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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三篇

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三篇

調研報告是整個調查工作,包括計劃、實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過程的總結。本站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三篇,歡迎閱讀!

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三篇

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一

經濟與社會形態帶來的消費形態的變動,使得對於消費趨勢、特點變化的研究越來越重要,房地產作為社會消費者一項重要的消費與投資行為,其特點較以往3年已經呈現出顯著的變化。一直是縈繞在房地產開發商頭腦中並百思不得其解的幾個疑問是:在房地產置業投資上,消費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購買決策的?在與房地產選擇與購買相關的多個因素當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著決定性的、實質的影響,哪些因素又僅僅是表層的和直觀的?房地產需求市場的需求與變化,對房地產供應市場有著極大的影響。在房地產買方市場的條件下,研究購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一、目前購房群體的基本狀況

1、大部分購房者目前的事業狀態處於起步階段或發展階段,總體購買力不高。

2、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商品牌有一定的認知度,但總體認知水平並不高。

隨著外地的房地產開發商進軍重慶房產市場,房地產開發商日益增多,房地產開發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費者認知或記憶對房地產開發商的市場拓展以及樓盤銷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表明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商品牌的總體認知程度不高。

消費者對房地產開發商品牌認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於以往開發商對樓盤專案本身的宣傳力度很大,而對開發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傳得不夠。房地產開發商本身的品牌,是影響消費者購買的重要因素,對促進樓盤的銷售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在大力宣傳樓盤專案的同時,也要加強本身品牌的建設和宣傳。

3、置業消費盲區與企業品牌建立。

置業投資雖然是家庭的消費投資之一,但由於其選擇、決策、談判、購買過程過於複雜,涉及眾多環節,因此存在著比較極大的認知難度,而消費者在房屋消費過程中的弱勢地位,使得非理性決策容易形成,併為今後的糾紛帶來了隱患。

二、消費者住房需求特點與趨勢

1、消費者生活需求空間增加

生活居所戶型總體上向較大方向發展調查表明,消費者購房向較大戶型發展,這一發展特點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體現:從購房者生活空間的居室數量變化來看,購房者的意向居所與目前居所相比,總體套內建築面積有所增加。具體來看,較大套內建築面積的比例有所上升,較小套內建築面積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時,人均建築面積也有很大的提高。購房者的意向居所與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種格局的套建築面積有所增加

2、消費者對居住地點至工作單位的車程要求有所放寬

居住區域選擇呈現郊區化傾向。在居住地點至工作單位的車程方面,購房者的要求有所放寬。藉助於家庭私車和公交車輛兩種交通工具,從以下兩方面來看一下購房者對車程的要求所發生的變化。

伴隨著消費者對居住地點至工作地點的車程要求的放寬,消費者住宅區域呈現郊區化趨勢,主要表現為購房者在居住區域的選擇上向城市邊緣或郊區縣地區擴散。

三、購房者置業特點與趨勢

1、絕大多數購房者為自住型購房者

從購房者買房的動機來看,無非是自己居住或投資,或者二者兼有。以滿足自己與家人居住為目的的購房為自住型購房,一般屬於第一次置業,而二次或多次置業的人買房更多是用來出租或增值,以獲得豐厚的回報,通常稱之為投資型購房。

2、交通配套是購房者最為關注的基礎配套設施

工作是人們最重要的生活內容,調查表明,他們不希望被居住地點至工作地點的不便的交通所困擾,因此,絕大多數購房者在對將來生活區域的配套設施的重視程度上,將交通配套放在了首要重要的位置。事實上,交通狀況是衡量地理位置好壞的重要指標,那麼購房者對交通配套的極大關注也就說明了地理位置對一個樓盤專案的重要作用,樓盤的地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購房者的選擇。因此於開發商而言,在開發樓盤專案時,仍要精心選擇地理位置。

除此之外,對學校配套、醫務配套、和自然景觀的關注程度也較高。

3、投資型購房者的置業特點及購買權衡

購房者的投資意識已經有所提升。從意向進行 房地產投資者佔的比例與已進行 房地產投資者佔的比例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這又說明可能存在相當一部分人群有投資房地產的傾向,但經濟條件的限制使得他們又無法涉足該領域,但是可以預見今後隨著個人經濟實力的加強,一部分人會將投資理財方式轉向房地產投資。

四、房地產住宅市場中幾個具有明顯特徵的重要購買人群

1、投資型購房者

投資型購房者的年齡大多在26—45歲之間,並且處於事業的發展階段或已經取得了一定成功。他們的收入水平較高,總體家庭平均月收入約為4150元,比所有購房者的平均收入高出1000元。同時投資型購房者有相當一部分有兩處居所,相對於自住型購房者所擁有的兩處或更多居所的比例要高,而且其居所全部是已購房屋,這又進一步說明投資者的具有相當強的經濟實力。

