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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模板8篇

調查報告需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和敏感資訊,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調查報告通常包括背景介紹、研究目的、調查方法、資料收集、分析過程和最終結論等部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模板8篇,感謝您的參閱。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模板8篇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1

xxx: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綿陽市開元建設有限公司,公司型別為有限責任公司,屬房屋建築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軍,工程負責人蒲遠高;專案經理姚全波;技術負責人胡震(高階工程師);施工員左春梅、徐軍;質檢員毛順榮、鄧雲;安全員王明、劉後勤;材料員姜華;造價員劉海英。

二、專案主體單位概況:

(一)建設單位:四川廣旺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二)監理單位:四川元豐建設專案管理有限公司,專案總監鄭運春。

(三)施工單位:綿陽市開元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負責人蒲遠高,專案經理姚全波。

三、事故死亡人身份概況:

羅中英,女,漢族,1935年1月15日生,籍貫:利州區寶輪鎮寶興路99號,工作單位:寶輪煤礦。

四、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3月24日 星期一,上午10:04左右。

(二)事故發生地點:廣旺礦區煤礦棚戶區改造工程寶輪煤礦躍進小區7#樓基坑臨原有車行道路邊。

(三)事故發生過程描述:由於7#樓基坑臨

原有車行道路邊,在基礎開挖時堆棄土方堵塞原有道路交通,20xx年3月24日上午綿陽市開元建設有限公司派由何先軍(機械駕駛員)駕駛50型裝載機挖土,上午10:04在施工作業時,由於裝載機鬥未降落阻擋前方視線,在車前行時擦掛後當場碾壓致死正在機械前倒垃圾的當地居民羅中英(車輛碾壓致雙足、雙手、胸腹部傷害)。施工單位值班專職安全員王明在事故現場。

(四)事故處理過程: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認真積極安撫死者後事,通過保護現場、報警、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利州區建設局)及告知死者家屬等程式。大致情況如下:

1、寶輪派出所當場瞭解記錄案情後,將司機帶到派出所接受繼續調查。

2、施工單位派專人(蒲偉)看守事故現場並按當地民俗習慣對死者進行了必要程式(如:覆蓋屍體、放鞭炮、燒紙等)。

3、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積極主動配合主管部門調查,責其施工單位端正態度積極確保死者後事。

4、得到上報電話後,建設局質安站、利州區安辦、城建大隊、火化廠、地方政府等相繼到場指導事故後續工作。

整理單位:四川元豐建設專案管理有限公司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2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築公司第一專案部在建設過程中,因上架工人違規操作造成1人受傷。由公司人事部組織專人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是九州建築公司,位於南京市鼓樓區徐州路,是私有制生產經營形式,規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專案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層北區作業,因作業需要,在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因工人違規操作且腳手架下部建渣堆積,造成腳手架重心不穩,發生腳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

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1、事故發生後,第一專案部門經理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將受傷工人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對事故發生經過進行了解,並及時向公司領導、人事部進行報告,並等待進一步的指示。

2、善後處理。事故發生後,由公司領導主持召開公司內部所有在建專案安全協調會,對受傷工人安置工作進行落實。對今後在建專案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如下安排:

(1)在建專案每週必須進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

(2)在建專案至少配備一名安全員進行現場巡視。

(3)工人進行有較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專案需進一步加強獎懲制度的管理力度。

(5)對發生事故的專案,專案經理必須做出書面檢討。

四、事故傷亡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中一個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並沒有人員的死亡。

初步估計這次的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000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違規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工人安全意識較薄弱。

2、事故的間接原因:現場管理人員監管力度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無現場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六、事故的性質

經公司人事部調查及分析認定,該是事故是違規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直接責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動腳手架作業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按要求移動腳手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

2、事故主要責任人——公司現場負責人

公司現場負責人,沒有履行好在建專案安全管理職責,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造成人員受傷,屬失職。公司現場負責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八、整改措施

該事故發生後,公司內部高度重視,舉一反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專項整治,做到防微杜漸,以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3

1.工程名稱: 於家務鄉鄉中心a01地塊

2.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08月 27日9:00

3.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4.事故級別:輕微傷害

5.事故詳細經過:

