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礦事故調查報告8篇

通過寫調查報告我們能夠及時分析出調查中存在的問題,調查報告對於調查事實的敘述是十分完整的,在寫作上一定要重視,本站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礦事故調查報告8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礦事故調查報告8篇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1

年月-日晚-點分,醫院門前發生了一起出租車與摩托車相撞的嚴重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點左右。-計程車公司駕駛員開出租車行至到方向,過紅綠燈後有乘客打車到大學新校址。越雙黃線違章調頭,想走大橋到路再上路。調頭時沒有觀察情況與對面正急速駛來的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死者名為,-人,年僅歲。當晚被公安交警連人帶車一併扣留,等待處理結果。

公司出面達成協議

此次事故,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公司積極的和公安部門處理善後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調解中,死者家屬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殘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調處大隊協商賠償問題。由於死者家屬不按法律程式辦案,無法達成賠償協議。隨後又到計程車公司領導辦公室圍坐,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辦公。公司領導-總、-總出面,經過五天的艱苦協商調解,終於與死者家屬的達成協議。最終賠償死者家屬22萬。

分析事故 警鐘長鳴

血淋淋的事實,必須留下血淋淋的教訓!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給我們廣大的駕駛員留下最直接的教訓,就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雙黃線違章竟然要用一條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這樣的教訓足夠深刻了,這是其一。第二,透過表面看本質,駕駛員為什麼會違章駕駛,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識和無視交通法規的態度。在出租車行業中不僅只有平時違章駕駛,這是公司計程車普遍存在的問題。由於駕駛員心抱僥倖心理,想著不會那麼倒黴,但是等到發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還能後悔嗎?這次的教訓足夠要求駕駛員朋友,在平時的駕駛過程中必須強化交通意識,樹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的態度。寧等三分 不搶一秒 安全行車 遠離車禍是我們每個駕駛員都應該牢記的警訓。經過此次慘痛的教訓後,希望我公司廣大駕駛員從心底認識到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更要時時刻刻遵守交通法規、不違章,注意行車安全,這用生命換來的教訓,必須紮根於每位駕駛員的心中,警鐘長鳴。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2

_年1月14日14時40分左右,位於台州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的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火災過火面積約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關注,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傷員救治和死者家屬撫慰工作,儘快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堅決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台州市和溫嶺市接到事故報警後,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調集人員和裝備,全力開展搶險救援。副省長毛光烈連夜趕至現場指導救治善後及事故調查等工作,並赴醫院看望慰問傷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有關領導也先後抵浙對事故調查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督辦。1月15日下午,李強省長和全省11個市的市長集中參加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會議結束後,李強省長專門對“1?14”事故傷員醫治、善後處理、事故原因調查以及立即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等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和《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省政府領導同意,1月1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省消防總隊、省人民檢察院和台州市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專家參與,依法對事故原因開展調查、取證、分析、認定等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開展事故現場勘查、走訪調查取證、考察對比同類企業生產現狀、組織專家分析論證、查閱相關部門工作臺帳資料等工作,經過認真分析和討論,查明瞭“1?14”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並根據事故責任,提出了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以及下一步加強事故防範工作的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鞋廠”)位於台州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繫個體私營企業,法人代表林劍鋒,股東為林劍鋒和林真劍兄弟兩人,各持股份50%。大東鞋廠於_年6月10日通過溫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工商註冊號:331081100158634,註冊資本108萬元,經營範圍為鞋製造、銷售,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_年6月14日,通過溫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稽核,核准通知文書號:(溫工商)登記內變字[_]第2737號。

大東鞋廠僱有員工83名(均未簽訂勞動合同),主要生產布鞋、休閒鞋和保暖鞋等,_年產值499萬元。

(二)廠房租賃情況

_年7月,大東鞋廠租用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的老村部辦公樓作為生產廠房,並經村委會同意使用村部辦公樓周邊用地1.98畝搭建鐵棚(約400平方米)用於生產。

(三)廠房建築佈局情況

廠房主體為磚混結構,坐東朝西,地上共有三層。其中,一層是成品鞋生產車間;二層為半成品加工車間和鞋料倉庫。三層南半部為鞋幫加工車間,北半部為衛生間、廚房和休息室。主體廠房建築中部設有一部連通各層的敞開式樓梯,主體建築北側外牆設有一部從二層通往一層的鋼質疏散樓梯,二層通往該樓梯的疏散門為捲簾門。主廠房只在首層和二層室內樓梯處各設定1個室內消火栓,但室內消火栓未接入市政消防管網,也未設屋頂水箱,故消火栓處於無水狀態。

