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該怎麼寫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來説,普通勞動者是用不到的,只有核心技術掌握者、核心管理人員等才用得着;但不排除有的單位利用勞動者不懂競業限制這一點來用非法手段限制勞動者的再就業,從而降低離職率。競業限制是什麼呢?勞動者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而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不受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侵害,勞動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簽訂的對勞動者離職後再就業進行限制的協議。
競業限制本身是合法的,但現在由於應用的不多,勞動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存在諸多漏洞,最終有時候會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要想簽訂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一定要注意以下4個問題!
1、規定勞動者離職後的義務
比如説,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前移交自己掌握的關於單位的全部文件、記錄、資料、報告成品及試驗品等;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在與用人單位相關或相近的單位就職,本人不得自行或協商他人制作生產或繼續之前的工作等等。甚至無論是勞動者辭職還是用人單位辭退,只要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執行;不要以為是用人單位辭退了勞動者就不存在限制了。
2、競業限制的期限
一份競業限制當然那不會一簽訂就限制勞動者一輩子,不管是怎樣的機密、技術,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淘汰,經過脱密期後,辭職勞動者掌握的老的信息已經就不再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威脅了。因此,競業限制是有時限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的競業限制具體時限要根據該行業信息淘汰速率來看,但按照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2年。
3、競業限制補償費
勞動者離職後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對身負競業限制的大多數勞動者而言無疑是巨大損失,因為這部分勞動者多數是靠着技術賺錢,而技術性越強,就離不開相關行業。因此,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就必須對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般為限制勞動者本人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金;用人單位可以按限制時限一次性支付補償金也可以按月支付,若按月支付,一旦單位停止支付,那麼次月起即視為協議失效。
4、勞動者違約的違約金
一份協議,既然用人單位提供了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如果沒做到,自然就需要支付違約金。一些勞動者一次性得到了補償金,過了一段時間後以為不會被發現就還是入職了禁止的單位,那麼就應該支付違約金。並且,競業限制的年限並不會因為違約金的支付而中止,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拖欠補償金,那麼在限制期內勞動者違約入職相關行業多少次,就需要支付多少次的違約金。若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索賠,若構成犯罪的,單位可以依法追究該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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