多數投資型購房者認為購物和休閒娛樂是自己生活的主要內容,而且認為房地產投資在投資理財中,成為超越儲蓄而處於第一重要的方式。他們的生活方式以個性的、簡單的、隱祕的、舒適的、現代的而非豪華的、多元的生活方式為主。

2、郊區型購房者

我們暫且將意向購買市區邊緣地帶或郊區縣地區居所的購房者稱為郊區型購房者。調查表明,郊區型購房者主要由兩部分人群組成。一部分是年輕人,他們的事業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或者發展的初期階段,他們的收入水平較低或者一般,家庭平均月收入水平在2000—4000元佔一半左右的比例,而4001—6000元的比例約為30%。他們一般只擁有一處居所,並且多是單位租用房或租用私人房。這部分年輕人將自己的大部分精力用於工作,其次也很注重娛樂。他們認為自己的事業發展仍需要一定的錢財,他們認為有必要進行一定的積蓄,所以儲蓄是他們最重要的投資理財方式。他們推崇的生活方式是簡單的、樸素的、寧靜的、溫馨的,但同時又是開放的而又不乏現代氣息的生活方式。

另外一部分郊區購房者是中老年人,他們中的多數人在事業上已經取得了一定成功,並且收入水平比較高。他們目前都擁有一處或兩處居所,並且基本都是自己已經購買的。這部分人的主要生活內容是購物、健身、出遊和休閒娛樂,他們很看重生活是質量,他們的生活方式是樸素的、簡單的、溫馨的、寧靜的、自然的,同時還希望是穩定的,所以他們的投資理財方式傾向於風險最小的儲蓄。

3、享受型購房者

享受型購房者與其他購房者相比,他們更加關注生活質量、生活品位的提高。享受型購房者在年齡分不上沒有什麼明顯的特徵,大多數人在事業上已經取得了一定成功。收入水平較高,家庭平均月收入約為4292元,而且他們現有的居所基本上都是自己購買的。

享受型購房者追求的是寧靜的、溫馨的、隱祕的、自然的、穩定的生活方式,他們非常看重低密度、低容積率以及優美的園林帶來的生活舒適感。除了工作以外,休閒娛樂和購物是他們重要的生活內容。在投資理財方面,他們不喜歡進行風險較大的投資方式,而是更多采用地儲蓄和保險。

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二

1引言

隨著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不動產交易越來越突出,因此不動產登記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從廣義上講,不動產就是不能移動的資產,如房子、土地等。一般意義上所說的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不動產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採礦權。不動產登記又可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我國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通過這種方式來確認和表現物權權屬情況,可以讓外界通過物權公示對其所有權產生認可,並明確歸屬者應承擔的責任。當登記的不動產權發生改變時,及時的記載並加以公開,就可以很好地明晰產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在不動產交易中,公開化的不動產資訊可以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之前不必投入過多的精力和費用去調查對方當事人是否對轉讓的財產享有物權,或被轉讓的財產之上是否有負擔等情況,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交易完成的速度。通過不動產登記中的審查機制,可以發現土地使用權的非法轉讓等問題,及時有效地處理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執行,可以讓有關部門掌握不動產權屬狀況,從巨集觀上把控不動產交易市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現象,實現國家行政監管與巨集觀調控。

2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國時期,在當時主要為土地私有制 服務。新中國建國初期也實施過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後中斷了三十多年,直到1990年才被恢復,但只是被當作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未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手段。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該法設專節規定不動產登記制度,確立中國不動產登記的基本結構,標誌著中國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正式確立,為不動產登記法的制定提供了整體架構和思路。李克強總理在2013年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提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4年11月,國務院頒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統一不動產的權籍調查技術方案,青島、廈門、廣州、深圳等多個城市開始啟動不動產登記制度。截止到2018年6月,全國有335個地市、2853個縣區共設立3001個不動產登記辦事大廳、3.8萬個視窗,8萬多一線登記工作人員平均每天為30多萬企業和群眾提供不動產登記服務。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用於物權公示起步較晚,過多強調登記的行政管理功能,而忽視其公示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登記制度的作用。在現行的法律中,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有《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的行政法規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政策法規也有相關規定。有關的法律法規種類繁多,且存在相互重疊內容,缺乏統一的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4年頒佈實施,目的在於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以及資訊平臺四個方面的統一,但由於與該條例相配套實施的制度和法律不夠完善,使得其未能達到的實施效果。《條例》規定,將省級以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交由國土資源部門統籌,省級以下的則由政府的具體職能部門來負責,表明上下部門並不能完全統一協調,機構的整合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

