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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吊車租賃合同6篇 高效便捷的大型吊車租賃協議

本文主題為“大型吊車租賃合同”,將介紹該合同的內容和重要性。大型吊車租賃合同是指租賃公司和租賃方之間達成的關於租賃大型吊車裝置的契約。該合同涉及租賃費用、使用期限、責任承擔等條款,對保證作業安全、明確雙方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我們將詳細探討該合同的要點。

大型吊車租賃合同6篇 高效便捷的大型吊車租賃協議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且保證租賃裝置安全、有效地使用,經雙方協調,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提供qtz40塔機一臺40高度米(有效高度)甲方承建的:新莊贊成湖畔居住宅樓工程使用,工程地點為:55號,機械裝置進場時間為:年11月份。

第二條:安裝相應扶牆,甲方應按說明或乙方書面材料書要求埋設附牆拉桿預埋件,並焊接扶牆耳板座(耳板座由乙方提供),甲方應提前壹周書面通知乙方安裝扶牆及塔機的預升。

第三條:租賃期從機械安裝完畢並經法定單位檢測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日起至專案部報停日收回。辦理租賃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合格證明。

一、月租玖仟元/臺(8500元/臺),塔機配操作人員壹名,與年10月16號簽訂的兩臺塔機操作人員聯合配套工作。

二、人工工資壹仟伍百元/月(1500元/月)(操作工應24小時在崗)有操作不當引起停機,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安裝除錯完畢,自檢報驗合格,交付使用,每達一個月即支付一個月租金,留一個月租金及操作工工資,待拆除後一次付清。

第五條:進退場費的承擔方式為:壹萬陸仟伍百元整/臺,含安裝、拆除、運輸、汽車吊、預埋件,由乙方負責合格後報驗及費用、扶牆費由乙方負責。安裝除錯完畢,甲方支付乙方進出場費捌仟元。餘款在拆除拉走後付清。

一、應嚴格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裝置,指揮人員應持證上崗。

二、每半個月應安排半天時間由機操工或乙方派出的修理工按說明書要求對租賃機械進行常規維護和保養。

三、機械裝置如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操作工應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上門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應按合同及時支付租金,否則乙方有權讓甲方停止使用裝置。

五、甲方設計塔機基礎位置時,應考慮安裝撤卸方便,如遇無法或難以安裝撤除情況,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一、負責安排持有上崗證的操作工上崗,並讓操作工熟悉本租賃裝置的效能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負責提供安全可靠、效能完好的機械裝置及隨機工具。

三、乙方應不定期派人上門檢修、維護租賃裝置(前三天通知甲方)。

四、隨機提供壹份租賃裝置和使用說明書(租賃裝置退守場時有權隨機收回)。

五、乙方收到操作工修理通知後,應及時派人上門進行修理。

第七條:違約金條款:機械拆除後甲方必須付清所有尾款(包括撤場費),不得拖欠,否則乙方有權收取甲方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每拖欠一天,支付拖欠費的1%。並有權繼續實際撤機日期前的租賃費。

第八條:正式停機時間以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為準。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有關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訴訟。

二、維修時間,一般維修時間每次不超五小時,如超出,甲方扣除這時間。每月累計或結束累計,重大維修超現24小時,甲方扣除所超時間的2倍臺班費及人工費。

第十一條: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補充條款: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其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派出的機械操作工應定人定機持有效證件上崗,嚴禁違章操作或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違反操作規程的作業命令及訊號不清時,操作工必須拒絕執行,違反本規定或機械故障或乙方操作工其他原因引發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大型吊車租賃合同6篇 高效便捷的大型吊車租賃協議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關於甲方使用乙方機械裝置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如下:

租賃費用每月 元(含稅價),次月結清上月費用,不滿一月按每月費用除以30天計算,接到退場通知後 7 天之內費用結算完畢。

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配備熟練駕駛員 1-2 名,應持證上崗,其工資由乙方承擔,但在施工期內,乙方的駕駛員由甲方管理,甲方有權指揮和調派,甲方負責駕駛員的住宿,伙食乙方駕駛員自理。

乙方機械在甲方工地正常的維修和保養工作其他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正常的維護和保養應不影響工地施工。離開工地修理扣除相應天數的臺班費。

機械燃油(柴油)由甲方提供,其他油料由乙方負責。

2、施工期間機械的安全問題,乙方車主或司機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嚴禁野蠻施工和違規作業,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如因乙方違章作業或野蠻施工而造成的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作業時,甲方配備必要的配合人員,對機械進行合理調配,按章指揮,確保人機安全,對甲方的違章指揮乙方有權拒絕。

