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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綠化建築監管通知

通知書1.67W

為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縣城鄉三年綠化行動實施方案》要求,現就加強城鄉綠化建設和管理通告如下:

城鎮綠化建築監管通知

一、在全縣深入開展城鄉三年綠化行動,以實施綠色城市、綠色屏障、綠色村鎮、綠色通道“四綠”工程為重點,切實強化定目標、定任務、定設計、定責任、定管理、定獎罰等“六定”措施,城鄉聯動,整體發展,全面加強和提升城鄉綠色水平。

二、各鄉鎮、縣直部門單位是各轄區產權所有宜林地造林綠化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單位(含延伸機構)造林綠化的組織實施工作,縣直部門單位負責完成縣定方案確定的義務植樹任務。

三、全縣涉建專案均要配套建設綠化工程,配套綠化工程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新建工程專案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用地總面積的35%,擴建、改建工程專案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用地總面積的25%。配套綠化工程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所有建設專案須在配套綠化工程經縣綠化委員會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房產銷售須經縣綠化委員會認可蓋章後方可發放銷售許可證。

四、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機關幹部及個體私營戶按照“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承包租賃土地投資造林。鼓勵民營企業、私營業主和個人認建認養林木綠地,建設“冠名林”、“紀念林”。

五、嚴格實行林地使用限額管理制度,需要徵佔用林地或臨時佔用林地的,須經縣林業局稽核同意,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徵佔用林地未經縣林業局稽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六、嚴禁亂砍濫伐林木、亂佔濫用林地、亂挖濫採野生植物、移植古樹名木。重點生態公益林和飲用水源地實行禁伐、禁牧、禁建。凡違反以上禁止事項,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毀的,由縣林業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切實加強城鄉林木綠地的管護、管養。各鄉鎮、園(區)的林木實行屬地管理,由轄區人民政府及林權單位負責管護、管養,縣直部門單位(含延伸機構)的林木由本單位負責管護、管養,縣直部門單位義務植樹實行一年期成活後移交轄區管理;省道、縣道林帶由轄區主體負責,交通、公路部門協助管護、管養;縣城區林木綠地由縣建設局和園林中心負責管護、管養。嚴禁踐踏花草、損壞設施、搭棚擺攤、堆放物品、挖砂取土、傾倒垃圾、剝皮、挖根、架線、攀爬、掐花、摘果、折枝、刻字、釘釘等損壞城市樹木綠地的行為。對違反上述禁止事項的,按照《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八、歡迎廣大市民群眾加強監督,及時舉報毀林違法犯罪行為。舉報電話。

標籤:綠化 城鎮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