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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從嚴管理監督幹部,促進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等黨內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應當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幹部,注重平時教育培養,促進幹部健康成長。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日常管理監督或者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對領導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提醒。

第五條 提醒物件由組織人事部門的幹部工作機構或者幹部監督機構提出建議名單,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確定。

第六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一般採用談話方式,也可以採用書面方式。

採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提醒物件的具體情況及談話內容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採用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向提醒物件傳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詢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幹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一般採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瞭解。

第八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由組織人事部門的幹部工作機構或者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物件傳送函詢通知書。函詢物件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物件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瞭解: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從回覆材料中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一條 經函詢或者調查瞭解,函詢物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回覆組織函詢的材料應認真稽核,並建立函詢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材料進行留存。

第四章 誡勉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存在下列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夠嚴格,用人失察失誤的;

(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六)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七)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的;

(八)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

(九)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不嚴格的;

(十)紀律鬆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十一)在巡視、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十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十三)其他需要進行誡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黨委(黨組)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可以採用談話方式,也可以採用書面方式。

第十六條 採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應當根據誡勉物件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一)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一般應由上一級黨委(黨組)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二)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談話誡勉,一般應委託本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三)對單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一般應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四)對單位其他人員進行談話誡勉,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第十七條 採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物件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並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談話誡勉應當製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物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第十八條 採用書面方式進行誡勉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誡勉物件傳送誡勉書;同時,將誡勉事項告知誡勉物件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誡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物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進行誡勉的事由;

(三)對誡勉物件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四)要求誡勉物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

(五)進行誡勉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稱;

(六)製作誡勉書的日期。

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物件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並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幹部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洩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敢於擔當,切實履行幹部管理監督職責,積極發揮提醒、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