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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流程18項

巡察工作流程18項
巡察工作程式流程
 前 期 籌 備
1、組內人員分工。巡察組長召集本組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將本組5-6名工作人員按照黨建組、內務組、財審計組、信訪組進行分組、分工,明確牽頭負責人。
2、制定工作計劃。巡察組根據領導小組工作部署擬定本組巡察工作計劃,明確巡察的任務要求、時間安排等,報區委巡察辦備案。
 3、組織人員培訓。巡察組長組織對本組人員進行集中學習培訓培訓,熟悉巡察工作每個環節程式、步驟。 
 4、溝通相關資訊。各巡察組分別與被巡察單位進行聯絡,通報進駐時間,明確日常工作聯絡人員、召開進駐動員會議相關要求,聯絡辦公場所和食宿安排。
 5、完善巡察公告。按照“巡察公告”模板,補充完善相關內容,根據需要以A3版面印製,在各單位及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公共場所張貼。
 6、採集基礎資料。區委巡察辦向有關單位採集相關資料資訊,交由組長保管、安排使用。
 7、交接相關資料、裝置。區委巡察辦將“58查”等資料,裝有問題線索發現系統的電腦交給巡察組,由組長保管、安排使用。印製調研問卷。
組 織 實 施
8、進駐動員部署。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由巡察組組長通報計劃安排、工作要求和目的任務,對巡察工作進行動員、安排和部署。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做表態發言,對配合巡察工作提出要求;被巡察單位應及時張貼巡察公告,公佈巡察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及巡察組聯絡方式,舉報電話、來信地址,以便接受群眾舉報。簡訊。
9、組織問卷調研。按照進駐動員會參加人數印製相應的“調研問卷”份數,在動員會議結束後,發放並組織參會人員答題,現場收回,交黨建內務組統計彙總備用。
10、聽取情況彙報。巡察組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彙報;根據巡察工作需要,選擇聽取其他工作彙報。
11、列席有關會議。根據巡察工作需要,巡察組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列席會議時,一般不發表意見。
12、受理信訪舉報。信訪核查組負責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工作人員的來信、來電、來訪等,對來信、來電、來訪逐一登記和記錄;接待來訪的巡察組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對巡察期間發生向巡察組反映情況的群眾集體上訪,由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妥善處置;巡察組受理的屬於被巡察單位職能範圍內的訴求類信訪事項,經組長批准,及時移交被巡察單位處理;對涉及反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班子成員及國家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信訪舉報件,巡察組應在初步瞭解、研判後報區委巡察辦按規定分類處理。
13、組織個別座談。巡察組分別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開展個別談話。個別談話時,巡察組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並做好談話記錄。
14、檢視檔案資料。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可按照“清單”被巡察單位提供與巡察工作相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簿、工作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進行查閱或複製。
15、走訪調研瞭解。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可以到被巡察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和服務物件進行走訪調研,巡察組參與走訪調研的人員不少於2人。
16、專項問題處理。巡察中需要對專業性較強或特別重要的問題進行了解,由巡察辦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專業機構予以協助,以滿足延伸巡察工作需要。
17、撰寫巡察報告。巡察結束後,巡察組應形成書面巡察報告,向巡察辦和領導小組彙報。巡察組對巡察中瞭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帶有全域性性、普遍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形成專題報告提交巡察辦。
18、送審巡察報告。巡察組應在巡察撤點後5個工作日內將巡察報告送巡察辦,有專題報告的同時上報專題報告。由巡察辦上報領導小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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