租賃之初,大東鞋廠未經審批擅自在主體建築東、南、北三面加建了由單層鐵皮棚和磚牆圍成的不規則形狀違章建築用作生產,並使用至今。鐵皮棚高2米,建築面積400餘平方米。

(四)企業安全監管情況

經查,溫嶺市城北街道於_年4月與大東鞋廠簽訂了年度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駐村幹部每月對該企業的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記錄顯示,最近一次檢查是_年12月31日,當時檢查未發現大東鞋廠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據調查,大東鞋廠建立以來,當地消防、派出所、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均未對該企業進行過消防和安全生產檢查,城市管理部門也未對其搭建的違章鐵棚採取過任何處罰和責令拆除的措施。

二、事故發生經過

1月14日,大東鞋廠正常生產。當日下午,在企業車間內上班的員工共有75人(其中,一樓35人、二樓8人、三樓32人),由於學校放假,有6名小孩被員工帶至車間。其時廠房內總計有81人。事故發生前,員工王謀文和吳昌玉正在廠房一層東側鐵棚內進行包裝作業,吳昌玉負責打小包(即將成品鞋放入鞋盒),王謀文負責打大包(即將鞋盒裝入大箱)。當時,在鐵棚東北角離空壓機約2米遠處,共放有打包好的鞋子約600箱。在空壓機南側轉角的平臺處及廢棄流水線西側,共堆放有打包好待運至倉庫的鞋箱300餘箱,鞋箱堆高距鐵棚頂約1米。14時40分許,面對堆放鞋箱方向作業的吳昌玉突然聞到一股焦味,隨即發現靠近東北角流水線處堆放的一排鞋箱著火,便告知王謀文,並隨即呼喊附近員工拿滅火器進行滅火。發現火情後,一層成品車間管理負責人餘金標聞訊立即拉下配電箱總電閘,正在一層辦公室的業主林真劍聽到有人喊起火後跑出辦公室,隨即指揮員工用滅火器進行撲救和搶搬物品。因當日東北風強勁,通過東面磚牆上排風機孔洞進入鐵棚,風助火勢,濃煙與火焰竄入一樓主廠房迅速蔓延。正在撲救的員工見火勢無法控制,便相繼逃離,並在廠房外呼喊樓上員工逃生。14時52分,逃離廠房的大東鞋廠員工陳雲剛撥通119電話報警。隨後,二層和三層部分員工通過二層外側疏散樓梯或直接跳到一層鐵棚頂進行逃生自救,也有部分員工躲在三層房間內等待救援,一些從三層逃至二層的員工因濃煙太大被困二樓不幸遇難。

三、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位於鞋廠東側鋼棚北半間的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鞋盒等可燃物引發火災。

(二)間接原因

1.大東鞋廠主體廠房未經消防審批,廠房內消火栓形同虛設,各層樓梯未經封閉,疏散樓梯門未採用平開門,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廠房內電氣線路及用電裝置沒有專業電工維修保養,線路陳舊、敷設不規範,部分線路未採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直接經過存放大量紙箱、成品鞋及可燃雜物等可燃易燃物品的包裝車間,導致電氣線路起火後迅速蔓延。同時,違規擅自搭建的鐵棚更增加了火災負荷,影響了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

2.大東鞋廠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消防安全無人具體負責,並因計件工資及員工流動性大等原因,企業內部組織管理鬆散,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執行和落實。

3.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委會以包代管、放縱違章,未盡安全管理基本職責。楊家渭村委會未履行房屋出租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基層消防安全檢查責任,放縱大東鞋廠違章搭建行為,對大東鞋廠長期存在的嚴重消防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勸阻並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4.溫嶺市城北街道以及轄區派出所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很好落實,日常消防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大東鞋廠開辦十年來街道有關部門和派出所沒有對其進行安全專項檢查,僅以駐村幹部例行檢查代替安全檢查,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區,致使大東鞋廠嚴重消防安全隱患長期沒有得到有效整治。

