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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防雷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2021年防雷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2021年防雷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54號)要求,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加強我市安全生產工作,消除雷電事故隱患,現制訂2021年防雷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統籌好發展和安全,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在安全發展上“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壓實壓緊企業主體責任,強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管理,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消除監管盲區漏點。

二、整治範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1號)的要求,本著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一)氣象部門負責油庫(含加油站)、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專案的防雷安全監管。同時負責對在宿遷地區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進行防雷安全監管。

(二)各相關專業部門負責其他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向氣象部門抄送下一年度監管名錄,並配合氣象部門做好防雷安全監管工作。需要氣象部門提供技術支援的,由所在行業主管部門商請氣象部門協助。

三、整治重點

(一)防雷安全監管企業

對防雷安全重點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對其他單位按10%-15%的比例進行“雙隨機”抽查,主要檢查內容為:

1、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是否明確防雷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是否建立防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防雷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制度,是否保證防雷安全管理資金投入,是否定期主動開展防雷安全生產自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是否及時整改,並進行復檢,是否開展防雷安全教育宣傳;

2、加強行政審批審查。是否存在未通過防雷裝置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行政審批建設專案,結合成品油市場綜合整治要求,重點查處未辦理防雷設計稽核和竣工驗收手續的儲油罐;

3、完善雷電防護裝置建設。是否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及其設計技術評價是否經過法定部門稽核,並驗收合格;

4、規範雷電防護安全檢測。是否由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按要求定期開展防雷安全檢測,對檢測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到位;

5、提高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質量。是否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開展的檢測工作進行有效監督,避免檢測點位縮水、檢測資料失真,是否存在串通檢測單位弄虛作假、偽造記錄等行為。

6、加強平臺應用。是否加強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應用,是否按要求核實完善企業基本資訊,錄入應急預案和檢查記錄等相關資訊。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1、加強登記報告、資質核查和信用管理

是否主動上報資質、人員、生產經營情況等資訊,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查出問題後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相應資質條件以及有其他違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行為的檢測單位,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將及時納入信用檔案,並逐級上報,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宿遷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宿遷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是否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報告,並報送檢測專案清單,接受監管。對未主動報告的外地檢測單位,當地氣象主管部門要給予提醒,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拒不配合情節嚴重的納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黑名單”。

2、加強檢測報告及整改意見書的收集評價和規範化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是否使用江蘇省氣象局統一要求的防雷檢測報告格式,並在完成檢測工作後1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抄送給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不按時抄送相關材料的,將納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經營異常”名錄,並記入信用檔案。

四、進度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2021年3月)

市、縣氣象局根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全面動員部署,明確責任,完成監管物件確認、檢查人員分配及行政執法裝備的配置,完善檢查內部業務流程,全面規範檢查執法行為。

(二)全面檢查整治階段(2021年4月至8月)

市、縣氣象局按照職責分工,深入企業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檢查,並對防雷安全重點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對旅遊景點,按10%-15%的比例進行“雙隨機”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建立清單,下達整改意見書,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處理。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上報的檢測報告按比例進行抽檢,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複檢。

(三)檢查總結階段2021年9月至11月)

市、縣氣象局對檢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組織回頭看,市氣象局對全市防雷安全生產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進行問題和隱患督導檢查,對各縣氣象局防雷安全檢查進行督導檢查,並根據檢查督查結果進行評比,成績作為年度考核重要依據。對在安全檢查中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紮實,推進緩慢走過場的縣氣象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跟蹤督辦,促進防雷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全面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強責任意識,強化責任擔當。市縣氣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推動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考核體系, 落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

(二)嚴格專案審批,強化規劃引領。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嚴格專案審批,加強建設專案安全評估論證。配合開展成品油市場綜合整治,依法依規查處未審批建設專案。

(三)強化應急處置,提升服務能力。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災害風險區劃、災害調查等基本業務開展,及時準確開展雷電災害預警服務,深入推進防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

(四)嚴格監督管理,推廣平臺應用。加強對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和防雷檢測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和江蘇省防雷安全管理平臺應用,採用全覆蓋檢查、“雙隨機”抽查和“四不兩直”檢查等多種形式,督促防雷安全主體責任落實。

(五)加強法治建設,落實依法行政。加強防雷安全執法機構及執法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提高依法行政意識,確保持證上崗。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各種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認真彙總報送,定期督查通報。各縣局每月三日前向市局服務與社會管理處報送上月防雷安全專項整治開展情況,市局服務與社會管理處彙總並報送市局黨組、市應急管理局及江蘇省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