4、乙方所提供機械,必須確保效能良好,提供機械裝置的檢測合格報告等能證明其安全效能的檔案,乙方操作人員需提供操作證書。

2、如乙方所配駕駛員不服從甲方正常的工作調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駕駛員,如乙方操作不當,引起材料浪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非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將機械轉給他人使用或為他人進行作業,如乙方擅自轉借或指派駕駛員為他人作業,經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確認後,有權罰款處理。

1、因乙方機械狀態或效能不能達到正常要求,導致甲方無法正常使用機械的,乙方應更換相同規格型號的機械,保證甲方正常施工。

2、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則對所拖欠的租金支付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當地市仲裁委員會協調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3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具體租賃使用情況,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三、工作地點: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重慶市(及周邊城市)相關工作地點及專案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汽車吊租金(含名操作工工資)每月臺(大寫: 元整/臺)。每日租金寫: 。

租金自乙方裝置到達甲方指定工作地點之日起至甲方*白話文*通知乙方停止租用之日止,按月計算租金(1個月按30天計算),租期

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租金,

3、乙方需按甲方財務部要求完成各項簽字流程及提供正規發票後於次月10-15日按月支付租金。

1、在租用期內,甲方負責汽車吊所需合理使用的全部柴油,其它油料由乙方負責。

3、甲方負責汽車吊作業時的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計劃。

1、乙方派遣2名汽車吊操作工(必須有正規上崗操作證),操作工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積極、主動配合甲方現場負責人的管理和排程工作,24小時待命,隨叫隨到。並遵守甲方的作業時間和規章制度。

3、乙方負責汽車吊的日常維護、修理及零配件供應等費用。

4、乙方應保證汽車吊能連續執行正常,乙方每月可安排二日對該裝置進行保養。

1、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施工過程中自身人為造成的裝置損失和人員傷亡由乙方承擔責任。

2、乙方每月可安排2日對裝置進行保養或維修,但應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現場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實施,乙方應保證正常的維護和保養不影響工地施工。超出2天維修期的及離開工地修理需扣除相應天數的租金。

3、因乙方裝置故障或效能不能達到正常作業要求,導致甲方連續3日或當月累計5日無法正常使用該裝置作業時…………。

4、當出現事故時責任劃分原則為吊鉤以上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如乙方所配操作工不服從甲方正常的工作調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如乙方操作不當,引起材料浪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九、合同爭議: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加以完善,補充協議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付清乙方所有租金後即自然失效。

第4篇

在平等、自願前提下,本著配合、協作、互利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承租人(甲方)與出租人(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租賃裝置安全、有效地使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塔吊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注:每臺塔吊的月租金包括租金元/月、塔司工資福利及保險費元/月、維修包乾費1500元/月;進退場、安拆及檢測費包括進場及安裝費元/臺次、拆除及退場費元/臺次、地腳預埋節5000元/臺次、檢測費元/臺次。

上述價格為不含稅價,稅率暫定8%,最終以當地稅務檔案為準計算含稅造價,此稅費由承租單位代開代繳,出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承租單位辦理有關代扣代繳手續。

出租方將租賃物安裝完畢並驗收合格交給承租方使用之日起至承租方退租之日(通知乙方退場並停止使用之日)止,每臺塔吊平均租賃時間約五個月。

租金計算方式:按月租賃費計算。自安檢部門驗收合格並由承租方書面通知出租方開始使用之日起計算租賃費,不足一個月部分,每臺按:月租賃費÷30天×該月份

實際天數計算。冬季停工期間不計算租賃費,約定冬季停工期為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租金計算標準:按元/(臺·月)為單位計算,該租賃費標準包括租賃物主機及全部配置租賃費,地腳螺栓和標準節、非標節及附著的費用,及消耗油料、潤滑油料費用和塔吊司機的工資及伙食費用。

本合同進場費、安拆及檢測費為元/臺次臺次(稅率)=元

塔吊進退場及安拆費包括的工作內容為租賃物進場、安裝、除錯、檢測驗收、頂升、拆除、退場等全過程工作,此工作由出租方負責且費用全部包含在進退場費用當中,承租方不再發生任何費用。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自租賃物安裝並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租賃費,每月支付一次租賃費,當月的租賃費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至75%。租賃期結束後7天內結算完成,在之後的45天內支付至全部結算額的100%。在出租方提出付款申請時,必須向甲方提交代扣代繳稅金所需的資料。

租賃物進、退場費支付:檢測合格後,進場費及檢測費與第一個月租賃費同期支付,退場費併入最後一個月租賃費同期支付。

.1承租進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之時起24小時內,出租方將租賃物運到承租方工地指定位置。自進場之日起三天內安裝完畢並驗收合格且在建委驗收備案交付使用。

.2退租退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退租之時,出租方在4天內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

租賃物的維修由出租方負責。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每月每臺累計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

