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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勤考紀制度

一、考勤辦法:

學生考勤考紀制度

1. 學生上課、實驗、勞動等教學活動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都要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者,按曠課論處。

2. 考勤由班主任負責,可責成班幹部實施並按期向班主任報告,考勤統計以課時計算,考勤表每週交教學處。

3. 對曠課、遲到、早退、課堂亂講話等不遵守紀律的學生,要及時進行教育,對屢教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給以適當紀律處分。

4. 學生因生病、因事不能參加教學活動,必須事先請假。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須在事後一天補假。

5. 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報教導處審批。

6. 遲到四次按曠課一天處理。曠課累計一週記過或勸退。

7. 凡未請假或雖請假未準而缺勤或超假而缺勤者,均按曠課論處。

二、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1.警告和嚴重警告:

學生經常違犯紀律,不遵守中學生守則,考試作弊,打架罵人,破壞公物,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思想落後,道德品質敗壞(如偷竊、流氓習氣),經全班師生討論,並提出書面材料,德育處批准,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材料記入學生檔案

2.記 過:

學生屢犯紀律,多次考試作弊,不遵守中學生守則,打架罵人,破壞公物,擾亂社會秩序,品質敗壞,受警告或嚴重警告後仍無悔改,或雖屬初犯情節嚴重者,或一學期累計曠課一週者,由班級師生討論,提出書面報告,經學校審批, 給予記過處分,材料記入檔案。

3.留校察看:

學生一貫違犯紀律,嚴重打架罵人,破壞公物,擾亂社會秩序,品質敗壞,經記過處分仍無悔改或雖屬初犯情節非常嚴重者或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十天至十五天者,由班級師生討論,提出詳細書面材料,經學校審查批准,給予留校檢視處分,材料裝入學生檔案。

4.開除學籍:

學生嚴重違犯紀律,打架罵人,破壞公物,擾亂社會治安,有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品質敗壞,屢教不改或受留校檢視處分期間無悔改者或一學期內曠課一個月以上者,由班級提出詳細書面材料,經學校審查,報區教育局審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材料裝入學生檔案存查。凡經公安部門強教、少管或判刑的學

生,一律開除學籍,凡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本人任何學歷證明。

三、撤銷處分:

對受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不得歧視,凡受過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般在三個月後;受留查處分的學生,一般在半年後如態度較好,確實改正了錯誤,經本人提出申請,班級師生評議,班主任簽署意見,學校審查批准,可撤銷處分。對於畢業時不能撤銷受記過、留校檢視處分的學生

不準畢業,發給“結業證明”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