5.溫嶺市相關部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不落實、不到位。大東鞋廠違章搭建行為及企業內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長期沒有得到重視和整治,反映出當地消防安全大檢查大排查沒有真正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仍不徹底,消防、城管、安監等部門在執法、監管和指導城北街道工作上存在疏漏。

6.溫嶺市委、市政府對消防安全重視不夠,履職不到位。在全省上下認真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期間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暴露出當地黨委、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基層街道政府開展消防安全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導、檢查力度不大、落實不夠,基層安全監管仍浮在表面、存在漏洞,隱患排查整治仍不徹底。

(三)事故性質

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災事故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林劍鋒,大東鞋廠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經理,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林真劍,大東鞋廠股東、監事。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目前上述兩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立案偵查階段。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給予黨紀或政紀處理的人員

1.決定給予溫嶺市市長李斌行政記過處分。

2.決定給予溫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永兵行政記過處分。

3.決定給予溫嶺市副市長陳剛行政警告處分。

4.決定給予溫嶺市副市長張文洋行政記過處分。

5.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北街道黨工委書記餘海波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北街道主任連永明行政記大過處分。

7.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北街道常務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長、安全生產工作站站長俞抒明行政撤職處分。

8.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北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記大過處分。

9.決定給予溫嶺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餘昌鋒記大過處分。

10.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羅新軍行政記過處分。

11.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城區二中隊中隊長(原溫嶺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城北中隊副中隊長)陳雲軍行政記大過處分。

12.決定給予溫嶺市安監局局長金良明行政記過處分。

13.決定給予溫嶺市濱海交警中隊指導員(原溫嶺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長)徐華軍行政記過處分。

14.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黨支部書記林雲輝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5.決定給予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原村委會主任林德正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相關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大東鞋廠處以規定上限的罰款。

2.由台州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大東鞋廠依法予以取締。

3.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抄報省監察廳、省安監局。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議

為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溫嶺市黨委、政府抓緊做好以下工作:

(一)搞好安全生產“大教育”,增強全社會防範事故意識。

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大力開展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法規和知識的宣傳,運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訓搞好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生產人員以及社會民眾的安全防範意識和避險能力,引導企業自覺加強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隱患,築牢預防事故的思想防線。同時,要暢通群眾對安全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及事故的舉報渠道,充分調動廣大群眾主動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將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有效地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二)開展安全隱患“大整治”,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環境。

當地政府要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持續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嚴格整改標準,嚴肅整治責任,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過場、不留死角,確保徹底排查整治到位。重點針對本地區小作坊、小企業、出租房、違章建築等場所裝置設施陳舊落後、火災隱患多、違規違章現象嚴重等突出問題,藉助當前正在開展的“三改一拆”(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和拆除違法建築)、“四邊三化”(在公路邊、鐵路邊、河邊、山邊等區域開展潔化、綠化、美化行動)等工作,搞好整治規劃,建立安全隱患臺帳,重點治理企業違章違法搭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落實、火災隱患嚴重、員工安全培訓和逃生演練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堅決清除非法違規生產經營和滋生事故隱患的土壤。

(三)抓好安全責任“大落實”,確保安全監管措施到位。

當地黨委政府要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決不要帶血的gdp。要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真正將安全生產責任逐級落實到政府、部門、鎮街、村居、企業和房東,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責任網路,並通過將責任落實情況與誠信體系掛鉤,加大企業違法成本等措施,督促轄區各類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事故防範到位。要探索實施行政村安全生產兩委負責制,建立出租房承租方安全監管和事故連帶賠償承諾制度。

(四)努力構築安全“大監管”網路,實施安全隱患綜合治理。

當地消防、城管、工商、安監等部門要發揮好政府部門安全監管的主導作用,加強源頭管控。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證照;對於未經過審批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一經查實,堅決予以關閉、查封。同時,要根據轄區內“低、小、散”企業量大面廣的特點,進一步健全鄉鎮(街道)安全(消防)網格管理組織,明確職責任務,健全工作機制,通過發揮資訊化平臺作用,依靠基層網格管理力量搞好動態巡查,真正實現安全隱患和問題的早發現、早處置。