承租方在使用租賃物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因承租方違章指揮而造成的安全及機械事故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保證現場租賃物安裝及操作所需工作面,積極配合出租方解決出租方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食宿問題,承租方無償提供每臺塔吊三人住宿床鋪,床上用品及伙食費由出租方承擔;

嚴格按出租方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基礎施工,向出租方提供真實的基礎施工資料;

對乙方編制的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包括塔吊基礎施工方案中涉及塔吊正常使用及現場配合部分進行稽核。

負責對租賃物周圍妨礙租賃物工作的電線、電纜防護工作;

提供租賃物須用的電源至塔吊專用箱(距離塔吊不超過30米);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對於承租方違章指揮,出租方有權予以拒絕;

負責塔吊進場、退場工地以內通道暢通,提供進場、退場必要的工作面及安、拆條件;

0由於出租方人員不能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承租方有權隨時要求出租方更換或增加操作人員,並不得給承租方造成損失。

提供新塔或近三年以內出廠的塔吊給承租方使用;提供釣鉤以上部分的鋼絲繩等索具(含維修及更換);

提供租賃物的機械效能和技術引數、資料並符合現行國家規範要求;

熟悉施工現場,根據施工現場條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編制塔吊安拆、附著、頂升及基礎預埋施工方案,經乙方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為塔吊安拆、附著、頂升的順利進行而採取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負責租賃物安裝,安裝完畢後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提供國家及赤峰市驗收備案的各種資料給承包方存檔;

出租方配備的操作人員均須持有上崗所需的有效證件,應具備內蒙古有關行業管理要求素質及豐富的操作經驗,滿足本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需要,責任心強,聽從承租方的合理指揮、安排、現場協調;杜絕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為的出現,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出租方自願交納罰款1000元/次,其中塔式起重機司機除具備操作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外,還要有一人有電工操作證,以便於租賃物的故障維修,滿足施工要求,以上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健康狀況;

嚴禁塔式起重機司機將塔式起重機交給無證人操作,如果發現,出租方自願向承租方交納罰款20元/次,並對由此造成的事故負全部責任;

出租方必須保證駐現場人員遵紀守法,遵守承租方現場的各種管理規定,出租方應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保險,並將其可以證明確已投保的證明檔案提交承租方確認;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進場安裝方案及保障措施提交承租方稽核;

出租方配備塔式起重機司機不少於2人/臺,且未經承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換;

出租方要強化安全意識,抓好安全生產和杜絕一切事故發生以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偷竊、違章、違法等不良事件,由於出租方原因造成施工中工程、財產、人身傷害(包括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出現安全事故,要按照規定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不得私自隱瞞,並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要求處理;

0出租方提供機械裝置應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需要,提供24小時服務;如出租方未按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出租機械裝置或缺少有關裝置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施工,出租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承租方有權扣押出租方的進度款;

1負責租賃物進場、退場工地以外道路的暢通,自行辦理運輸許可等手續;

2出租方在接承租方終止日後4天內將機械裝置清運出場,承租方租用日期終止前一週提前通知出租方,明確塔式起重機退場的具體時間,該時間為承租方租賃終止時間,自收到退場通知之時起3日內將塔式起重機退場拆卸及保障措施方案提交承租方稽核;

3基礎預埋及附著部分承租方提前2日內電話通知出租方進行預埋,承租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4出租方每月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和檢查兩次,檢查資料報承租方存檔;

5為充分體現與承租方合作的誠意,當業主撥款不及時,出租方自願集中本企業財力、物力保證工程正常施工,也不會因此影響工程進度。由於出租方不能滿足工期、質量、安全等要求自願退出,按實際發生臺班數的50%結算,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但承租方不能因本條而改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安拆塔吊必須資料齊全,必須一次通過驗收,安裝質量達到合格。

乙方切實熟悉現場條件和圖紙資料,編制切實可行的塔吊安拆技術方案,並要求安拆人員熟悉方案,並監督執行。

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對塔吊進行驗收,雙方驗收人員在驗收資料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嚴禁使用未經驗收的塔吊。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成都市現行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執行,嚴格按照塔吊說明書的要求操作。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業管理人員,甲方在施工現場須配備專業工程師對塔吊安拆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乙方應及時提出糾正方案並予以糾正,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專業工程師的檢查,否則甲方有權下令停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未按承租方通知要求的時間、質量、數量提供租賃物而產生影響承租方施工進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出租方予以賠償,承租方可以另行選擇出租方。

2、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超過4小時,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租賃物發生故障修復時間每月每臺累計超過48小時(含保養時間),每超過1小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3、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時間將租賃物運出承租方工地,發生租賃物損失由出租方承擔。延遲時間超過3天以上,每延遲1天,出租方將向承租方支付1000元/天的場地佔用費。

4、如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有轉讓、轉租或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同期租金10%的違約金。

