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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下民營企業遭受多個規則“暗箭”亟待重視解決

近年來,國家層面大力推進“放管服”,支援民營企業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根據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資料顯示,五年來,中央政府層面核准的企業投資專案減少90%,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壓減74%。中央政府定價專案縮減80%,地方政府定價專案縮減50%以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壓縮87%,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減少72%,政府性基金減少30%,部門設定職業資格削減70%。資料顯示簡政放權成果顯著,但根據安邦諮詢(anbound)研究人員觀察,目前國內民營企業發展仍面臨重重阻礙,主要表現為以開證、審批、資源配置、標準等為主的種種規則“暗箭”。這些規則“暗箭”成為了目前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關鍵障礙。

“放管服”下民營企業遭受多個規則“暗箭”亟待重視解決

一、銀行審批繁瑣引發民營企業“融資難”。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始終是困擾我國的難題之一。根據世界銀行2018年釋出的《中小微企業融資缺口報告》,中國中小微企業潛在融資缺口高達1.9萬億美元,分別佔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潛在融資需求的42%和76%。從境內人民幣貸款餘額來看,在全部中小微企業中,除國有與集體之外的企業佔比均值在五成以上,而民營企業長期以來在融資領域處於相對弱勢,不難推斷該缺口主要體現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在制度方面,民營企業“融資難”主要由以下兩個原因造成:一是基層銀行審批許可權上收。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制,基層銀行的貸款審批許可權上收,同時,處於控制銀行經營成本考慮,銀行網點逐步減少,使得基層銀行無法按時按需發放貸款指標。儘管國家層面一直在推進普惠金融,但民營企業貸款的“最後一公里”依舊存在障礙。二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徵信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朱鶴新在今年“6.14信用記錄關愛日”上介紹,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立的企業徵信系統納入了1370萬戶小微企業,然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資料,我國小微企業在2017年7月底已達7328.1萬戶,也就意味著我國尚有近6000萬戶小微企業尚未納入企業徵信系統。民營企業作為小微企業的主要群體,與銀行部門之間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加劇了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負面清單制度導致市場準入“門檻高”。

2018年1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頒佈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2018年版)》,列明瞭“禁止准入類”和“許可准入類”兩大類共151個事項、581條具體的管理措施。從浙江、上海、天津等試點地區的實施情況來看,以下問題仍是亟須關注的重點:一是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專案較多。國有企業在市場準入條件待遇上具有優勢地位,民營企業在某些專案與經營活動上仍然面臨著隱形的“進入壁壘”。此外,清單還保留了對特殊情況下啟動市場準入限制的許可權,對於民營企業來說,充分競爭自由的市場環境仍然可望而不可即。二是負面清單專案界限不清。2018年頒佈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相對於2016年制定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共減少“禁止准入類”和“許可准入類”共177項,壓減幅度達54%。然而,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設仍未及時跟進。排除在負面清單外的專案尚未真正履行“非禁即入”原則,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仍然充斥市場。

三、資源配置不均造成民營經濟“發展難”。

近些年,由於政府相關部門一系列行政命令、規章的出臺,使得我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平臺成為了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流通的壟斷性平臺。這不僅限制了充分的市場競爭,也影響了國有資產實現優化市場,調配資源的作用,進一步擠壓了民營經濟的發展空間。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6月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顯示,國資委及下屬機構目前所選定的央企“產權交易機構”共計27家,幾乎都是由國有企業共同出資建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另外還有300多家產權交易機構(多為經省或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為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服務,且被定義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國有資產流轉屬於市場行為,應當通過市場手段解決。產權交易中心則可以幫助解決純市場行為伴隨的資訊不對稱問題,然而單一所有制的產權交易平臺無疑會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國有資產交易的公平競爭,進一步將資源向國有企業傾斜。我國現行的國有資產交易模式及規則具有典型的壟斷特徵,具有排他效應。民營企業在此種環境下難以獲得公平的競爭權和救濟權,不僅會造成國有資產巨量流失,也會將民營經濟置於長期不健康的營商環境中,擠壓民營企業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