(五)落實安全事故“大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當地政府要認真分析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全面推進老舊住宅、老舊廠區和城中村安全生產綜合整治,藉助騰籠換鳥、機器換人等舉措施,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產的高風險產業、工藝和裝備,倒逼落後產業轉型升級。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在建設規劃、證照核准、消防驗收、供電安全、出租房和外來人口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常態化管理措施,建立各部門執法聯動、管理聯抓、問題聯治、資訊聯通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著力小企業、小單位、小作坊內部管理鬆散、非法違規現象普遍等安全生產難點問題,從源頭上防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同時,當地安監部門要強化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對因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不落實、事故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3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專案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專案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4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匯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臺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專案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 本文來自大學聯考資源網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裝置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絡。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5

王受傷事故報告

一、事故經過

xx年6月8日下午2點半左右,在二廠圓錐破檢修時,發生一起安全事故,檢修工王左手除拇指外的四個手指嚴重受傷,事故經過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圓鋼做成s型起吊鉤子,經過水冷卻,起吊部位為圓錐破擋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約1.5t,其只有兩個φ30mm的小孔可作為起吊點,周邊只有5mm的間隙。

鋼絲繩無法插進,只能用鉤子作為起吊工具,現場工作人員有:王(現場指揮)、馬、王(現場具體操作維修工),袁、孟(現場檢修輔助人員)。下午14:15,王、馬振海、王上到圓錐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裝準備,並開始起吊。王拉手拉葫蘆,馬振海、王穩著物件。

隨著物件慢慢升高,由於擋料斗圈已經磨損,在起吊過程當中物件不平衡,出現了一邊高一邊低的現象,當提升高度達到0.6m時,擋料斗圈高階已經超過了短頭上端約150mm,然後,王(站在王右手邊)在高階觀察吊起物件與短頭上端距離,看是否可以插入已準備好的木板將物件墊穩,由於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間隙不好確定。

王將高階往下壓,由於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動過大,吊鉤變形,擋料斗圈滑落。將王左手除拇指外的四個手指擠斷,事故發生後,王立即向公司領導打電話彙報情況,公司立即派車送王去平泉縣西壩骨科醫院,因傷勢過重,骨科醫院建議轉承德266醫院,並聯系266醫院修院長做好手術準備,患者到達後做了檢查和妥善處理後,醫院建議轉北京積水潭醫院,馬上送王趕往北京,李華雲總經理在積水潭醫院等候,患者到後由於醫院將手術安排在下半夜,李華雲總經理又及時聯絡空軍總醫院進行手術,到6月9日上午8:00手術完成。

二、安全生產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點30分,在二選廠檢修圓錐時發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據當事人輔助車間主任王所寫事故經過,事故受傷者王同馬振海協助王在起吊圓錐內1.5噸重的檔料斗圈時吊鉤變形檔料斗圈脫落,將王四個手指剪斷。事故發生後,王立即上報叫車,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事故發生後趙、於x、郝x坤到現場瞭解情況。還原現場情況同王所寫經過一樣,王站在靠近門口位置,馬振海在其左手邊,王在其右手邊位置,檔料斗圈起吊時,未水平吊起,馬這端低,王這端已經超過短頭上沿有150毫米,王拇指在上四個手指在下雙手往下壓,由於檔料斗圈外圓和短頭內圓只有5毫米間隙,在這麼小間隙、這種不平衡狀態下吊鉤變形檔料斗圈脫落時和短頭上沿接觸形成剪子,檔料斗圈脫落王左手手指被剪下,結果出現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現場指揮人員在拉手拉葫蘆,沒有起到指揮作用和觀察協調作用。

2、對擋料斗圈磨損情況判斷不準,沒有充分考慮到起重過程的偏重問題,致使部件起吊後偏斜嚴重,為了插托起木板而對吊裝物進行按壓晃動調平造成事故。

3、由於對起吊部件按壓晃動,瞬間產生巨大力量使製作的吊鉤變形而滑落。

4、檢修前沒有進行詳細的方案論證。

5、王為新招職工,對大型裝置檢修經驗不足,雖然參加了縣安監局組織的安全培訓,但現場培訓不足。

6、安全部門沒有全程對檢修過程進行監控和指導。

7、在本次事故中生產副總經理趙、生產部經理尚、技術部經理於、機電維修車間主任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教訓

本次事故的教訓是慘痛的,通過對本次事故的詳細分析和研究,舉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訓:

1、不管專案大小,都要有詳盡的組織實施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2、在安全三級教育過程當中,一定要做好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3、現場指揮和安全監督不能流於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過程當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選擇正規廠家的

合格產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為節約成本而簡化維修設施和安全設施。

6、施工過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護嚴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針對特種作業人員招聘和錄用必須持有由勞動部門頒發的有效上崗資格證,無證人員不予錄用或經培訓獲證後方可錄用。錄用人員必須經過縣防疫站體檢合格後方可錄用。錄用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廠礦、車間、班組)滿48課時。培訓後通過考試和技能測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現有人員每月安全培訓不低於8課時。

2、每次施工作業之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安全措施,保護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報領導批准後,傳達到每一個參與施工的人,所有人嚴格執行。每班工作必須進行班前班後會,要求參與施工的全體人員參加。

3、施工前要對施工現場的場地、環境、設施、路線、空間做充分考察,對有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預測,制定出相關的預案和規避辦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材料、物資、工具按規定擺放,施工現場不得放置與施工無關的雜物,防止緊急情況時阻礙人員撤離。起重工具的採購必須有安檢標誌、合格證。

5、施工過程指揮人員必須觀察每個操作人員,嚴禁指揮人員親自操作而忽視指揮工作,嚴禁多人指揮和違章指揮。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員需對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進行檢查和確認。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護、監督和檢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個施工場所現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設施、電力線路、供電裝置、管線道路、防護欄杆等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現場要準備急救醫藥箱,礦區內24小時常備車況完好的值班車輛1輛,以便緊急使用。

9、與醫療單位、救援單位建立聯動機制。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6

20__年12月20日4時8分許,深圳市寶安區鬆崗街道龍大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鬆崗路段,發生一起輕型廂式貨車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委辦牽頭,市監察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法制辦、市公安交警局、市總工會和寶安區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科學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在對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車輛所有人: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使用性質:非營運,行駛證發證機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有效期至20__年3月,該車購買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

該車辦理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碼:粵交運管深字001543559號,核發機關:深圳市交通運輸委,發證日期:2010年8月6日。該車於20__年7月9日和12月7日先後進行了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車輛二級維護,該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均在有效期內。

2、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s/466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車輛所有人:孔瑞慶,使用性質:貨運,行駛證發證機關: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檢驗有效期至20__年10月,該車未辦理《道路運輸證》,車輛二級維護在有效期內,綜合性能檢測已過期。該車已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未購買商業保險。

經查,該車於20__年10月30日由福建省福鼎市長江運輸發展有限公司過戶至衛進德名下;20__年12月10日由衛進德過戶至孔瑞慶名下,並於20__年12月18日辦理了車輛《行駛證》。

3、豫s/466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車輛所有人:河南省信陽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質:貨運,行駛證發證機關: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檢驗有效期至20__年6月,該車未購買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該車辦理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碼:豫交運管信字411501001319號;該車《道路運輸證》於2012年6月8日由河南省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核發,車輛審驗有效期至20__年6月20日,審驗單位:河南省信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根據孔憲恆(孔瑞慶的哥哥)供述,20__年12月初,孔憲恆在廣州市林安物流園區通過中介人以67800元的價格從鄭強手上購買了豫s/466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然後以86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轉讓給孔瑞慶。

(二)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1、---,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男,52歲,民族:漢,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營三道農場一區五隊;駕駛證號碼:---,準駕車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1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發證機關: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從業資格證號碼:------,從業資格類別:j-貨運,有效期至:20__年6月5日,發證機關:原深圳市交通局。經查,楊海君與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2、李智彬,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s/466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駕駛員,男,31歲,民族:漢 ,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平南縣鎮隆鎮平介村樟塘肚二屯11號;駕駛證號:450821198312201916,準駕車型:a2,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月15日,有效期限:6年,發證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港市車輛管理所;從業資格證號:----,從業資格類別:j-貨運,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發證機關:廣東省梅州市交通局。經查,李智彬與車輛所有人孔瑞慶未簽訂勞動合同。

(三)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所有人,註冊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李鬆萌社群第二工業區第28棟,註冊號:----,法定代表人:高雄,經營範圍:五金傢俬、木製傢俬、家飾的生產與銷售及普通貨運等。該公司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許可證號碼:粵交運管許可深字---號,經營範圍:普通貨運,核發機關:深圳市交通運輸委,證件有限期至20__年9月30日。

