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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公益性崗位職責制度

第一條為管好、用好、維護好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充分發揮群眾在村級公益設施管護中的主體地位,強化群眾自治功能,激發群眾內生動力,做到村內事村民管,村民幹,設定公益性崗位保障農村村級公益性設施共管共享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執行。

村級公益性崗位職責制度

第二條公益性崗位以行政村為單位設定。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村組人口超過2000人按4人設定,不足200人按3人設定。對現有的村保潔員有機銜接,保持一致,實行資源整合,避免重複設定。

第三條公益性崗位重點保證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地處邊遠、人口居住分散的自然村要積極組織動員村民承擔公益性設施管護任務,把村民培養成村內公益性設施執行管護的重要力量,實現管護人員自然村全覆蓋。

第四條公益性崗位人員主要職責是管護村組道路、村內巷道、產業路、給排水設施、綠化帶、村級陣地、文化廣場、鄉村舞臺、農家書屋、健身器械、路燈、公廁、垃圾池(箱)等村級公益性設施及維護公共場所衛生,清理和轉運村莊垃圾。

第五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物件,優先考慮本村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零轉移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者和失地農民家庭成員,不得優親厚友。每戶只得1人選聘為公益性崗位人員。

第六條公益性崗位人員選聘程式:縣級審定職數,符合條件人員自願申請,理事會推薦,村“兩委”組織招聘,鄉鎮審定,聘用協議原則上一年一簽。

第七條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主要通過市縣兩級財政列支、省級財政獎補的辦法來解決。

第八條公益性崗位人員每人每月補貼600元,原則上按月發放,縣級財政部門撥付到鄉(鎮),由村上負責發放。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的應退出公益性崗位:

(一)不認真履行公益性崗位職責的;

(二)入學、服兵役、戶口轉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終止就業需求的;

(五)經認定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公益性崗位的。

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空缺時,由理事會及時提出補充方案,按程式聘任。

第十條公益性崗位人員培訓,由各鄉鎮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技能培訓,保證具備相應的技能和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