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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07之法律篇

就業促進法:構建和諧與公平的民生之法

盤點2007之法律篇

2007年2月26日,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3月25日,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並廣泛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在一個月的時間裡提出了11020件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逐條進行審議、修改,形成草案二審稿。2007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並進行相應修改。2007年8月9日、2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審議,並進行多項修改,形成三審稿,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8月30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表決通過就業促進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就業促進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業促進法共分九章六十九條,分別為總則,政策支援,公平就業,就業服務和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就業促進法》要點: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 不得收取勞動者押金 ;
就業促進法明確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促進就業工作職責
勞動行政部門建立舉報制度 受理對違反就業促進法行為的舉報;
遭受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就業促進法強化對中小企業支援力度;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

為了更好地讓高校老師和大學生了解和學習這部法律,本刊記者特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1.作為我國就業領域制定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就業促進法》 頒佈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對於老百姓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就業促進法》是一部充分體現執政為民理念,充分體現廣大勞動者意願的民生之法。《就業促進法》的頒佈和實施,是我國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一個福祉,標誌著我國就業工作從此進入依法行政的新階段。
首先,《就業促進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部重要法律。就業不僅僅是人們謀生的手段,更重要的,它是融入社會實現自我價值,以及給後代帶來希望的途徑。促進就業,關係到億萬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會和諧發展、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促進就業是我國長期的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並確定了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通過法制化的手段確立國家推動經濟發展同擴大就業相協調,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現社會和諧穩定,這是我國做好促進就業工作、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和重要內容。
其次,《就業促進法》為我國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鑑世界各國成功經驗,自2003年以來制定和實施了積極的就業政策,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業促進法》將經過實踐檢驗的積極的就業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範,使促進就業的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制度化,使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和資金投入法制化,有利於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保障我國積極的就業政策長期實施和有效執行。
第三,《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解決我國長期、艱鉅而複雜的就業問題,不僅需要有綜合大法的原則性要求,更需要專門的有具體規定的就業促進立法。《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就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頒佈施行,標誌著我國在建設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又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對勞動者而言,《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會產生如下影響:一是會產生大量就業崗位,勞動者選擇適合自身條件的崗位的餘地更大;二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會得到進一步實現;三是勞動者可以享受到政府制定的一些就業扶持政策,得到實惠;四是勞動者可以享受政府提供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五是就業困難群體人員可以得到政府包括公益性崗位在內,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的就業援助服務。
就業是民生之本,不僅是每一位勞動者生存的經濟基礎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會、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基本條件;就業是安國之策,促進就業關係到億萬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會和諧發展、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因此,《就業促進法》是一部民生之法,和諧之法。
2.《就業促進法》的基本內容都有哪些?
《就業促進法》圍繞促進就業的目標,對就業工作的有關問題和事項作出了全面規定。《就業促進法》的內容可以概況為:確立了一個方針、樹立了一面旗幟、明確了六大責任、建立了五項制度、制定了十大政策,簡稱"116510"。
"確立了一個方針":即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本法明確這一方針,主要是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注重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需要政府承擔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改善就業環境、承擔就業援助等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
"樹立了一面旗幟":即高舉公平就業的旗幟,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既是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全社會十分關注的熱點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規定女性、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和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等群體享有與其他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
"明確了政府的六大責任":即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崗位、制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承擔的重要職責,這是政府執政為民理念的重要體現。
"建立了五項制度":一是建立各級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對就業工作組織領導的政府責任制度;二是建立對勞動者就業的公共就業服務與就業援助制度;三是建立加強對勞動力市場行為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加強對人力資源素質提升的職業能力開發制度;五是建立加強失業治理的失業保險與預防制度。
"制定了十大政策":一是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二是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三是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四是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五是有利於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六是有利於區域統籌的就業政策;七是有利於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八是有利於靈活就業形式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九是對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政策;十是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政策。
3.各國法律對政府在就業促進中的責任都有規定。請問:就業促進法對各級政府規定了哪些責任?勞動保障部門作為就業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該法的實施過程中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如何履行好這些職責?
答:就業促進法對各級政府規定了六個方面的責任,即: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崗位、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制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一是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崗位。這是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責,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統籌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二是規範人力資源市場。通過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統一市場執行規則和制度,加強市場管理,保障人力資源市場的秩序,為勞動者就業創造公平的機會和良好的環境,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就業服務,彌補市場競爭的缺陷,為處於競爭弱勢的勞動者提供幫助,是實現市場公平的重要措施。
四是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全方位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有效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
五是為就業困難群體人員提供就業援助,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確保城市中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這是政府責任的具體體現。
六是制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這是政府利用自身行政優勢,制定扶持政策,促進勞動者就業。
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具體負責全國促進就業工作的部門,同時作為國務院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切實履行好如下職責:
一是加強就業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影響就業重大問題的研究,在國務院就業工作聯席會議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是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溝通,保證各項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