裝容器平穩著陸後,木工摘鉤將保險卡環掛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夠將容器內的扣件倒放出來,訊號工在未觀查清楚掛鉤木工是否在安全距離,就指揮塔吊司機起吊從而造成將倒出來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體上,後送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診斷,沒有造成過大傷害。

6.事故原因分析

訊號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痺,安全意識不強

7.事故的處理和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識差,本專案部根據本次

8.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3)加強安全防護巡查工作

4)當日在次集中對塔吊司機及訊號工人員進行專業的安全教育及培訓

5)經公司決定對本專案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決定對專案經理吳寶成處罰500元,對生產經理李志起處罰500元,對現場安全員侯友茹處罰500元,對勞務施工單位處罰5000元,對勞務隊長處罰1000元, 違章指揮的訊號工給予清場處理並給予處罰500元。對施工班組違章作業,給予處罰500元。

6)對施工隊全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有針對性並且根據本案例再結合其他案例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絕對不能再發生類似不安全事故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專案部全體管理人員進行自檢,誰的責任誰承擔,加強安全意識及安全管理,把安全問題提高到議事日程上來確保本工程專案無安全事故。

11.參加調查人員:

xx有限責任公司於家務專案部

20xx年8月30日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3

一、施工單位:

x

二、時間:

20xx年12月25日13時30分

三、地點:

760中段西Ⅱ叉巷約550m處砼支護工作面

四、設計斷面:

淨斷面4.4x4.5、砼支護(c20牆、帽厚度250cm)

五、作業工序:

拆模施工

六、參加調查人員:

陳琴明、蘇文進、吳擢潭、何澤、陳生先、郭國林、李針玉、李南聲

七、調查結果:

屬爆破振動及養護時間不夠(應12小時以上)造成

八、事發經過:

24日23時該隊隊長李南聲安排:王文教、王文彬、王建安、、王金墩五人去進行砼支護,至凌晨三時半施工結束。25日13時30分安排王建安等四人去拆模(在此段時間中,隔巷有一掘進班組早班五時左右進行爆破一次)在拆模過程中,砼支護拱頂突然坍塌,造成作業人員王建安、王金墩、王文彬、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發生後,我礦山部及監理單位有關人員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將受傷人員全部送往德化縣醫院進行救治。

九、防範措施:

1、加強施工單位監管力度,督促檢查,嚴格按照各項作業規格認真施工,技術把關、安全把關、確保施工全過程安全和技術;

2、以該事故為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促進施工單位加強全體員工安全教育“三級教育”,提高員工個人安全意識及自我防範能力,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

3、加強現場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問題、安全隱患及時排查消除,重視安全生產,糾正麻痺大意的思想,促進安全工作的發展。

以上就是一祕為大家整理的6篇《事故調查報告》,希望對您的寫作有所幫助。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4

xxx:

一、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1、 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1) 生產過程;狀態

(2) 事故中的當事人的行為、語言表述

(3) 事故狀態

(4) 事故場所機械、裝置、狀況等

2、 應急救援情況

(1) 救援過程

(2) 搶救地點、過程、結果。

三、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狀況

四、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根據gb5442-86a7規定。

(2)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根據gb5441-86a6規定。

2、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

(2)、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指導。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沒有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等。

(二) 事故性質

1、 是否為責任事故

2、 是否為非責任事故

五、 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 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全部責任、主要責 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等),依據《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2、 對事故有關部門的責任認定(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 要責任、一定責任等),依據《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3、 對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主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 管理責任、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等),提出個人行政處罰建議及黨、政紀處分建議,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 今後的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附:

1、事故調查人員簽字名單。

2、傷亡人員名單。

3、有關資料影印件。

包括:

(1)企業提供資料的影印件 (2)現場照片 (3)現場示意圖 (4)筆錄影印件 (5)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 (6)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 (7)罰款收據影印件 (8)行政處分的影印件 (9)黨內處分的影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5

20-年-月-日中午12:00時,-專案部民工宿舍(二區),發生火災事故, 造成兩幢二層的活動板房全部被燒燬,所有工人安全撤離,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現將火災事故具體情況向公司呈報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年-月=日中午12:00時左右在二區民工宿舍第二幢板房二樓走廊的工人(37座外架班)發現對面203房電線冒濃煙,班長馬上跑下樓拉電閘,同時打電話通知專案部。此時203、202房電線已噴出火球,板房上部迅速燃燒起來。專案管理人員及保安員接到呼叫後,馬上奔赴現場進行搶救,同時拔119求救。由於水源不足,加上風力較大,沒多久第二幢板房也燒起來了。幾分鐘後消防隊趕到,並立即投入搶救,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撲救,大火終於被撲滅。

