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試用期裁人引發的糾紛?
權益保障1.44W
近日,記者從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瞭解到,一些企業存在着這樣的誤解,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無任何理由隨時提出辭職;在試用期內,企業也可以無任何理由辭退員工。
這種錯誤認識導致了試用期糾紛的頻頻發生。如何化解此類糾紛,本期HR診室,我們請來了嘉賓——具有豐富的勞動爭議處理經驗的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侯玉國和北京松下控制裝置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申傑為我們開出診斷處方。
專家處方
根據用工需要 制定試用期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在試用期內,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要舉證證明並且通知或告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何謂“錄用條件”法律沒有規定,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用工需要自主制定,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任職資格條件,在試用期間應達到的工作數量、質量、標準等,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錄用條件。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服務網
這種錯誤認識導致了試用期糾紛的頻頻發生。如何化解此類糾紛,本期HR診室,我們請來了嘉賓——具有豐富的勞動爭議處理經驗的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侯玉國和北京松下控制裝置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申傑為我們開出診斷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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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用工需要 制定試用期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在試用期內,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要舉證證明並且通知或告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何謂“錄用條件”法律沒有規定,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用工需要自主制定,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任職資格條件,在試用期間應達到的工作數量、質量、標準等,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錄用條件。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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