經查,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制定了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規章制度,建立了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車輛技術檔案。該公司任命企業法定代表人高雄為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但該公司存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不全,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公司在履行車輛、駕駛員以及員工管理等職責方面存在不足。

2、---。----為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個體經營,但辦理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碼:粵交運管許可中字----號,業戶名稱:孔瑞慶;經營範圍:普通貨運;發證機關:廣東省中山市交通運輸局;證件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孔瑞慶作為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聘用李智彬為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未簽訂相關勞動合同,未組織開展有關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四)事發路段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龍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鬆崗路段。道路為機動車道、分叉口的一般坡的下坡道路,坡度約為5度,路面完好,乾燥路面,單向路寬18米,照明條件為夜間有路燈照明,交通訊號方式為交通標誌、標線,道路型別為高速公路,最高時速為100公里/小時,最低時速為60公里/小時。

(五)政府部門履職情況

經查,未發現我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涉事企業、車輛、人員的行政許可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高速公路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及其他腐敗行為。

(六)其他情況

市公安交警局梅觀大隊第九中隊現有警力13人,負責龍大高速全段、機荷高速水朗至黃鶴收費站路段、福龍路的交通管理,轄區單向全程65公里,根據省政府粵機編辦〔1998〕71號檔案“高速公路交警按每公里0.95人的標準配備”規定,該中隊應配民警62人,民警缺編嚴重。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及評估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__年12月20日4時8分許,楊海君駕駛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搭載:戶學均、高光太、劉再學)沿龍大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鬆崗路段時,車頭部位與李智彬駕駛的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豫s/466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車尾部位發生碰撞,造成楊海君受傷,戶學均、高光太、劉再學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及評估

事故發生後,市領導高度重視,市長許勤立即作出批示:搶救受傷人員,查明事故原因,處理好善後及其他事宜。近期交通事故多發,請張文同志及市交委、交警局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措施,嚴防交通死傷事故發生。副市長張文批示:請市交委、交警局落實交通安全排查整治方案,加強對高、快速路的巡防和車輛檢查,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源頭管理,防止惡性交通事故的再次發生。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領導及有關處室人員事發後先後到達現場進行指導,對事故處理工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20日11時10分許,省公安廳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處3名有關負責同志來深督查事故處理情況,聽取梅觀大隊工作彙報,詳細瞭解事故現場情況,並對下一步工作做出了指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梅觀大隊接報後立即安排民警趕赴現場處置,同時通知消防救援及120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成立了事故處理和善後保障兩個工作小組,積極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後工作,快速、準確、有效的實施了應急處置。

深圳市“12·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資訊報送渠道通暢,資訊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響應程式合法,未發現救援指揮、作業人員失職、瀆職現象。經瞭解,寶安區政府總值班室事發後曾致電梅觀大隊瞭解事故情況,但是區政府相關部門未安排人員到達現場處置,反映了我市相關部門在處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方面溝通協調不夠,特別是公安交警部門與轄區政府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及善後處理情況

(二)直接經濟損失

目前,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預計約為210萬元。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梅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深公交(梅觀)認字〔20__〕第a00038號)認定:

楊海君駕駛機動車時未與同車道的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注:該車駕駛室核載2人,實載4人,超載2人);李智彬駕駛機動車輛載物嚴重超載(注:該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

2、間接原因

(1)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

(2)孔瑞慶作為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和豫s/468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實際使用人,未按規定做好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綜合性能檢測工作,未辦理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道路運輸證》,未履行對駕駛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職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深圳市“12·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及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及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孔瑞慶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有關事故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相關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為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車屬單位,車輛、人員管理和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七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孔瑞慶作為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和豫s/468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實際使用人,未履行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未按規定做好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綜合性能檢測工作,未辦理粵t/3352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未對駕駛員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中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第八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號)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相關人員責任及處理建議