二、事故造成的損失:

在此次火災事故中,由於管理人員及時趕到,並迅速撤離所有人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注:只有一人從二樓視窗跳下,腿部骨折,傷勢不是很嚴重)。事故中有兩幢活動板房(一幢3k*9k、一幢3k*15k)被燒掉,還有部分工人的衣物、工具及生活用品;部分工人的手機、身份證、銀行卡、摩托車(一輛)等也被燒掉,約計經濟損失三十多萬。

三、事故原因:

初步確定為用電量過大電線起火,而導致火災的發生。

四、事故處理:

1、受災工人均已轉移到專案部內的生活區安置,住宿、吃飯等生活問題已解決。並且已按公司規定每人暫時發放500元生活費,給工人購買衣物及生活用品,最終處理方案正在商議中。

2、火災現場屋架已用機械拆除,並且安排了人員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3、事故發生後項目部已及時向甲方、監理,以及我公司電話報告了事故發生的`大體情況。在搶救過程中甲方、監理都到現場參與指揮,事後我公司領導也到現場瞭解情況,並主持召開現場會,商議了人員安置及賠償問題。

五、事故總結:

1、增強安全管理是保證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2、由於第二生活區離飯堂較遠,工人吃飯不方便,以至在宿舍煮飯人員較多,用電量過大,導致電線起火發生火災。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情況以預防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4、臨電安裝不規範,保險絲沒有發揮作用。

5、消防安全不到位,現場沒有消防用水,只有生活用水。火災剛發生時火勢不大,如有消防水可以撲滅,損失不大。

6、吸取事故教訓,專案部對生活區進行了大檢查,對不合格、不規範的進行大整改。明確生活區的專職管理人員,落實宿舍的各項管理制度,每週、每月對宿舍進行定期檢查,保證管理出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區。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6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事故公司: 事故地點: 事故名稱:

基本內容及格式

江蘇和順環保有限公司

一、調查組成員單位和人員:(組長、副組長、成員)

註明:備註未參加事故調查組的原因。

二、事故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

一、引??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

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 二、事故單位概況:

事故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礦山企業還應包括可採儲量、生產能力、開採方式、通風方式及主要災害等情況)。

三、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一)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過程、主要違章事實、事故後果等。

(二)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二)事故性質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公司規章依據及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和建議

主要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

七、調查組成員單位和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八、調查報告附件:

附件:(一)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基本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傷亡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族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工種、工齡、本工種工齡、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安全培訓教育及個人資質情況(安全生產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等)。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人身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 、喪葬及撫卹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善後處理費用: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財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二)現場勘驗、技術鑑定以及物證、證人材料 1、現場調查記錄、事故現場的裝置、作業環境狀況; 2、拍攝有關的痕跡和物件的照片(音像資料),繪製有關處所的示意圖(事故圖)等;

3、 有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技術鑑定結論和試驗報告;

4、與事故有關的物證、人證材料和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5、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6、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檔案;

7、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及事故有關的情況。

(三)規章制度及組織體系 1、有關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

2、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過去事故記錄和事故前的健康狀況。

(四)傷亡鑑定證明

1、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死亡證明或出院證明); 2、公安部門死亡通知書(或法醫鑑定書);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傷殘鑑定證明); 4、善後處理協議與公證書。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7

東營市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調

查報告

2015年8月31日23時18分,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源公司”)新建年產2萬噸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專案二胺車間混二硝基苯裝置在投料試車過程中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26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王勇分別作出重要批示;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搶救傷員,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嚴查原因、嚴肅處理、嚴格要求,堅決防止此類事故再度發生。國家安監總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浩水親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調查工作。國務院安委會下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安委督〔2015〕16號),對該起事故查處實行了掛牌督辦。副省長張務鋒率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東營市政府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組成的濱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化工安全、設計、生產、自控儀表等專業的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覆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濱源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13日,註冊資本8800萬元,註冊地點為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刁口鄉,企業員工210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公司下設銷售部、生產一部、生產二部、行管部等七個部門和質量安全環保辦、研發中心、內審辦等三個直屬辦公室。其中,生產二部下設二胺車間、二酚車間、公用工程車間和總排程辦;二胺車間下轄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裝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氫工段、二胺精餾工段。

