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合同的代價
小方大專畢業後從浙江來到上海,被本市一家建築公司聘用。今年初突然發病,先後在幾個大醫院診治。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小方出院了,總共花去醫療費5萬餘元。就該醫療費負擔問題,小方多次與公司協商,均被公司拒絕。
小方只得將該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小方認為:自被公司聘用至發病之日止,公司不為我辦理就業證和簽訂勞動合同,更未為我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主觀過錯在公司。故公司應全額承擔我的醫療費,並支付醫療賠償費用和病假工資。
公司認為小方是外地人,檔案關係也在外地,公司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小方疾病的發生是在休息期間,並非工傷,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資中含有醫療補助費,故公司沒有義務承擔其醫療費及其相關費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小方訴公司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給其造成損失證據不足,依據《勞動法》及該公司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支付小方病假工資4500元,經濟補償金1500元,合計:6000元。其它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小方遂訴至法院,區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該公司雖與小方存在勞動關係,但由於該公司未為小方辦理外地來上海的就業證,雙方的勞動關係是無效的應予終止。鑑於小方因治療確實支付了較高的醫療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予負擔,並應適當給付其病假工資。判決公司全額支付小方的醫療費並支付其病假工資2700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公司一次性全額給付小方所花費的醫療費。
作為勞動關係的兩個主體而言,用人單位一方必須依法取得用人權;勞動者一方必須取得就業權,方可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會埋下日後發生勞動爭議的隱患。另外,自勞動者去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為其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當然,只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才能無條件參加其在本市應享有的社會保險。所以,只有雙方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每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充分得到法律保護。
來源:世界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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