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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檢察院個人實習工作總結

  XX檢察院個人實習工作總結


                              
XX檢察院個人實習工作總結


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位於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是南潯區檢察院獨具特色的一面旗幟。南潯檢察院未檢工作始終位於全國前列,探索未成年人保護性司法的綠色路徑,創新未檢司法方式,把提升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成效和加大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力度作為著力點,培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綠色生態。其中“春燕工作室”作為浙江省未成年人工作的一個縮影和樣板,得到了廣泛關注。工作室聚焦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積極探索實踐,形成了南潯未檢特色,為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培育綠色司法“試驗田”做出了很大貢獻。南潯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有以下三大特點和優勢:

第一、超前的工作理念。青少年犯罪極其特殊,其特有的“標籤理論”、“漂移理論”都從實證角度分析出其與成年人犯罪的區分與差別。因此我國刑事政策也提出對未成年人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所以少年刑法脫胎於傳統刑法,但又對傳統刑法有許多革新之處。傳統刑法的罪責自負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都與少年刑法存在著矛盾和衝突,因此保持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場,實現從防衛社會到兒童利益最大化、從客觀主義到主觀主義、從報應刑論到教育刑論是少年刑法鮮明的特點和原則。南潯區檢察院在探索未成年人檢察制度過程中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重視未成年人身份年齡資訊的採集與證據核實,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與規則,在權利義務告知、提供法律援助、尋找合適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幫教考察等方面工作卓有成效,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細緻入微,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貫穿於工作始終,在打擊犯罪和保護罪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機統一起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罪錯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形成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特有的南潯模式。

第二、先進的辦案方式。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有其特殊性,工作的重點並非體現在在訴訟程式中,而是在案外的幫教和考察,所以整合社會資源,藉助社會力量來幫助罪錯未成年人擺脫越軌行為,順利迴歸社會成為重中之重。南潯區檢察院開發的未檢智慧辦案化系統“春燕工作室”APP正式上線執行,它將人工智慧、大資料與未檢工作深度融合,智慧化推進全國未檢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它將合適成年人到場、觀護幫教、法律援助等涉及法律援助中心、群團組織、司法社工等單位和組織的工作全部納入進去,從而解決困擾未檢工作的等待合適成年人時間長、法律援助律師意見反饋慢、幫教過程無法實時監督等問題。這款APP設定了“人格甄別”、“分類關護”、“呼叫平臺”等分類功能板塊,由系統根據涉案未成年人心裡狀況、文化程度等資訊自動篩選幫教措施,形成線上貫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式的功能鏈,加強與案件有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線上溝通聯絡從而提升辦案的效率和質量。未來這款APP的發展方向是建立對罪錯未成年人強制性學習積分制度,設定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職業技能等課程的相應積分,通過累積學習積分來完成考察期的考察任務,實現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實質性教育和考察。

第三、依託法制教育基地,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2019年初南潯區檢察院法制教育基地落成,該基地設立的目的是積極開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法律信念,規範自身行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加大未檢宣傳力度,推動法治教育與在校學生積極的良性互動,強化未成年人預防性侵,遠離毒品等方面的意識;探索“一站式”詢問被害人辦案模式,發揮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特殊手段,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重拳出擊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為未成年人構建獨特的檢察保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參與全社會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發揮檢察機關特有的法律監督權力形成獨特的“鯰魚效應”,促進全社會未成年人保護部門工作落到實處。

當前南潯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也存在困境和不足:

第一,缺乏上位法的依據。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需要推動體制機制、辦案方式等方面的創新,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創新方式存在嚴重的立法制約。現代行政司法體制的基本要求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當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並不完備,可操作性不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造成了責任稀釋的困局,實踐中想要先於立法探索罪錯未成年人的處遇和提前干預困難重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少年司法實踐很難突破現有辦案方式,去對罪錯未成年進行教育保護和犯罪預防。

第二、人員不足,案件壓力較大。當前未成年人案件被納入司法程式的只是少部分,但未成年人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特殊程式,程式慎重複雜,對檢察官要求高。此外未檢部門的員額檢察官也需要參與公訴部門的輪案來分擔公訴部門的案件量,由此所帶來的公訴案件和未檢案件的雙向壓力讓未檢部門檢察官的工作壓力巨大,人員不足的問題更為突出。同時公訴案件和未檢案件在訴訟程式、證據規則、法律保護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對人員專業化要求也不同,所以公訴案件、未檢案件的混同也不利於辦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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