(二)建設專案基本情況。

濱源公司新建2萬噸/年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專案(以下簡稱“專案”)建設地點在利津濱海新區化工專案聚集區,位於利津縣刁口鄉銀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東,總佔地約m2(540畝),該專案佔地約m2(236畝),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專案。該專案工藝技術由浙江奇彩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副總胡章雲以個人名義提供工藝包並與濱源公司簽訂有技術轉讓協議。工藝技術最早由浙江大學與浙江龍盛集團股份公司共同研製開發,浙江安諾芳胺化學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諾公司”)、四川北方紅光特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公司”)採用該工藝的生產裝置已平穩執行3年以上,屬成熟工藝技術,與胡章雲所提供的工藝包基本吻合。該專案主要裝置:混二硝基苯裝置及配套廢酸處理裝置、煤制氫裝置、苯二胺裝置、苯二酚裝置、硫銨裝置及配套公用輔助裝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純鹼、氫氣、液氨、雙氧水;主要產品:間苯二胺、鄰苯二胺、對苯二胺、間苯二酚;中間產品:間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等。

該專案於2014年10月31日取得東營市安監局出具的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東危化專案安條審字〔2014〕264號),2015年4月16日取得東營市安監局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東危化專案安設審字〔2015〕423號)。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縣住建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05號)。2015年8月13日,東營市環保局批覆同意了該公司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2015年8月14日該公司向利津縣消防大隊申請消防稽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規定,利津縣消防大隊於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目前,該專案的混二硝基苯裝置(以下簡稱“硝化裝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廢酸處理裝置以及後續的煤制氫裝置、苯二銨裝置、苯二酚裝置等正在建設中。

(三)事故裝置和裝置設施情況。

發生事故的硝化裝置位於廠區中南部,佈置在封閉廠房內,主體為二層鋼混結構,主要裝置包括:硝化機、硝化再分離器、預洗機、預洗再分離器等,其中,硝化機共8臺,外形為立式盆蓋底,公稱容積10m3。主要工藝流程:採用“苯連續硝化法”生產中間產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為溶劑的條件下,與硝酸反應生成硝基苯;硝基苯進一步與硝酸反應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間二硝基苯85%左右,鄰二硝基苯12%左右,對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預洗、中和、尾氣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壞的儲罐區位於硝化裝置南側,罐區內的儲罐均為立式罐,從東到西依次為:中間產品混二硝基苯儲罐,原料石油苯儲罐1和石油苯儲罐2以及用於硝化後續裝置的甲醇儲罐和醋酸丁酯儲罐。事故發生時石油苯儲罐1內約存有670m3苯,其它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險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間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8月28日,經濱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裝置投料試車。28日15時至29日24時,先後兩次投料試車,均因硝化機控溫系統不好、冷卻水控制不穩定以及物料管道閥門控制不好,造成溫度波動大,執行不穩定停車。

8月31日16時38分左右,企業組織第三次投料。投料後,4#硝化機從21時27分至22時25分溫度波動較大,最高達到96℃(正常溫度60-70℃);5#硝化機從16時47分至22時25分溫度波動較大,最高達到℃(正常溫度60-80℃)。車間人員用工業水分別對4#、5#硝化機上部外殼澆水降溫,中控室調大了迴圈冷卻水量。期間,硝化裝置二層硝煙較大,在試車指導專家建議下再次進行了停車處理,並決定當晚不再開車。22時24分停止投料,至22時52分,硝化機溫度趨於平穩。

為防止硝化再分離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車間人員在硝化裝置二層用膠管插入硝化再分離器上部觀察孔中,試圖利用“虹吸”方式將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後,又到裝置一層,將硝化再分離器下部物料放淨管道(dn50)上的法蘭(位置距離地面約高)拆開,此後裝置二層的操作人員打開了位於裝置二層的放淨管道閥門,硝化再分離器中的物料自拆開的法蘭口處洩出,先是有白煙冒出,繼而變黃、變紅、變棕紅。見此情形,部分人員撤離了現場。