目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具有多層級、多部門的特點。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不動產登記的機構,實行國家、省、市、縣4個級別的不動產登記層次;橫向來看,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是由多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比如,林業的各種權力由林業部門管理,房屋的各種權利由房產部門管理,土地、礦業、漁業等也都應有相應的管理部門。曾有近十個部門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雖然充分與相關部門的職權相結合,但作為公示手段來說,過於分散的登記不利於登記機關的相互聯絡,使得登記過程變得煩瑣,各類資料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難以保障。各部門頒發的各類不動產登記證書樣式多元化,不利於體現政府統一登記的公信力。此外,分散登記對於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料查詢系統的構建也帶來不小的難度,現有的查詢方式較為煩瑣,查詢資訊要耗費大量的精力。這些都充分說明我國的不動產登記資訊還沒有“完全公開”,沒有達到真正的公示作用。

在工作人員配置上,日本的不動產登記人員要經過專業、嚴格的程式進行任命;德國的登記人員許可權以及社會地位與法官相差無幾。而我國還缺少一套完整而嚴格的不動產登記人員的選拔機制,非專業人員比例較大。在實際的不動產登記中,工作人員水平良莠不齊,工作質量得不到保障,可能出現錯誤登記、遺漏登記、遺失登記、遺失登記資料、延遲登記等問題,將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麻煩和損失。

3發展趨勢

國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實是循序漸進的過程,自2014年以來,國家高度重視不動產登記工作,加大推進力度,各級部門積極響應,不動產登記逐漸走上正軌,針對還存在的一些問題,努力尋找解決辦法。在不斷的學習和摸索中,不動產登記工作將會實現法律健全化,登記專業化,平臺統一化,查詢公開化。

法律健全化。建立完善不動產登記法,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法律依據進行統一,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同時,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可行的實施細則,對不動產登記程式、登記機關的職權、登記權利種類、登記範圍、登記責任等具體內容做出詳細、規範、統一的實施細則,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沖突的相關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登記專業化。登記的專業化主要包括登記機構專業化和工作人員專業化。實行分散登記是無法保障工作的專業性的,登記機關統一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和結果。將分散到多個部門的登記工作整合起來,設立專門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專業技術可以得到保障,也便於對登記工作的整體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同時,建立登記人員嚴格的考核任用機制,把登記人員業務培訓和專業化考核作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重要內容,打造業務能力強、人文素質高的專業化登記人員隊伍,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不動產權益,從而提升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平臺統一化。將各級不動產登記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使國家、省、市、縣四層級具備統一的資料平臺、統一的操作軟體、統一的資訊系統,登記資訊可實時共享,實現相關登記資訊與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資訊的實時互通共享,是完善不動產登記查詢制度的重要基礎。

查詢便捷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隨著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平臺建立與完善,查詢不動產登記資訊也將會更加便捷。面向社會大眾的不動產登記資訊查詢平臺逐漸向社會開放,有需求的單位或民眾可以登入系統,查詢獲得不動產權利人的授權的不動產登記資訊。

4結語

不動產物權對於公民行使其基本權利以及實現其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安身立命,均具有基礎性作用。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促進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實現對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在不斷的進步和發展中,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將會越來越規範,更好地為公民的權利提供基礎性保障。

不動產登記工作調研報告三

根據《國土資源局關於2015年不動產工作計劃的安排》要求,我局及時會同縣編辦、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縣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就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編制、資訊化建設等情況進行調查梳理,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構人員現狀情況

(一)土地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具體事務由縣國土資源局地籍地政股承擔。地籍股現有工作人員2名,均為事業人員。

(二)房屋登記。下設立房產股為房屋不動產登記機構,目前房產股無人員編制。

(三)林權登記。我縣環林局直屬事業單位中無機構和編制承擔與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的機構和編制。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內設機構中的林業行政管理股(掛森林防火辦公室牌子)職責中有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職能,無具體工作人員。

(四)草原承包登記。我縣草原登記由縣農業畜牧和水務局下屬事業單位草原站負責,縣草原工作站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級別為股站級,設立編制12名(原畜牧獸醫局編制中調整2個編制,申請增加10個新編制),股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工勤編制1名。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由縣農業畜牧和水務局下設事業機構—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承擔,縣農經站為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目前實有人數1人,混崗2人。

二、業務及資訊化建設情況

(一)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登記。已建立了土地登記薄、冊、卡、證,發證證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在縣政務中心辦 證大廳設定了視窗。尚未在網上審批,未建立國有土地使用證資料庫和登記系統;目前,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1900本,宅基地使用證辦理15000個,完成我縣24個藏傳佛教寺廟,涉及的15個鄉鎮,佔地面積1408666.628平方米進行了土地權屬登記。

