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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關於延伸檢察工作學習心得體會

2019年7月份,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座談會上強調指出,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檢察職能,努力延伸法律監督觸角,增強服務大局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筆者就此進行初步的研究探討。

檢察:關於延伸檢察工作學習心得體會

一、延伸檢察工作觸角的意義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核心是要創新社會管理的觀念和機制。而創新的方向,應該是建立更加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通過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減少權力濫用、權力尋租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減少權力腐敗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同時,提高公權力在調處社會利益關係等方面的管理服務效能。通過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來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檢察機關延伸工作觸角,就是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促進以完善的權力制約機制為核心的社會管理體制的形成。尤其是在城鄉一體化程序中,對擴大的基層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防止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工程建設等過程中產生的公權力侵害民生權益的行為,確保城鄉一體化程序成為民生權益增加而非失落的過程,成為利民而非擾民的過程。

二、延伸檢察工作觸角的內涵和路徑選擇

延伸檢察工作觸角的意義決定了它的內涵,即延伸檢察工作觸角,不是擴張檢察權力,而是要是以服務民生為導向,以權利保障為導向,以控制基層權力濫用為導向。在檢察工作觸角延伸的過程中,檢察權本身的行使也要納入權力制約機制中,使付出的成本產生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延伸檢察工作觸角,要貫徹群眾路線,把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評價工作成效和改進工作方法的根本標準。

如何延伸檢察工作觸角,可以從空間維度和時間維度兩個方面來把握。

空間維度上的延伸,主要是檢察工作機構、工作平臺在空間上延伸至鄉鎮農村基層,突破目前工作機構只設置到縣級的狀況,從而拉進檢察機關和基層群眾的距離,方便群眾瞭解檢察機關,為群眾行使表達權提供更為便利的渠道。空間維度的延伸,可以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在鄉鎮、社群設立實體機構,另一種模式是建立資訊化工作平臺。

從目前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來看,在空間維度延伸檢察工作觸角方面,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設立派出檢察室,另一種形式是設立檢察工作站。這兩種形式各有其優缺點,設立派出檢察室的主要優點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工作平臺統一,便於統籌協調開展各項職能工作;
與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機關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相適應,形成較為穩定的基層權力制約機制。設立派出檢察室的主要缺點是設立成本較大,需要規模較大的固定場所和人員配置,受物力、人力資源以及機構編制等因素的影響比較大。但是,這個缺點也可以成為壓力和動力,推動檢察機關不斷完善檢察室工作,提高檢察室工作效能。設立檢察工作站的主要優點在於設立成本相對較小,靈活性較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不同的業務職能,設立相應的工作站,能夠做到“小而專”、“小而實”。

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設立派出檢察室應該是延伸檢察工作觸角的趨勢。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即應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採取先試點再推開的方式穩步推進,避免一哄而上和盲目推進;
必須結合較長期的實踐經驗對其社會效益進行評估,傾聽和吸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看其是否真正有利於更為充分的制約基層權力、保障基層群眾權益。其次,必須明確派出檢察室職能定位和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建設。從職能定位來說,目前,實踐探索中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專門型,即檢察室承擔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有權獨立偵查;
另一種是輔助型,即檢察室協助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行使職能,沒有獨立辦案職權。筆者認為,檢察室應採取“輔助型”模式,因為它符合延伸檢察工作觸角“服務民生”和“權利保障”導向。

時間維度上的延伸,就是通過工作機制的向前向後延伸,突破“就案辦案”,實現“案結事了”,使辦案過程成為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和社會矛盾化解的過程。主要有下訪巡訪、案件回訪、檢察建議等幾種主要形式,增強檢察工作的積極主動性,方便群眾向檢察機關反映問題,使檢察機關更早、更全面地掌握社情民意,聽取案件當事人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提升辦案社會效果。同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建言獻策作用,擴大個案的社會效益,促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從源頭上減少、消除產生社會矛盾的機制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