放料2-3分鐘後,有一操作人員在硝化廠房的東北門外,看到預洗機與硝化再分離器中間部位出現直徑1m左右的火焰,隨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員一起跑到東北方向100m外。23時18分05秒(dcs時間,校核後的北京時間為23時19分30秒)硝化裝置發生爆炸。

(二)應急處置情況。

東營市委、市政府和利津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接報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設立了警戒保衛、搶險救災、技術保障、醫療救護、新聞宣傳、後勤保障、善後工作七個專項工作小組,由東營市趙豪志市長任總指揮,組織指揮救援工作。9月1日4時,明火撲滅後,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專家認真分析、研判現場情況,制定失聯人員搜救和應急處置方案,全力展開援救工作,先後調集化工、環保、消防、武警等專業技術人員70餘人,呼叫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時不間斷進行現場拆解和大範圍、地毯式搜尋。組織醫護、公安刑警、法醫等人員進行甄別鑑定和dna比對,截止9月5日12時,全部確定了遇難者身份。

三、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及對周邊影響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26萬元。

(二)事故對周邊的破壞情況。

事故造成硝化裝置殉爆,框架廠房徹底損毀,爆炸中心形成南北、東西18m、深的橢圓狀錐形大坑。爆炸造成北側苯二胺加氫裝置倒塌;南側甲類罐區帶料苯儲罐(苯罐記憶體量噸,約670m3,佔總容積的%)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傾倒變形。爆炸後產生的衝擊波,造成周邊建構築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損壞。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車間負責人違章指揮,安排操作人員違規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離器內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強氧化劑存在的條件下,自高處排向一樓水泥地面,在衝擊力作用下起火燃燒,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機、預洗機等裝置,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溫度升高,引發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濱源公司安全生產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淡漠,無視國家法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專案建設和試生產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1)違法建設。該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規劃、住建、安監、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之前,擅自開工建設;在環保、安監、住建等部門依法停止其建設行為後,逃避監管,不執行停止建設指令,擅自私自開工建設。

(2)違規投料試車。未嚴格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對事故裝置進行“三查四定”,未組織試車方案審查和安全條件審查,未成立試車管理組織機構,違規邊施工、邊建設、邊試車,試車廠區違規臨時居住施工人員,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藝裝置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等試車前準備工作。

(3)違章指揮。在工藝條件、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擅自決定投料試車;分管負責人在首次試車裝置執行溫度等重要工藝指標不穩定的原因未查明、未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違規組織進行投料試車,嚴重違反《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

(4)強令冒險作業。在第三次投料試車緊急停車後,車間和工段負責人,違反相關規定,強令操作人員卸開硝化再分離器物料排淨管道法蘭,打開了放淨閥,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事故裝置相關配套設施未建成,安全設施裝置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設施裝置未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專案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安全設施不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未達到《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善,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未嚴格進行工藝、技術知識培訓及相關模擬訓練,沒有按照要求編制規範的工藝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規程,沒有符合要求的操作執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利津縣安監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在對濱源公司未經安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下達處理文書後,跟蹤落實整改情況不力,未及時發現和制止該企業再次私自開工建設行為;落實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山東潤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著火事故的通報》(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以下簡稱64號明電)檔案要求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

(2)東營市安監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濱源公司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不嚴格,未發現該公司已實際開工建設行為;跟蹤督導利津縣安監局查處濱源公司未批先建問題不力。

(3)利津縣公安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全縣危險化學品監管和監督檢查部署不力,未發現事故企業違規購置、使用硝酸問題,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企業違規行為查處不力。

(4)利津縣公安消防大隊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未批先建專案消防安全檢查工作開展不力,未發現處於辦理消防設計稽核階段的濱源公司專案已開工建設;未認真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消防專項整治工作中將“嚴查是否通過消防稽核驗收”作為檢查重點的要求,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縣環保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在未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覆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行為採取措施不力;雖多次進行檢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大懲治力度,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縣住建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違規為濱源公司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對該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建設的行為查處不力,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不力。

(1)利津縣刁口鄉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64號明電要求執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在建企業組織試生產的監督檢查;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對轄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主動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力度不夠;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不力;對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未予處置。

