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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憲法心得體會優秀3篇 深刻領悟憲法價值

讀憲法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也是對國家法制建設的支援。通過深入學習憲法,我們能更好地瞭解國家的基本條款和法律規定,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更好地履行自身法律義務。本文將分享讀憲法的心得體會,希望為廣大讀者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鑑。

讀憲法心得體會優秀3篇 深刻領悟憲法價值

第1篇

按照司法部門的要求,我校結合實際,制定了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實施方案,按方案要求,及時開展了系列宣傳活動,現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為開展好“12.4”憲法宣傳系列活動,我校決定提前啟動系列活動,11月初,制定實施方案,安排佈置系列宣傳活動。召集會議,明確參加系列宣傳活動的人員、所要宣傳的法律法規知識,進校園、進社群進行宣傳。

(五)司法部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為契機,聯合學校在912餘學生中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要內容,給師生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向參加活動的每位學生髮放了1份《未成年人保護法》單行條文。

(六)今年的系列活動,發放宣傳材料1000份,法律法規單行本400冊,法律知識讀本200冊,法律法規彙編30本,解答法律諮詢230人次,出動宣傳人員100多人次。所宣傳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刑法》、《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毒法》。

總之,我校圍繞“憲法日”工程,結合實際,將系列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和效果,圓滿完成了“憲法日”普法工作任務。

讀憲法心得體會優秀3篇 深刻領悟憲法價值 第2張

第2篇

12月4日,是第10個全國法治宣傳日。晚上,我懷著感恩的心情觀看了中央電視臺的《十大治人物頒獎典禮》現場直播,那些令我們大家尊敬和感謝的法治人物鮮活地展現在觀眾面前,深深地被感動。他們既有個人,也有集體。他們來自於社會各個層面,具有不同的職業背景,年齡層次,教育程度,他們的故事也呈現出豐富的內容與形態,種.種不同的基礎上,有著一個基本共性——他們承載了中國的法治程序中的點滴進步,他們用實際行動推動了中國的法治程序。

20_年,一群農民工來京打工,可樓蓋完了,一年的辛苦竟然得不到一分錢的回報。500名在京的農民工,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贏了官司,要回了被拖欠3年的500萬工錢。被拖欠的是500農民工的工資,更是500個家庭的冷暖。他們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引發了一次公益維權的接力。法治,讓他們有尊嚴的勞動,感受勞動者的光榮。

吉林通化志願者張寶豔自費開辦公益網站“寶貝回家尋子網”並建立“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目前成員2萬餘人,已找回走失孩子60多名。20_年全國兩會期間,協會通過人大代表,提交修改相關法律的建議,體現了現代公民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20_年1月12日,海地發生7.3級地震,在海地執行維和任務的李欽、鍾薦勤、和志虹,與中國公安部的另外幾名警員不幸被埋。因為和平,他們把異國作為家鄉,海地,8位中國維和警察,以生命鑄就了和平。十年維和,他們用責任履行了國家的莊嚴承諾。

雖然評選出了十大法治人物,但是他們都是用自身的力量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傑出代表,她們的行動也必將帶動更多的人投身到法制建設當中,並將不斷地完善和創新。

第3篇

列寧說,“憲法者,政府之構成法,人民之保證書也。”既然憲法是“人民之保證書”,規定了人民之基本權利和義務,系基本之維護手段,當然有宣傳教育和學習之必要。設立憲法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意義不言自明。

只是,憲法怎麼宣傳、怎麼教育呢?如果說“全國法制宣傳日”還可以進行非常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那麼憲法宣傳教育可能要困難得多,有的時方搞起中國小“憲法晨讀活動”,“我為法治代言”主題公眾開放日活動等,這肯定是不會有多大效果的。為什麼這樣講?因為一者,中國的憲法歷史較短,沒有太多歷史可講;二者,憲法沒有案例可言,枯燥的條文缺乏案例來解讀。純粹就文字說文字、照本宣科,必然讓人了無興趣,左耳進右耳出,宣傳教育的效果也可想而知。

所以,人們都知道憲法的重要性,都知道“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但實際上又有多少人真正知道憲法有多少章節有多少條款,每條章節條款對應著自己怎樣的權利義務?我們可能確切地知道觸犯某一部門法的條款會受到什麼的懲罰,卻不知道標寫在憲法上那些條款對我們有什麼具體的影響。這主要是,部門法在實施中有非常多的案例,這些案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宣傳教育,有新聞出來時就會引起全社會的討論,這種討論就是最好的宣傳教育。

而目前憲法雖有條文,卻不能進入訴訟,故無案例可言。為何沒有案例可言呢?因為憲法雖然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卻沒有一部法律來保證它不受侵犯,沒有一個機構真正對其實施負責。也就是說,憲法雖然重要,卻沒有憲法監督法來保護,當憲法被違背、侵犯甚至踐踏的時候,沒有法律依據和相應機關啟動違憲審查程式,予以問責。

此外,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的體現在了立法上,有的還沒有體現在立法上,比如確保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新聞法》、《出版法》等,到現在還沒有制定出來。

至於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有部門法立法保障,但有的立法並不完善, 實施情況更不理想。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現象還時常發生,憲法仍然只是“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比如說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們有《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時有發生,很多是執法機關知法犯法。

還有一些地方、機構制定的一些下位法、各領域的法規,以特定意志為準,嚴重違背憲法規定,與憲法精神相牴觸,卻得不到糾正,影響憲法的嚴肅性,使國家法制失去統一的基礎。

關於憲法,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很重要一條,就是沒有專門的國家機關或機構依據專門的法律來監督憲法實施、展開違憲審查,結果是,我違憲了,你奈我何?這就削弱了“依憲執政”的力度,不利於“依法治國”的現實。用法律的手段來確保憲法的實施和權威應該被提上議事日程。

事實上,“全國人大及其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已經提了多年,但是這些機構應該如何行使其職權,並沒有法律的規範。誰該管、該如何管都不明確,結果是有其名而無其責,誰都不管。所以,制定專門的憲法監督法,成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是必要的。