(二)縣住房建設和保障局房屋登記。已建立了登記薄、冊、卡、證,在縣政務中心辦 證大廳設定了視窗;發證證書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縣林業局林地(林權)登記。林權確權面積234150畝,林地登記408宗,發放林權證137本,發證408宗,發證面積234150畝。我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建成覆蓋全縣行政區域的較為完備的林業主體資料庫、專題資料庫、基礎地理資訊資料庫以及其他配套資料庫,完成了30多人次參加的地理資訊科技應用(3s技術)培訓。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成功後,為積極適應林權及林產業管理的資訊化、數字化建設發展需要,建立了縣林權證管理資訊系統;加強了林業資訊化硬體設施建設。建立省縣三級林業入口網站、視訊會議、辦公自動化、資源管理資訊。

(四)縣農業局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建立了登記薄、冊、卡、證,在縣政務中心辦 證大廳還未設定視窗。還未建立資料庫,也未在網上審批;發證證書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新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目前未發證,即將全面啟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

(五)縣畜牧獸醫局草原承包登記。建立了登記薄、冊、卡、證,在縣政務中心辦 證大廳還未設定視窗。還未建立資料庫,未在網上開展了審批;發證證書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承包使用證。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成立領導小組。成立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編辦、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法制辦、政務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領導,負責研究決定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重大事項,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在推進實施過程中隊伍不亂、人員不散。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為加強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領導及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由常務副縣長和分管副縣長為召集人,縣政府辦、縣編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環保林業局、地稅局、法制辦、政務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縣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在縣政府領導下,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政策建議以及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制度體系、工作融合、資訊平臺建設。

(三)加快推動職責整合。職責整合是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前提和核心,省已明確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市×、縣兩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職責整合工作。儘快梳理相關部門承擔不動產登記職責情況,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理順相關部門交叉分散、層級管理許可權範圍不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劃轉相應的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裝置和相關經費,統籌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源,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力爭在6月30日前完成職能職責整合。

(四)編制機構組建方案。機構編制是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重要保障。充分考慮原有各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科學統籌調配相關資源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員隊伍,擬設立縣不動產登記局、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及時制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編制設立方案,及時上報縣編委審定,於11月30日前完成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編制的設立,年內確保統一登記機構組建到位。

(五)做好資料移交銜接。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是確保工作平穩開展的關鍵。不動產登記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和資訊查詢基礎。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動產登記歷史資料,制定詳細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方案,明確原來儲存在有關部門的各類不動產登記圖、表、卡、冊等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的移交、整理、儲存的方式及時間要求等,指派專人按計劃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工作並辦理好移交手續,明確責任。

(六)開展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料整合。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環境保護和保林業局等部門要及時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動產登記資料,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資料庫標準和資料整合建庫技術規程,對原有資料進行錄入整理,根據部門資訊系統現狀完善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料庫,實現各業務主管部門和不動產登記系統互聯共享。按照資訊平臺統一技術要求,預留介面。一旦國家不動產作業系統軟體建立,及時接入資訊平臺。

(七)加強宣傳引導工作。認真組織學習《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並做好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堅持正面宣傳和正確的輿論導向,按照國家、省的統一要求,結合工作情況,充分發揮部門引導、專家解讀和社會報道等各方面優勢,有效利用媒體平臺,有重點的做好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輿情動態監測分析,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迴應,統一口徑、統一發聲、正面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四、有關建議

(一)落實時間進度。省廳、局已明確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市、縣兩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職責整合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機構組建。我局已代擬不動產登記工作計劃及領導小組、職責整合、聯席會議制度等通知檔案,現報請縣政府審定後於6月30日前印發執行,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整合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二)落實辦公場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多,辦公用房至少需要1200平方米,現國土資源局辦公用房有限,無法整合調劑使用。

(三)落實專人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需要多部門的協調配合,建議聯席會議制度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召集人,分管副縣長任副召集人,相關部門為成員,每半個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及時研究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的有關問題。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農業畜牧和水務局、環境保護和保林業局等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整合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做好資料的移交銜接和不動產登記資訊的資料整合。

(四)落實機構編制。根據《國土資源局加快推進縣級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已代擬不動產登記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三定方案(草案),設立不動產登記局,為副科級行政單位,在機構管理上為隸屬於縣國土資源局的二級局。設立不動產登記中心,為副科級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建議人員編制由縣編委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統一解決,做好新舊體制銜接,確保方便群眾和秩序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