本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蓋法人公章後生效,在塔吊租賃相關費用付清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5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出租、租用起重機裝置達成如下一致條款,簽訂本合同:

租期六個月整,自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若需延期則另行商定。

租價包月計算,月租價為28萬元/月(貳拾捌圓整每月),不足一個月按臺班價元/天計算。本價格包含如下條件:

雙休日和任何節假日均不影響本租價;非甲方裝置和甲方人員原因而發生的工程停頓、等待、延誤等情況均不影響本租價。

如果裝置每月工作超過240小時另收加班費,加班費按照1200元每小時計算,不足一小時按照一小時計算。每月租金結算時連同加班費一同結算,加班時間只在本月內累計,不跨月累計。

每天工作時均需甲方司機和乙方授權代表在《裝置使用時間確認單》上簽字,該《裝置使用時間確認單》是計算裝置工作時間的唯一依據。

2)裝置進場後在乙方工地的卸車、組裝,以及退場時的裝置解體、裝車等工作和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司機予以安排、指導或配合;

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在乙方工地的轉移、拆裝等一切工作和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司機予以安排、指導或配合;

1)定金:合同簽訂後2個工作日內(甲方裝置進場之前),乙方支付給甲方進退場費和一個月租金計萬元(萬圓整)作為本合同定金。

2)租金足月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期限為該月20日之前;

1)甲方保證裝置工作正常,符合該裝置效能表所規定的效能要求

2)甲方配備名合格的操作司機,帶有國家頒發的有效操作證;

3)租賃期間,甲方操作司機應服從乙方排程指揮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履帶起重機技術操作規程操作;

4)甲方負責合同期間裝置的例行保養及故障維修工作,進行此項工作時應儘量利用裝置空閒時間;

5)甲方保證裝置每月有28天以上完好天數(二月份應保證有26天以上完好天數)。少於此天數則按(月租價÷30)/天扣除甲方租金。

1)乙方應提供符合裝置安全要求的作業環境和條件,嚴禁違章排程和使用本裝置,甲方司機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因乙方違章指揮而導致甲方裝置發生部分損壞或者全損,損失由乙方按照將該裝置修復到原來狀態所需費用或者裝置全部原值進行賠償;

3)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調動本裝置用於本合同所限定工地和作業內容以外的施工工作;不得將該裝置轉租給第三方。

5)乙方為甲方司機提供與本單位現場職工條件相當的食宿;

除上述條款中所規定的若干違約責任外,甲乙雙方嚴格受如下條款約束:

1)如果甲方裝置不符合效能表所示的效能要求,乙方可要求甲方及時替換合格裝置,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亦可在此情況下選擇終止合同。

2)如果乙方不根據合同要求按時、足數支付租金,甲方在發出催款通知三日後有權責令裝置停工,亦可隨時將裝置安排退場,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在此情況下,乙方仍有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的義務,租金照常計算。

3)如果乙方實際租期不足本合同原定租期的50%而提前退租,則須另付甲方一個月租金作為損失賠償.4)如果乙方在租期結束後30天之內未能付清全部租金,則每拖欠一天,須承擔所拖欠金額的1%作為罰金。

施工中安全責任按國家現行安全責任事故規範條款分清責任,各負其責。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通過協商作出補充規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租賃期滿、租金結算付清後失效。

第6篇

茲有甲方因施工需要租用乙方吊車,為明確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吊車型別及數量:噸(車號),施工地點及施工內容:,使用時間:從月日止。

3、乙方員車到現場時開始計算,以上價格均為不含稅價。如到期未付清,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1、施工時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甲乙雙方均有權阻止對方的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堅持實施吊車作業原則。甲方需配合乙方指揮,現場的安全管理由甲方負責。

2、由於對施工場地地面和地下設施情況申報不清而造成的事故,其責任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3、吊車作業前,負責向乙方吊車司機進行交底,嚴禁幹超出作業方案以外的工程,指派專人指揮作業,雙方統一訊號確保作業,施工過程中若發生野蠻作業,乙方吊車機組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由於指揮失誤或因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造成的事故,其責任和損失由甲方負責。甲方指揮乙方停止操作時,乙方不聽從指揮,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2、按時支付出租費用,逾期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合同額×10%天),並承擔責任。

3、吊車在工地上停置時,由甲方負責保管,如果由於保管不嚴而造成的損壞,其損失由甲方負責。

1、吊車操作人員必須服從工地領導的指揮,並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2、乙方提供的裝置必須保證執行正常,如果裝置發生故障,乙方應立即組織搶修。

3、如果未按期支付出租費用,乙方隨時有權停止施工作業,在此期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5、乙方按正常上下班,甲方不得讓乙方加班,如甲方要求乙方加班,需另外計費。

責任劃分原則:吊鉤以上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吊鉤以下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堅持做到“十不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