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泄密觸目驚心 競業禁止成人才流動絆腳石?
“保密協議”令她惱火陳小姐在該公司從事一門專項業務工作,並掌握了該業務所涉及技術的核心機密。此前,公司與她簽訂了保密協議,規定她在公司任職期間和離開公司後要保守此項祕密,否則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在該公司工作2年後,陳小姐決定離開這家公司到一家同行公司工作。公司因此提出要求其交納上萬元的違約金,並要求其不得到同行公司上班,稱這是“競業禁止”行規。
陳小姐因此提出這違反了自由擇業的公平性。她説:“我除了所研究的領域,沒其他任何特長。離開這個單位,而又不能到自己所從事的領域工作,怎麼生存呢?”陳小姐還指出,自己所簽訂的“保密協議”全在為公司“説話”,自己的利益完全被忽略不計,這顯然不合理。
商業泄密觸目驚心
據有關調查顯示,80%企業的泄露商業祕密事件是由於企業員工流動產生。為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企業首先採取的辦法是與核心技術員工簽約。例如,成都不少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和技術密集型企業都與核心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這些核心員工主要包括掌握企業技術和經營信息的高級管理人、掌握核心產品和核心技術祕密的技術研發人員、掌握經營信息的市場銷售人員,以及企業的HR管理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等。
某高新技術企業人力資源經理高祥昨日稱:與核心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為了最有效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人才流動帶來的商業祕密泄露。
“對價”保證“雙贏”
中國成都人才市場資深人力資源專家楊庭開認為,為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必需的。但企業應建立新的人才觀念,即核心人才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他們具有自身獨有的價值,為了使他們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企業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即合同一方要為他所想要的東西付出一定的代價,相互之間都應當有對等的條件制約。
中華英才網有關專家昨日也指出:企業顯然不能毫無補償地限制人才擇業自由。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對核心員工應給予更多的關心,並幫助他們完成自身的發展計劃,使企業的發展和人才個人的發展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儘量避免人才流動造成的不必要的企業損失。 記者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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