三是切實做好自身職責範圍的工作,如加強市場管理、完善就業服務,特別是做好對困難群體的援助等,通過基層就業服務工作人員的努力,把《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完善好、政策執行好,為勞動者的服務做好,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 《就業促進法》對大學生就業能起到什麼作用?
答:《就業促進法》雖未直接出現"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字眼,但究其主要內容和立法精神,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意義是十分重大的。比如:
第一,《就業促進法》要求建立促進就業的政府責任體系。包括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各項經濟和社會政策等。這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造了有利的巨集觀環境。
第二,《就業促進法》要求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援體系。如對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失業人員創辦中小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等,都有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場地、小額信貸等方面的扶持。這裡所稱的失業人員,都包括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
第三,《就業促進法》要求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全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貫徹此要求,向包括高校畢業生在內的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第四,《就業促進法》要求建立勞動者公平就業制度。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群體享有與其他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這為保護高校畢業生的公平就業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五,《就業促進法》要求建立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明確了就業援助的物件、就業援助的措施。如零就業家庭、長期失業人員都屬於就業援助的物件範圍,這也包括了符合這些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2008年1月1日,《就業促進法》將開始實施。勞動保障部將以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為主線,認真做好明年的就業工作。高校畢業生就業是統籌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的重點工作。日前,我部已與教育部、人事部共同下發《關於積極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教學[2007]24號)。下一步,我們將圍繞落實《通知》,具體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督查指導,務求取得實效。加強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的資訊統計分析,開展對青年就業的課題研究。
二是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高校畢業生免費開展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網上招聘活動。繼續開展"民營企業招聘周"、"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專項活動。
三是廣泛開展高校畢業生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組織高校畢業生進行專場職業技能鑑定。進一步擴大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地域範圍和數量。
四是會同教育部門和高校,推進高校就業指導課程和隊伍建設。合作開展高校就業指導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五是實施"高校畢業生創業行動"。將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工作納入創業培訓總體規劃,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開展適合畢業生的創業實訓,為高校畢業生提供相關服務。
六是將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加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有機結合,鼓勵街道社群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擔任勞動保障協理員。
七是做好對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加強離校後的就業服務。把符合相關條件的失業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困難人員援助範圍,開展專門服務,落實扶持政策,組織參加職業資格培訓、技能鑑定或就業見習,並按規定給予補貼。
5.《就業促進法》對保障就業困難人員有哪些援助措施?如何界定困難人員的標準?困難人員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和方式獲取援助?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有哪些援助措施?
答:為切實解決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就業促進法》設了專章即第六章"就業援助",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政策措施。
首先,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標準,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並進一步明確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這樣,就可以與各地的具體實際更好地結合起來。
其次,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資訊等服務。"
第三,對就業困難人員中的特殊群體--殘疾人和零就業家庭人員,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即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早在今年年初,國務院審議通過了《殘疾人就業條例》,已於今年的5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按照上述規定和要求,我部正在起草配套法規,以進一步細化相關政策措施。
6.《就業促進法》對企業有沒有約束力,在促進就業中企業及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麼義務?
答:促進就業主要責任在政府,但企業、勞動者和社會各方面在促進就業中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二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當依照法律要求,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三是承擔一些責任和義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資訊。在政府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7. 《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歧視作了明確的禁止規定,那麼政府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防止就業歧視現象的發生?如何將法律相關規定落實到實處?
答:為防止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如《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也對一些易受歧視的重點群體給予了特殊保障。這次《就業促進法》的出臺,對防止就業歧視進一步做出了明確規定。除了在"第一章總則"裡開宗明義,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外,還專設了"第三章公平就業"一章,對促進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保護易受歧視的重點群體的合法就業權益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就業促進法》在"第八章法律責任"中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對公平就業賦予法律強制力的處罰措施,以此來保證公平就業的有關規定能夠落到實處。
在實際工作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一直積極開展《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宣傳與貫徹,監督指導用工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中關於公平就業的規定,防止招聘中的歧視行為。一些地方還制定了相應政策,規定在招工、退工和釋出招工資訊時,不得出現歧視現象。近年來,全國勞動保障部門還通過開展"春風行動"等專項活動,加強了對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的力度,對人力資源市場上的就業歧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開展了全面檢查和整頓。在"春風行動"中,各地按照勞動保障、公安、人事、工商四部門的要求,形成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的聯合工作機制,有效地規範了用人單位的招、用工行為,維護了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解決人力資源市場上的就業歧視問題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努力。這次《就業促進法》的出臺,使反對就業歧視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後我們將結合《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在適當時機,結合《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修訂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或出臺新的配套法規,使政策法規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如修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定》,具體規範用人單位招、用工行為,防止出現就業歧視的現象。同時,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推進戶籍、住房等制度改革,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為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權利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二,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平就業的規定,糾正人力資源市場上的各種歧視行為。規範企業招聘資訊的內容,禁止在媒體上刊登的招聘資訊中出現歧視性的內容。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招聘的用工單位也要嚴格把關,指導其規範招聘行為。
第三,依據《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大力落實各項促進就業政策,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尤其是對各類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專門的就業援助,千方百計促進再就業。
第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就業促進法》有關公平就業的內容,支援和鼓勵勞動者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勞動權益。完善舉報制度,對有關就業歧視的舉報,及時予以調處,指導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公平就業權利。發動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對用人單位進行輿論監督,努力創造尊重勞動者公平就業權利、反對就業歧視的社會氛圍。


標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