(2)利津縣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64號明電要求執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在建企業組織試生產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夠重視,對企業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督導執行不嚴不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刁口鄉黨委政府落實安全、審批監管責任不到位。

(3)東營市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64號明電要求執行不到位;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企業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督導執行不嚴不實;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利津縣黨委政府落實安全、審批監管責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東省東營市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濱源公司副總經理劉樹海、車間主任陳國民、工段長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二)公安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李培祥,中共黨員,濱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執行逮捕。

2.鄧學振,中共黨員,濱源公司環境安全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鵬飛,濱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辦公室主任(借調至濱源公司幫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郭新照,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安監辦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監督檢查不力,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和制止事故企業違規試車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1年、行政撤職處分。

2.孫建強,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派出所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工作不細緻、不全面,對事故企業購買、儲存、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王志遠,群眾,利津縣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股負責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違規受理事故企業建設專案安全審查手續;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張學峰,中共黨員,利津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監管工作不細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發現和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5.袁秀寶,中共黨員,利津縣環保局法制工作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環境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問題處理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6.李兆秀,中共黨員,利津縣環保局監測站站長,主持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行為。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7.紀念敏,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工程股股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問題監管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8.孫象平,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科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專案安全手續審查不嚴,對發現的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核實、處置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9.鄭永俊,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消防大隊副書記、大隊長(現役)。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0.宋瑋合,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購買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1.高振宇,中共黨員,利津縣安監局黨組副書記、主任科員,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規批准受理事故企業建設專案安全審查手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2.崔樹功,群眾,利津縣環保局主任科員,分管環境監察大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發現和查處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於秀勇,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審批大廳、工程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4.薄國本,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5.任傳濤,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強化屬地管理責任、組織領導鄉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6.宮長江,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黨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鄉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刁口鄉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取消其正科級待遇,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17.左振明,中共黨員,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擔任縣環保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在擔任縣安監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發現和制止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8.李維國,中共黨員,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擔任縣安監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在擔任縣環保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9.張順,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違規批准事故企業專案建設手續;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0.王炳芳,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督促指導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1.劉相永,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專案安全手續審批把關不嚴;督促指導下屬科室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2.趙紹青,中共黨員,利津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分管重點專案推進、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及刁口鄉政府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3.李輝,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導市安監局及利津縣政府和安監局嚴格履行審批、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未能發現和制止事故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4.燕振誠,中共黨員,利津縣委副書記、縣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及專案建設審批工作不力;對鄉鎮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要求不嚴;對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企業未批先建督促、檢查、處置不力,源頭治理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5.杜振波,中共黨員,利津縣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及專案建設審批工作不力;督促利津縣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和審批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楊夢斌,中共黨員,東營市政府副市長(聯絡、督導刁口鄉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落實督導責任不力,工作開展不細緻、不到位,未深入企業現場督導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7.田青雲,中共黨員,東營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負責發展改革、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利津縣委縣政府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四)問責人員及單位建議。

1.趙豪志,中共黨員,東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東營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作為東營市市長、市安委會主任,趙豪志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2.申長友,中共黨員,東營市委書記。東營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東營市委書記,申長友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委、省政府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責成利津縣委、縣政府向東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東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終身不得擔任化工和危險化學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2.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處200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東營市、利津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推動實現責任體系“五級五覆蓋”,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要針對本地區化工行業快速發展的實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把安全生產與轉方式、調結構、促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從根本上提高安全發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增強安全監管力量,加強劇毒、易製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強化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的管控,切實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

(二)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管理。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管理,嚴把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施工建設、試生產(執行)和竣工驗收等關口,及時糾正和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建立完善公開曝光、掛牌督辦、處分與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相結合的責任監督體系,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批准和專案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發現一處,查處一起,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強化建設專案試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認真落實《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提出的各項措施要求。要將危險化學品企業試生產環節作為化工企業安全監管重點,建立和落實跟蹤督查制度。