1、楊海君,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時未與同車道的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一方面過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楊海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鑑於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李智彬,粵t/3352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s/4668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並在正常情況下以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 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過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李智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由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時速行駛、超載及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高雄,深圳市樺煜傢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車輛粵b/987w7號輕型廂式貨車及駕駛人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近年來,我市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頻發。以20__年為例,我市共發生4起較大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其中3起發生在高速公路,暴露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方面存在不足。各相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為核心,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駕駛人、車輛、道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一)嚴厲打擊高速公路交通違法行為。市公安交警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針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各類道路的巡邏管控,加大對貨運等重點車輛的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貨車違法佔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全力預防各類道路特別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要研究解決我市高速公路交警力量不足的問題,在人、財、物等資源配置等方面給予相應傾斜,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努力扭轉我市高速公路交通較大事故多發、高發的不利局面。

(二)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交警部門,進一步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資訊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資訊等資源共享。要協調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儘快安裝完善全覆蓋視訊監控系統,並將有關資料和資訊接入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部門資訊系統,通過建立健全聯運機制,儘快實現高速公路執法資訊化、科學化管理,切實預防或減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修訂完善轄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並定期組織演練。市、區(新區)公安交警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本部門與事發轄區政府在應急處置協同、事故資訊通報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聯動機制、資訊通報機制和指揮協調機制。

(四)加強針對高速公路重點路段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針對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路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警示燈、警示標牌標語、防撞牆等安全設施,設定標誌標線,切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和培訓教育。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要從嚴要求、從嚴考核、從嚴管理,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意識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六)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堅持宣傳先行,不斷拓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充分發揮主管部門、車輛使用單位、運輸行業協會以及社群、學校等社會單位的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識、安全出行意識。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7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專案部,成立了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進行詳細部署,全力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盡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臺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裝置、臨時用電裝置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專案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專案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專案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專案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專案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專案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專案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專案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臺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臺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專案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專案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稽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礦事故調查報告篇8

一、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發生事故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

五、發生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七、傷(亡)人員情況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

職業______

工種______

工作崗位______

傷害部位______

傷害種類______

傷害程度______

受過何種安全教育______

八、事故經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工作時間內,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車間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事故(要詳細敘述發生事故的過程),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傷。申請人受傷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與初診病歷時間相同),到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_______(與醫院診斷證明書完全一樣)。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調查人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對我司二十四起工傷事故的分析報告

本次統計樣本包含了本年度已結案的24起工傷事故,約佔本年度工傷事故總量的60%;其中男性當事人22起(佔現有男員工的9.1%),女性當事人2起(佔現有在職女員工的2.3%);所選的24起工傷事故按部門分類。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

1、衝壓、焊接兩個班組是工傷事故發生頻率最高的兩個班組,焊接工、衝壓工是最容易發生工傷事故的兩個崗位。

2、雖然夜班和加班在整個企業工作安排中佔的比重相對很低,但此期間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卻遠高於正常上班時間;在上下班前後30分鐘內工傷事故的發生概率也較高。

3、從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看,主要是由於員工在工作期間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安全意識不夠或工作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等引起的。

4、從我公司受害人員身體被害部位來看相對較為集中,最容易發生工傷事故的部位為眼部、手部和腳部;並且各部門發生工傷後的受害部位也不同;焊接班和噴塗班員工眼睛受傷機率最大,手腕、腰部、臉部的概率最小;衝壓班手和腳受傷的概率最大,其他身體部位受傷的。概率很小;下料班和裝配、倉庫等部門員工腳和腰部受傷概率最大,其次為手和臉等;衝壓班工傷事故造成的影響最為嚴重。

針對以上分析,特對我公司勞動安全與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1、堅決、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開展安全培訓,使基層管理人員和員工提高安全意識。

2、分班組和工種對本部門經常遇到的或發生概率最大的工傷事故型別、事件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改進措施,提交生產部和行政部批准、備案;進行定期檢查,對發現違反操作規程和工藝紀律的現象,給予及時糾正,並追求直接主管連帶責任。

3、改進工傷事故預防、處理、歸檔及統計分析工作流程:為了改進企業管理,減少工傷事故,降低企業運營風險,需要總經辦、生產部、行政部、保衛室、前臺等部門相關人員相互配合,建立一個反應敏捷、便於統計分析的工傷事故處理流程,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各自的職責。建議對現有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修訂思路宜突出員工培訓及工傷事故發生後處理流程的標準化,建議由行政部統一提供工傷事故簡易報告格式,以便於工傷事故的統計分析和檔案管理工作。

報告人:xxx

報告完成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標籤:調查報告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