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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機關縣管幹部任免工作流程

  2020機關縣管幹部任免工作流程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市委組織部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流程。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2020機關縣管幹部任免工作流程,歡迎大家閱讀。
 

2020機關縣管幹部任免工作流程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市委組織部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幹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職位分析。在分析單位領導班子的基礎上,根據職位需求,幹部科及時提出調整配備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幹部任免工作預案。

公開選拔、公推直選等競爭性選拔鬚根據相關的規定程式制定專門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縣委、縣委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單位黨組織推薦提名,領導幹部按規定實名推薦提名,其他形式推薦提名。

3、溝通。因職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調整幹部,由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和幹部科進行充分溝通,形成初步意見。領導班子換屆、重要崗位或批量幹部的調整,應由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向部領導作專題彙報。

4、向分管副部長彙報。幹部科向分管副部長彙報與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溝通形成的初步意見。部管副科級以下幹部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後,轉9步;備案管理幹部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後,轉19步。副科職和正科級以上幹部經分管副部長同意後,形成《向部長彙報建議啟動的幹部事項》,有初始提名人選的準備《幹部任免審批表》。

5、向部長彙報。分管副部長向部長彙報,幹部科提供《向部長彙報建議啟動的幹部事項》《幹部任免審批表》。同意後,形成《向部長辦公會彙報建議啟動的幹部事項》。

6、部長辦公會醞釀。部長辦公會醞釀是否同意啟動該幹部事項,幹部科提供上會材料:《向部長辦公會彙報建議啟動的幹部事項》、《幹部任免審批表》。同意後,形成《向書記彙報擬啟動的幹部事項》。

7、向書記彙報。部長向書記彙報,幹部科提供《向書記彙報擬啟動的幹部事項》、《幹部任免審批表》。經書記同意後,方可啟動幹部推薦考察等程式。其中,換屆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調整幹部方案、正職幹部的調整,應根據書記意見向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彙報經原則同意後,方可啟動。重要幹部調整應與人大、政協主要領導溝通。

8、向市委組織部彙報。需事先徵求市委組織部意見的職位,根據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的意見,與市委組織部溝通,徵得市委組織部同意後方可啟動。

二、民主推薦

9、準備民主推薦材料。幹部科就民主推薦的有關事宜(人選範圍、資格條件、參加推薦人員範圍等)與單位黨組織進行溝通,由幹部科準備或委託單位幹部人事部門準備民主推薦相關材料,主要包括會議推薦講話稿、民主推薦表、幹部名冊等。委託單位準備的材料須經幹部科稽核同意。

10、會議投票推薦。召開民主推薦會議進行會議投票推薦。領導班子換屆和選拔正職領導幹部時,民主推薦會議由縣委組織部主持;個別選拔其他幹部時,民主推薦會議可由縣委組織部主持,也可委託單位黨組織主持,幹部科派人蔘加。民主推薦票的回收和統計由幹部科負責。

11、個別談話推薦。個別談話推薦在會議投票推薦後進行,會議投票推薦票數相對集中(40%以上)時,個別談話推薦可結合考察工作一併進行。

12、報告推薦結果。填寫民主推薦結果報告單,附得票集中人選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向分管副部長彙報,其中,領導班子換屆和主要領導班子成員的推薦結果須向部長彙報。如果兩次推薦結果比較分散,根據部領導意見,決定是否進行二次推薦。

13、研究確定考察物件。根據推薦情況,幹部科綜合分析提出考察物件初步人選,報經分管副部長和部長同意後與單位黨組織溝通,由單位黨組織研究呈報考察物件(會議推薦得票40%以上,個別談話推薦結合考察一併進行的單位不呈報考察物件)。

試用制幹部到期直接確定為考察物件進行轉正考察。

三、組織考察

14、徵求執紀執法部門意見。幹部監督科在接到幹部科提供的擬考察人選名單後,迅速徵求執紀執法部門意見。黨政正職幹部根據需要經部長同意後,可安排審計調查。

15、考察。幹部科與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溝通考察工作方案後釋出考察預告(個別談話推薦與考察一併進行的不發考察預告),進行考察。考察結束後,形成《幹部考察彙報提綱》、《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

試用到期幹部的考察要對試用幹部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基本稱職票與不稱職票之和超過40%,經考察不勝任試用職務的,延長試用期半年或取消試用任職。

16、向分管副部長彙報考察情況。幹部科向分管副部長提供《幹部考察彙報提綱》、《報部辦公會討論的幹部名單》

17、向部長彙報考察情況。幹部科向部長、分管副部長提供《報部長辦公會討論的幹部名單》、《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部長同意後,通知單位黨組織呈報幹部任免材料。縣管幹部徵求分管縣領導意見。

四、單位呈報任免材料

18、單位黨組織呈報幹部任免材料。幹部科就考察情況和呈報人選、職務等有關情況與單位黨組織溝通,單位黨組織根據推薦和考察情況召開黨組(黨委)會,研究幹部任免意見(班子正職和交流提拔幹部的任免意見由組織部建議)。呈報材料包括:(1)黨組(黨委)請示;(2)黨組(黨委)會議紀要; (3)會議討論記錄影印件; (4)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5)幹部任免審批表; (6)現實表現材料及電子文件;(7)新呈報為部管幹部的,同時報整理後的幹部檔案。幹部科在接收單位呈報的幹部任免材料時,要認真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呈報單位按要求重新呈報。