(三)進一步嚴格從業人員的准入條件。嚴格操作人員的招錄條件,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應招錄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員、大專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逐步實現從化工安全相關專業畢業生中聘用。要加強化工安全從業人員在職培訓,提高在職人員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質能力。要強化新就業人員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識培訓。對關鍵崗位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和相關模擬訓練,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實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四)進一步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化工企業要認真落實《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4號),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嚴禁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和有關標準規範,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對重要工藝引數進行實時監控預警,採用線上安全監控、自動檢測或人工分析資料等手段,及時判斷髮生異常工況的根源,評估可能產生的後果,制定安全處置方案,避免因處理不當造成事故。

(五)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化工企業要按照“五落實五到位”要求和《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等規章的規定,建立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名員工,真正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8?31”著火爆炸事故調查組

山東省政府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

滁來全事故調查報告篇8

“4.23”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井字架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xx年4月23日16時20分左右,在新陽工業區王氏明發打火機宿舍樓二期工程工地,廈門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工人在施工時,有一個小工不慎墜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xx年4月24日16時左右,海滄區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 到報案後,領導及工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責令事故單位停止施工,徹底查詢隱患,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並馬上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檢查、筆錄、調閱相關資料工作。

一、事故單位概況

廈門思明區建築二程總公司註冊地址在曾唐安龍虎南二里20號,企業註冊號為:3502031070431,屬集體企業,經營範圍為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二級等,康輝陽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造價為550萬元,建築面稱約為5221平方米,為框架6層結構,該工程專案經理為吳培紅,事故發生時該工程主體已封頂,外架拆除至2層半。建設單位為廈門王氏明發打火機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鄭州中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該專案總監為楊海平。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xx年4月23日16時20分左右,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承建的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組小工陳良英(女,38歲,江西興國人,身份證號碼為:362xx3670505334)在二樓從事攪拌室內牆面貼磚使用的砂漿等工作時,沒有佩帶安全帽就到了二樓井字架卸料平臺,二樓卸料平臺安全門為自制簡易安全門,陳良英從二樓卸料平臺(高度約4,5米)墜落到井字架底,並伴有 “砰”的一聲墜地聲,此時井字架吊藍己升到三層位置,目擊工人急忙喊 “出事了”,井架操作工何春梅急忙停機。專案經理吳培紅聞訊後趕快撥打”120”,由於工地位置比較偏僻,吳培紅怕耽誤事,直接叫甲方王氏明發打火機廠派車,安排死者丈夫曾憲才、馮文彪及其妻子等幾人把陳良英送到海滄醫院,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l)工人陳良英本人安全意識不強,沒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從二樓卸料平臺安全門處摔至地面井架基礎時,直接造成頭部著地傷勢過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臺安全門設定不符合要求,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墜落的直接原因。

(3) 施工機械操作不規範,不能正確使用物料提升機的聯絡訊號。

2;間接原因

(1)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對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專案部安全管理措施沒有其正得到落實,是造成此事故發生問接原因。

(2)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專案經理吳培紅及泥水班班組長馮文彪沒有對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現場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違章作業現象,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施工單位現場安全員,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夠細緻,對施工現場違反作業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及時制止。

四;事故性質的認定

該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單位沒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護意識薄弱,而引起墜落一人死亡四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相關單位的責任情況及處理建議

1、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專案部小工陳良英,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該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鑑於陳良英木人在該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泥水班班組長馮大彪對施工現場三機工何春梅明顯違反作業規程的舉動不能及時發現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建議公司給予處分。

3、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比較薄弱,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監督施工人員按操作規程作業,且事故發生後未按《福建省工程建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報告。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在海滄區暫停承攬業務半年,並交罰金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4、施工單位現場安全員呂阿民,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夠細緻,沒有及時發現工人的違章作業,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暫停執業資格一年的`行政處罰。

5、公司專案經理吳培紅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制止未經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訓的工人進場作業,沒有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關於工人要進行三級教育的要求,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暫停執業資格一年的行政處罰。

6、鄭州中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沒有落實到位,對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作業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井監督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理責任。建議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教訓和總結

為了認真吸取達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如下整改建議:

1、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要認真吸取這起重大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從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切實加強現場施工管理,嚴格執行規範、規程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備項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努力提高作業人員的素質。

3·加大施工現場的安全投入,使 “以人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設。

4、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推行省、市推薦使用的提升裝置和自動安全門在工地的使用

附:1、事故筆錄

2、所調閱的有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4、調查組成員會議簽到單

5、思明區建築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的該次事故的補充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