以違約或侵權的相對方與其委託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代理合同為標準計付。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五條 雙方確認的聯絡方式和檔案送達地址如下,任何一方按下列地址郵寄相關檔案均視為有效送達。

一、甲方:電話: ,地址: ,郵編: 。

二、乙方:電話: ,地址: ,郵編: 。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標籤:店面 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