協管幹部由市主管單位黨組織向縣委(縣委組織部)來函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材料包括:徵求意見函、幹部任免審批表、屬於提拔任職的附幹部考察材料。

五、部長辦公會研究

19、部長辦公會討論。幹部科提供《報部長辦公會討論的幹部名單》《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單位呈報的任免材料等;幹部監督科提供擬任人選徵求執紀執法部門意見情況和有關舉報的調查核實材料。會議研究同意後,形成《向書記彙報擬提請縣委研究的幹部事項》。

對試用轉正幹部、部管幹部和協管幹部,則形成《關於XXX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請示》報書記審批,其中協管正職幹部還須根據書記意見徵求縣長、分管縣領導意見;協管副職幹部徵求分管縣領導意見。書記同意後,試用轉正幹部轉29步,部管幹部轉26步,協管幹部回函。

六、徵求有關領導和部門意見

20、任前備案。以縣委管理為主,但需要報市相關部門任前備案的幹部任免(縣紀委常委,鄉鎮黨委書記,縣委政法委、縣總工會、縣公安局、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統計局等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按規定應徵求市相關部門意見。

按照《四項監督制度》中規定需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批的或報告的事項,應按規定向市委組織部專題報告。

各單位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按規定徵求縣紀委意見。

21、向書記或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彙報幹部事項。換屆人事方案、大批量調整幹部方案、正職幹部的調整,根據書記的意見向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彙報,其餘幹部調整根據書記的意見提交縣委常委會研究。提供《向書記彙報擬提請縣委研究的幹部事項》《向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彙報擬提請縣委研究的幹部事項》《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同意後,形成《呈報縣委討論檔案組呈〔XXXX〕XX號目錄》《關於XXX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請示》《常委會決定幹部任免表決票》《常委會決定幹部任免表決結果》《幹部事項徵求分管縣領導意見表》。

22、徵求分管縣領導意見。提供《幹部事項徵求分管縣領導意見表》。

七、呈報縣委討論決定

23、向市委組織部報告。召開縣委常委會之前,由幹部監督科向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報告,邀請市委組織部派人列席縣委常委會。

24、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呈報討論材料包括:《呈報縣委討論檔案組呈〔XXXX〕XX號目錄》《關於XXX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請示》、《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常委會決定幹部任免表決票》《常委會決定幹部任免表決結果》。會議討論情況由幹部科長記錄,會議結束後,參加彙報的副部長在《關於XXX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請示》上籤署縣委常委會議決定意見後交幹部科存檔。

25、縣委全委會票決。根據縣委常委會的決定,對鎮場區和縣直部辦委局黨政正職的任用,須提交縣委全委會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書面徵求縣委委員意見。票決或徵求意見的結果如不影響任職,則向書記報告,如影響任職,則根據書記意見向縣委常委會報告。

八、辦理任免手續

26、任前公示。與單位主要領導通報常委會決定,根據任前公示制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擬任職務進行任前公示。幹部科向幹部監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關材料。幹部監督科將公示期內收到的舉報件報分管副部長、部長同意後,派專人核實,並根據核實結果提出是否影響任職的建議。對建議取消任職的,根據部長意見,分別向書記和縣委常委會彙報。

27、向人大、政府、政協通報常委會決定。提供《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幹部事項》給人大、政府、政協黨組各1份。

28、任前談話。公示結束後,按照幹部談話的相關規定,書記或部長、副部長同調整幹部談話。幹部科做好談話的有關銜接和記錄工作。

29、印製任免檔案。幹部科按照擬文的規定印製任免檔案。

30、履行有關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式。需經過法律或章程規定程式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31、宣佈任免決定。正職幹部由部長或分管副部長到單位宣佈,幹部科準備相關材料;其他職務如是本單位(系統)內部人員的,委託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在單位一定範圍內宣佈任免決定;交流任職的,交接單位雙方到組織部接送,委託任職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在單位一定範圍內宣佈任職決定。

32、任後備案。對按規定需要任後備案的幹部任免(宣傳部長,統戰部長,臺辦主任、副主任,團委書記、副書記,婦聯主席、副主席,殘聯理事長、副理事長,環保局書記、副書記和局長、副局長,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人防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在任免後的1周內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報送備案材料。

九、幹部材料分發和歸檔

33、分發檔案。按照發文範圍,在宣佈任職後1周內及時分發任免檔案。

34、資訊上網。宣佈任職後,幹部科應及時將幹部任免資訊在XX宣傳網釋出,幹部科應及時更新維護縣管幹部資訊庫資訊。

35、任免材料歸檔。宣佈任職後,幹部科應在30天內將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幹部檔案。

36、文書材料歸檔。幹部科留存的文書材料包括:

1、任免檔案及相關材料:幹部科辦理的任免檔案、單位呈報材料、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結果、徵求有關領導和部門意見的材料、以及有關舉報問題的調查核實材料等。

2、簽署領導或會議意見的有關材料:部長簽署書記或幹部人事協商小組意見的《向書記彙報擬啟動的幹部事項》或《向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彙報擬啟動的幹部事項》、幹部科長簽署部辦公會討論意見的《報部辦公會討論的幹部名單》、部長簽署書記或幹部人事協商小組意見的《向書記彙報擬提請縣委研究的幹部事項》或《向縣委重要幹部人事工作協商小組彙報擬提請縣委研究的幹部事項》、部領導簽署常委會討論意見的《職務任免的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